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涉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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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工院校
涉农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办发[2011]5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黑人社办发[2011]5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
为促进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发展,落实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经充分调查论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发展,落实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
第二章涉农专业设置的条件与审批备案
第三条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应符合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特点及需要,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业设置前学校要认真进行专业设置论证,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和专业设置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拟开设专业应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按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确定专业名称。
所开设的专业必须以省部颁发的涉农专业教学计划为基础制订规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三)拟开设专业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硬件条件,其中重点是具有与开办专业招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四)有稳定的专业课教师,每个专业至少要有2名以上的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专业课教师,2名以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
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与学校签订规范的聘任协议。
(五)拟开办涉农专业的院校,须建立与本专业相关的实习实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要配备与本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设备设施。
院校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协议,根据农事活动规律,有效做好实习实训工作。
(六)拟开办涉农专业的院校,要分别设立涉农管理办公室与涉农教学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专、兼职教师总数的15%),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任何院校不得开设涉农专业。
申报、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一)技工院校应于每年4月份(当年秋招)、10月份(次年春招)将本院校拟开设涉农专业,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及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申报院校。
(二)设立涉农专业通过审批的技工院校,名单及专业须由所在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开设专业申请报告;
2、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及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及实习实训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与教学大
纲要求内容规范完整;
4、教学设施及实习实训设备清单;
5、拟担任涉农专业教学的教师情况表(包括教师详细个人资料及拟任课程等内容);
6、院校涉农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