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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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6日)
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工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肃接待纪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接待水平,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工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局机关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
(二)因公途经我局的上级机关、兄弟单位工作人员;
(三)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
(四)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接待程序
第七条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公务接待通知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
原则上实行属地接待(在省局活动由省局接待,到各市局活动由各市局接待)。
第八条公务接待须依据同级机关办公室来函办理,由业务相关部门填写《公务接待通知》(见附件),办公室应按照接待标准签注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务接待通知》,分别做好准备工作。
第九条来宾在省内考察、调研、督导工作时,归口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地根据《公务接待通知》(见附件)进行接待。
接待所发生的用餐、交通费用,各市局依据《公务接待通知》年终向省局申请核拨经费。
第十条未履行正常公务接待程序的,办公室将不予安排接待事宜。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其中,汇报、交流、座谈、考察等工作由业务相关处室负责,食宿、会议室布置、车辆使用等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规模,节约行政成本。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组织变相旅游。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要根据对等原则适当安排,原则上不得高规格接待。
出行活动应集体乘车,接待单位不得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陪同。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要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标准范围内安排用餐。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余安排在培训服务中心或机关食堂,要从严控制陪餐人数。
第四章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监察室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活动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参加公务活动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用转帐方式,不采用现金结帐。
接待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凭《公务接待单》到局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待费管理,对超标准、超范围、违反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的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局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办法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