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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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1)

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1)

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1)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1)一、土地及综合类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什么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同时,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7.什么是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深圳)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

划拨与出让

划拨与出让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初次流转仍然存在着“双轨制”,即一个“轨道”是非市场化的行政划拨用地制度,另一个“轨道”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制度。

(一)行政划拨用地制度从总体上看,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划拨是一种适应高度集中的指令性经济的城市土地配置方式。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无偿使用土地的利用方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则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定义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行政划拨的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将其限定为:“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由上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要支付两笔费用,即征地费用和每年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则要一次性地支付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目前,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比征地费用高出5~8倍,最多高出40多倍。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一次性地支付了出让金之后,就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了多项权力,除了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并获得收益外,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还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

房地产专业知识百问百答常识

房地产专业知识百问百答常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专业知识百问百答常识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什么是集体土地?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3、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不同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不同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有出让、划拨两种取得方式,不同方式会影响土地使用者如何使用土地、就该土地如何获得收益等等。

那么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哪些不同?今天就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在设立方式、取得有偿性、使用年限、土地建设项目、取得方式方面作区别介绍。

1.能否约定设立不同通过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出让合同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职权依法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不允许双方约定。

2.是否有偿取得不同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需要受让方向国家交付出让金;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使用人无需支付出让金。

虽然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的也需要缴纳安置、补偿等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而是对被征收人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

3.具体使用年限不同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建设用地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最高年限由土地的使用用途来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方式没有期限的限制。

4.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具有营利性、私利性。

而划拨方式只适用公益事业或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关用地和建设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取得方式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协议属于双方协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属于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划拨方式最基本的特征是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以上内容都了解吗?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两种方式有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很多人拥有了划拨土地却不是十分的清楚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在这里就有的小编从划拨土地出发介绍一下,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获得的方式以及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

1、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2、划拨土地获得方式另外一种土地取得方式就是“出让”,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

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只要项目依法取得合法证件就能取得房产证。

3、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上述就是与划拨土地相关内容,其中包括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获得的方式以及划拨土地使用年限三部分。

关于划拨土地还存在一些特别的情况,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小编还是建议看官以及详细咨询下专业的律师团队。

以便可以帮助到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您早日解决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划拨用地评估一直是个难题,常有网友询问划拨土地评估问题。

以往多采用“倒算法”进行测算,国土部20号文出台后,倒算法已多不适用,而“正算法”由于各种原因,可操作性不强。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曾受省内10家评估机构委托,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有关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并形成了有关技术援助意见,其中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选择与技术难题的解决思路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引,现摘录该部分与大家分享,供参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一)一般性问题1、划拨土地内涵是什么?权能有哪些?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年期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具有的土地权能不全面,只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土地收益权及非常有限的土地处分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是什么?其构成包括哪些?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受限权利状态下的价格,它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对应的基础设施状况下的土地资产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应该是划拨土地在市场上最可能形成、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价格,是以模拟市场交易为基础的。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两部分构成。

土地取得成本为无偿或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支出的各项客观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是土地使用者为使土地达到一定的开发建设条件而投入的各项客观费用。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农村居民对土地是有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哪些?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条件呢?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说法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对房屋土地证是划拨还是出让,有什么区别则并不了解。

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那么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呢,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呢?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要比较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哪个好,不能笼统的来说,因为两者各自有各自的优点,相对比较来看,如果要选择则要看购买者自身的需求: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

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我国国有⼟地使⽤权的取得⽅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这四种⽅式。

⽽与此相对应的⼟地使⽤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地使⽤权、出让⼟地使⽤权、承租⼟地使⽤权以及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这四种类型。

那么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第⼀种,是国有⼟地使⽤权划拨取得⽅式的划拨⼟地使⽤权。

⾸先,国有⼟地使⽤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后该⼟地归其使⽤,或者⽆偿交付该⼟地给使⽤者使⽤的⾏为。

此种⽅式下的⼟地使⽤权即是划拨⼟地使⽤权,系⼀种⽆偿的政府⾏政配置⽅式,且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年限的限制,因⽽,划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未经批准,⼟地使⽤者不得转让划拨⼟地使⽤权。

