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定责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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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定责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
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定责,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定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定责的法律适用:
(一)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险合同对保险定责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保险定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保险定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保险定责应当全面考虑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保保险责任的合理确定;
(二)合理性原则:保险定责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三)可操作性原则:保险定责应当具备可操作性,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四)动态调整原则:保险定责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

第六条保险定责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的性质、用途、价值;
(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
(三)保险合同的约定;
(四)保险市场的惯例。

第三章保险定责的程序
第七条保险定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提出保险定责方案;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定责方案进行协商;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保险合同;
(四)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人提出保险定责方案时,应当向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
(四)保险市场的惯例。

第九条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定责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提出。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见,对保险定责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定责方案无异议的,应当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
(五)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险定责的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定责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合同当事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定责事项。

因保险
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险定责事项的,应当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五章保险定责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在保险定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定责义务的;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定责错误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保险合同当事人损失的。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定责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以上是关于保险定责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保险定责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保险定责的合法、合理、公正。

同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保险定责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定责行为,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保险合同定责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定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合同定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合法、合规原则;
(三)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原则;
(四)及时、准确原则。

第五条保险合同定责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保险合同定责主体
第六条保险合同定责主体包括: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代理人;
(三)保险经纪人;
(四)保险公估人;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定责机构。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定责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险合同定责工作。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保险合同定责程序
第九条保险合同定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接收报案;
(二)调查核实;
(三)评估损失;
(四)确定责任;
(五)计算赔偿金额;
(六)支付赔偿;
(七)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接收报案: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保险事故报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
(二)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对报案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但应当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对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评估损失: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损失事实,评估损失金额;
(二)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但应当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确定责任: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调查核实结果和损失评估报告,确定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将责任确定结果通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计算赔偿金额: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责任确定结果和损失评估报告,计算赔偿金额;
(二)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将赔偿金额通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支付赔偿: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额;
(二)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对赔偿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一)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必要时提出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建议;
(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保险合同定责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合同定责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保险合同定责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损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导致保险合同定责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保险合同定责信息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定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损害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第3篇
一、引言
保险定责,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的行为。

保险定责法律规定了保险定责的原则、程序、责任认定标准等内容,旨在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保险定责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定责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定责的法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中,第二章“保险合同”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订立、效力等内容,为保险定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关合同、侵权责任等规定,为保险定责提供了补充性依据。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两部基本法律外,我国还有一些针对特定保险类型的法律法规,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也对保险定责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三、保险定责的原则
1.公平原则
保险定责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保险人在认定责任和赔偿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2.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定责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欺诈。

3.合法原则
保险定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保险人在认定责任和赔偿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保险定责的程序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损失情况。

3.保险人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责任认定。

4.保险人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事宜。

5.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险定责的责任认定标准
1.因果关系
保险定责的关键在于确定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保险人在认定责任时,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等因素,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保险人在认定责任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损失程度
保险定责时,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损失程度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

4.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审查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况,依法确定是否免除责任。

六、保险定责的法律责任
1.保险人未履行定责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履行定责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错误认定责任,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法律责任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的,双方应当依法承担诉讼费用。

七、结语
保险定责法律规定了保险定责的原则、程序、责任认定标准等内容,对于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法行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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