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江津府发〔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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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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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江津府发〔2016〕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发〔201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江津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江津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类别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范围内)
区发展改革委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或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其中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工程咨询相应资质机构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编制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的审查
区发展改革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节能评估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的技术评审。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环评文件审批。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区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
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环保验收审批。

5
排污许可监测
排污许可证核发
区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申报时,其申报数据应以监测结果为依据。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国家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环境监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监测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区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7
规模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交委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四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8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交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公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改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区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
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具备机动车辆技术检测资质的公司
政府定价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到各具备机动车辆技术检测公司进行车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验收
区公安局
《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18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5家)。

三、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2家)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11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区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号主席令),取消该审批事项。

12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号主席令),取消该审批事项。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区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具有职业病防护评价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号主席令),取消该审批事项。

14
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具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估、评审。

1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除油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在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16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初设环节)
江津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

江津区防雷中心等具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质的单位
政府
定价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17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验收环节)
江津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江津区防雷中心等具有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资质的单位
政府
定价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明确实施方案后具体落实。

18
申请种子生产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19
申请种子生产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0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21
申请种子经营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22
申请种子经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3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24
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一级(基层医院、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一级(基层医院、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25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咨询评估
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改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查有关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26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咨询评估
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改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查有关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27
申请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增驾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
区农委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
业部令第72号)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28
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
区农委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政府指导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区农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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