第⼆种,是出让⼟地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招标拍卖挂牌的⽅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地使⽤权。

出让⼟地使⽤权根据法律规定,按⽤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地年限是70年;⼯业⽤地、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综合或者其他⽤地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种,是承租⼟地使⽤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地租赁⽅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承租⼈按约定⽀付⼟地租⾦的,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地使⽤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为。

但须依法进⾏登记,便于⼟地⾏政主管部门进⾏国有⼟地管理。

所以,承租⼈享有对该租赁⼟地的使⽤权权益、收益权权益和部分处置权权益。

第四种,是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

土地法学复习题

土地法学复习题

土地法学复习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4、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措施。

5、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理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6、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8、土地用途分区: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基本用途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9、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耕地增加和减少的数量相抵消,耕地总量不得减少。

10、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

12、土地违法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

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它是指符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军事举措措施保护法划定的军事举措措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举措措施用地。

土地是一个国家的立足之本,在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人民群众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一些建设需要用土地的时候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征用,还有一种是划拨,这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

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

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

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是指现有城镇国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几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几种情况?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几种情况?导读:土地使用权划拨分四种情况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都可以用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几种情况适用范围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管理条例编辑(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划拨是什么意思发布时间:2024-06-13 17:51:45作者:lanbi来源:楼盘网文章摘要:在土地市场中,包含了土地划拨,这主要是由使用者缴纳一定费用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政府项目或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

与出让不同,土地划拨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

土地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1、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划拨通常是由政府或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划归给特定的使用者或用途,可以是无偿或低价出让的形式,但使用者需要履行约定的土地管理和开发条件。

土地出让则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使用者,主要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出让价格通常是市场价格。

2、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通常较长,可以是数十年或几个世纪,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几十年,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年限也不尽相同,例如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权利义务不同: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如果要进行这些行为,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适用对象不同:划拨土地一般适用于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出让土地一般适用于商品房建设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

会计实务:“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不能随意评估

会计实务:“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不能随意评估

“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不能随意评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地上建筑物的成本是否应包括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能否入账?这3个问题,在实务操作中一直争论不断。

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

这就明确了只有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才能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

反之,企业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其建造成本和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能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分析其原因:一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房屋属于有形资产,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不能相加。

二是权属不同,企业拥有房屋为所有权,土地为使用权,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混在一起。

中国淘税网(公共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三是一般情况下,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比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少10至20年或者更多。

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并入房屋建筑物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无法预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还会加速无形资产摊销,又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房屋需要预计净残值,土地使用权没有净残值。

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并入房屋则无法预计净残值。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投入使用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这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建筑物的成本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按照预计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摊销和计提折旧的费用,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家有着一定的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城区划拨供地规章制度

城区划拨供地规章制度

城区划拨供地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管理划拨供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土地管理法》、《房地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划拨供地是主体资格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画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住宅;2、军事用地;3、公益性用地;4、经市政府批准土地的其他划拨用地。

国家重点信贷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交通设施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市政府申请单位可向的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上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返还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城乡规划条件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国家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预审及项目立项等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申请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设计前提条件等规划整体规划手续。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第十条市政府批准意见、用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依法报批用地,符合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办理划拨商品房手续。

第九条划拨供地,应坚持节约集约、依法合理农地的原则,严格管理用地规模。

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军事、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外,其他项目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一般应控制在5亩以内。

土地变性.

土地变性.

土地变性当有人说要卖一块土地的时候, 熟悉房地产法律的律师首先要问, 你的土地是什么性质?什么用途?因为这涉及到土地能否转让、土地如何使用以及土地的市场价值等众多影响土地交易的核心问题。

土地使用权性质分所有权性质和取得方式性质两种区分模式, 前者包括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分类, 而后者包含了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两种分类, 如果再往下, 出让用地还可以细分为协议出让取得的用地和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用地。

在目前国家和地方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中对各种性质的用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至于土地用途就更有学问了, 根据 199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分类,城市用地共分为 10个大类,分别为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 (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水域和其它用地(E 。

