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验检测知识 自习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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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起源与发展
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和有关安全、卫生指标等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通常简称商检工作。

世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起源和发展
16世纪初,欧洲出现由私人开办的商品检验公证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开端。

1664年,法国政府首创了由国家对出口商品实行检验管理的制度。

19世纪,较发达得西方国家普遍设立了商品检验机构。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起源和发展
从公元前2世纪,汉张骞开辟 “丝绸之路”;1405-1433年,郑和七下西洋;当时
的国际贸易是当场看货成交,货物的品质和价格由买卖双方当场确定。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胁迫清政府开放通商口岸,取得协定关税、领事裁判、内河
航行、驻扎军队等特权。

外商垄断我国对外贸易及与之有关的外汇金融、航运、进出口商品检验、保险等部门。

1864年,英商仁记洋行来华开办公证鉴定业务,代办LIOD’S (劳埃德)的一切水
险鉴定业务和船舶检验的工作。

1871年,英籍沙麦船主来华开办船舶检验。

1874年,英商鲁意斯摩洋行来华以拍卖公证行地位兼办火险公证业务。

我国自己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从对出口棉花出口棉花
出口棉花的检验开始的。

1901年,上海的洋商厂代表协同棉花出口商以解决棉花掺水问题为由,向清政府上
海道交涉要求在上海附近棉花产地设立水汽检查所。

经照准,洋行聘英国人罗成飞在上海南市设专门办理水汽检查所。

由于该所过分挑剔,在1902年初被我棉农聚众捣毁。

1902年,上海棉花业董事长程鼎向上海道申请自行设局办理棉花检验,在上海花业
公所内正式成立了上海棉花检查局,这是我国自己办理的第一个检查和取缔棉花掺杂行为的检验机构。

1928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

规定设立商品
出口检验局,对生丝、茶叶、棉麻等八类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1929年,工商部颁布《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4月1日,工商部上海商
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0年,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

1932年12月14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了《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

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了上海、天津、青岛、广州、汉口等5个商检局,连同
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
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明令
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一由中国商品检验局
办理,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政策、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4年1月3日,政务院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公布实施新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这是新中国发布的第一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工
新中国发布的第一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法规,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到国家行政管理的轨道,对以后商检工作的行政法规
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年动乱期间,商检工作受到很大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破坏,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

1980年,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副部级),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中央,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

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商检条例是一部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1989年2月,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商检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是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形成的标志。

《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发布施行。

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2002年4月28日九届人大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商检法》,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商检法》以应对入世为切入点,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对法律的立法目的、商检工作的指导原则、商检体制的构成、商检行为规范等作了重要修改。

新《商检法》实施后,修定后的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
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商检法》第三、第九条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作用
1.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商检部门作为涉外经济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职能,对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商检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法检范围的出口商品、包装、运
输工具等实施检验鉴定,不合格不准出口,对涉及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这都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3.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出口的需要
商检机构通过对出口商品的检验,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把出口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生产企业改进工艺,完善质量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以达到扩大出口,避免退货或索赔的目的。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需要
对进口产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的强制性检验,可以防止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商品进口,保证进口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进出口商品检验可以采用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建立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5.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提供国际贸易居间证明、推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需要
国际贸易环节众多,买卖双方、承运人、保险人等相关当事人经常要求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货损等进行检验和鉴定,提供证明,作为进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和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理赔的有效凭证。

检验机构以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提供检验服务,对推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发挥了不可缺少的积极作用。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
进出口商品检验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行政性质的法定检验和民事性质的委托检验。

国际上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按照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官方的官方的官方的、半官方半官方
半官方的和非官方非官方的三种类型。

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根据国家颁布的法令,对指定的进出
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和监督管理。

官方检验机构是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而设立,其实施检验的进
出口商品大多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等项目的检测,他们的职能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 )、英国标准协会(BSI )
都属官方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
最大的进出口商品官方检验机构,是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4月10日合并组建。

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
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CIQ ),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是综合性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机关。

进出口药品、锅炉压力容器、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飞机的适航以及核承压设备的
安全检验等项目,依法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非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是由各个国家的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民间第
三方独立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许多国家如中国、
韩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设立民间商品检验机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或注册登记。

由于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民间商品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比官方商检机构更为广泛,他们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灵活及时、科学公正的检验鉴定服务,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共同信任。

非官方的检验机构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等。

国外有些民间检验机构,有了一定的技术权威,经政府考核认证取得资格,并在政府的严格监督管理之下,由国家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些商品或某些方面的检验和管理,承担部分法定检验的任务,即为半官方的检验机构,如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等。

第五节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范围
法定检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重心,体现了国家的强制管理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不同于其他鉴定活动。

第一,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第二,它表现为合格评定的方式,但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第三,它是强制实施的;第四,它是专属权力,是体现强制管理权的检验行为。

根据《商检法》第四条规定,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这五项原则既是制定和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和依据,又是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还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

按检验项目来分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1.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指标、规格等级、外观要求等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数量、、重量检验
2.数量
数量检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计价单位对某批货物的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进行清点和丈量,重量检验可根据商品的不同物理状态采用容量计重、水尺计重、衡器鉴重、流量计计重等方式确定其重量,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3.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内、外包装的标记、包装材料、包装方法、衬垫物料进行检查,对运输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安全性能检验
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安全性能指标符合性的检验,如家用电器的防止触电、爆炸、燃烧性能,各种玩具、儿童用品防止损害儿童的器件性能和有毒元素含量,各种机动车辆制动部件的灵敏度和可靠性,各种锅炉、压力容器的防爆、防炸性能,织物的阻燃性和偶氮染料含量等。

5.卫生检验
对进出口食品是否符合食用卫生条件的检验,包括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生物毒素检验、农兽药残留检验、食品添加剂检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元素检验等,还包括食品容器如包装材料、食用器具及设备的检验。

6.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品种、、质量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7.船舶船舶、、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装运技术条件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装运技术条件鉴定鉴定
包括对船舱、集装箱等进出口商品运载工具的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的适载性检验;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等。

8.残损鉴定
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舱口检视、载损鉴定、海损鉴定和验残等。

9.集装箱货物检验
包括出口集装箱的监视装箱和封箱,进口集装箱的启封、拆箱和监视卸箱等。

10.其他鉴定业务
包括进出口商品的抽样、封样鉴定,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船舶货舱、阀门的施封和启封等。

上述第2项和第6至10项在我国习惯上称为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项在我国习惯上称为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在过去曾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易公证鉴定。

第六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和方法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根据,据以衡量进出口商品合格与否。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
法律依据
法规依据
部门规章依据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
国际公约依据
国际惯例依据
贸易合同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常用方法可分为:
感官检验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物理检验方法::直接接触法、非直接接触法
化学检验方法
仪器分析方法 光学分析法(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电化学分析法(电位法)、
色谱分析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和 其他分析法(质谱法)
生物检验方法
微生物检验方法:显微镜观察法、培养法、纯种分析法、形态观察法
(一)感官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方法是凭借检验人员的感觉器官(眼、耳、鼻、舌、手)的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的官能量来检验、鉴定商品的现状或某种特性的方法。

常见的有:
比较法比较法::将被检验的样品与合同规定、标准条文、标准样品、标准图片等进行比较后判断该样品是否合格或确定其等级、规格、品种的方法。

定性或简单定量描述法定性或简单定量描述法:主要用于对样品中一些特殊感官指标的检验,如颜色、气味等以及现场查勘、鉴定,用文字的形式加以描述和说明。

感官检验的结果一般是定性而非定量,依靠检验人员各种感官的灵敏度和多年积累的经验,有时还要借助一些标样、标准照片、图片、图谱等;简单、方便、迅速、灵活;但检验结果受检验人员、检验环境、检验条件的影响比较大;检验人员的资历、教育和训练、经验、
性格、风格,环境温度、湿度、灯光强度和色调、自然光的强弱等都会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二)物理检验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是使用各种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检验对象的物理结构、物理性能和物理量进行检测的方法,称为物理检验方法。