然而比较实用的分类,是根据出让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经营性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 前者包括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根据目前的国家规定, 此类用途的用地一律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 而后者包含了上述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用地, 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事实上, 两种分类形式的口径并不一样, 国家标准的分类方法主要从规划角度进行分类, 在各大类中尚有许多中类和小类的细分; 而国土资源部在区分土地分类的时候更多的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2条的分类方法对土地进行分类。

这种规划与土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类不同的状态已延续了十多年, 并造成实践中的一定混淆。

例如, 国土资源部规定要进行招拍挂出让的“商业用地”在国家用地分类标准中并非作为一个大类, 而是作为“公共设施用地”中“商业金融业用地”的一个小类(用地分类编号 C21, 与其它同中类的“ 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并列并相互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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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以前,个人股权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以后,税务机关要介入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也可能要求指定的评估、审计机构提供定价依据,至少不能低于净资产。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一、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北京市户口或者在北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二)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四)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一)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依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确定。

具体标准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

(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

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该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四)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一)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其他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从一起故意重伤他人被判缓刑案谈刑事案件办理2009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未成年人)与高某、葛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中山北路1465弄134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周某见高某被被害人姚某用手卡住脖子,即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朝被害人姚某的右胸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姚某遭锐器作用致右胸部穿透创,右肺中叶裂伤,凝固性血胸、气胸,肺压缩,膨胀不全,经剖胸行血块清除及肺破裂修补术,评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到中山北路派出所投案。

2009年4月2日,周某的母亲王某聘请本人为周某的律师。

在刑事侦查阶段,本律师联系承办警察,了解得知被害人为重伤。

同时在看守所会见周某本人,了解其基本情况。

随即通过其母亲,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就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与被害人基本达成赔偿意向。

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立即将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员得知赔偿事宜并核实后,很快将案件移送至法院。

案件到法院后,先经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与被害人家属赔偿9万元的协议,获取了被害人谅解后再开庭审理。

同时,周某因为是在校学生,学校表示愿意提供帮教条件。

后法院审理后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谈不上新颖,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尤其是案件的结果——被告人在被羁押三个月零九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是我们律师所追求的一个好结果(前提是罪名成立)。

本人试图通过该案,总结一下前辈们曾口口相传的指导意见和自己办案积累的经验,谈谈如何更好地从程序的角度把握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与同仁们一起分享:第一,年龄有误,怎么办?弄清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首要任务。

理由很简单,因为年龄牵涉到“定罪”与“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例如未成年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适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年龄问题相当重要。

本案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从年龄、罪名均符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虽然本案不存在所谓的年龄争议问题,但我们律师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有误,该如何处理?就该问题,律师很容易犯错误,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冒犯刑法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不得不慎。

比如,有些当事人的父母在孩子犯事后,通过各种渠道或者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来修改未成年人的年龄,并提供伪证,蒙骗律师,并通过律师之手提供给司法机关。

一旦被查证属于伪证,当事人很可能会向公安机关陈述是律师教他们这么做的,陷律师于困境。

所以,依本人愚见,保守起见,先做笔录,后申请骨龄鉴定,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这样的做法,首先有法律依据:根据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所以可以申请骨龄鉴定。

其次,依法与当事人家属做好笔录,并告知其作伪证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对而言,鉴定结论比较科学。

家属如果确实认为孩子的年龄存在问题,也愿意申请骨龄鉴定。

最后,家属担心鉴定费用过高,支付不起。

其实大可不必担心。

因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有义务查清案件事实,鉴定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支付的。

当然,如果鉴定结论表明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若家属有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还是做好笔录,告知其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自行提供。

第二,谁来申请取保候审?一旦孩子被关押进看守所,家属找到律师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把小孩先弄出来再说。

而律师将犯罪嫌疑人“弄出来”的主要途径,就是申请取保候审。

本案的家属同样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虽然本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当事人母亲的急切心情,本律师还是建议其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提出取保候审要求,但果然不出律师所料,公安机关七日内答复:“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周某不予取保候审”。

在这里,想强调的是,为什么不是我申请,而是他母亲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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