常见的有:
对几何量对几何量、、物理量的物理量的检测检测检测::长度、角度、面积、体积、速度、加速度、温度、湿度、电压、电流
对物理性能的检测对物理性能的检测::力学性能、电气安全性能以及寿命的检测
(三)化学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也叫化学分析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化学反应的结果来分析试样是否含有某种成分及其含量,从而确定商品的等级、品位、优劣和真伪。

化学分析按其内容可分为:
定性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用于鉴定样品中所含物质的成分
定量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用于准确测定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
定性分析中应控制的检验条件:
A. 反应物的浓度
参加反应的各物质的离子浓度必须足够大以保证反应发生并完全完成。

B. 溶液的酸碱度
在鉴定反应中,酸碱的存在可能使试剂或被测离子发生变化,也可能使反应产物受到影响。

因此,必须通过加入酸碱来调节适当的酸碱度,同时要用缓冲溶液来维持。

C. 溶液的温度
溶液的温度对某些沉淀的溶解度、对某些反应的速度有较大的影响,在一些反应中加热是不可少的条件。

D. 溶剂的影响
一般的反应都是在水溶液中进行。

在进行分离或鉴定的反应中,有时也会遇到反应物在水中的溶解度较大,或不够稳定等情况。

这时,就需要加入可使其溶解度降低或使其稳定性增加的有机物溶剂。

E. 干扰物质的影响
某一鉴定反应能否成功完成,达到某一鉴定结果,还应考虑干扰物质是否存在。

若有,必须设法消除干扰。

组成商品的成分越复杂,检测所遇到的干扰越多,引起误差的可能性越大。

定量分析中有化学项目,也有物理项目。

常见的化学项目常见的化学项目::纯度、酸碱度、碘值、羟值、皂化值、灰份、各种杂质含量等; 常见的物理项目常见的物理项目::比重、密度、熔点、燃点、沸点、倾点、露点、粘度、折光率、比旋度、色度、熔融指数等。

定量分析按所用试样的份量可分为常量、半微量、微量、痕量和超痕量分析等方法。

定量分析所用的反应通常是定性分析时所用的反应。

但是,为了获得定量分析的准确结果,必须严格控制反应条件,操作技术的要求也比定性分析严格得多。

化学分析按其分析机理可分物理、物理化学、化学三种方法
物理方法
物理方法:利用物质的某种物理性质建立起来的分析方法,如对比重、密度、熔点等
物理量的测定。

物理化学方法
物理化学方法:利用物质参与化学反应时所产生的物理现象而建立起来的分析方法,例如比色分析法、库仑分析法、比浊分析法、电解分析法(电重量分析法)等。

化学方法
化学方法:根据物质的化学性质建立起来的分析方法。

如重量分析法、容量分析法、气体分析法等。

容量分析法又可分为酸碱滴定法(如烧碱、纯碱、等化工品的纯度测定)、氧化还原滴定法(如钛白粉、苯类化工品的纯度测定)、络合滴定法(如氧化锌含量的测定)、沉淀滴定法(如氯化钠的纯度测定)等。

(四)仪器分析方法
广义是说,凡是使用仪器设备对某一试样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结构分析等,都属于仪器分析方法的范围。

仪器分析方法主要应用于痕量和超痕量成分的检测。

仪器分析方法一般可分为光学分析法(如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等)、电化学分析法(如电位法等)、色谱分析法(如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等)和其他分析法(如质谱法等)。

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常用的分析仪器有: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仪((ICP—AES :
):主要用于金属、矿产品、化工品、食品等商品中绝大多数金属离子和少数非金属离子的分析测定;
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GC :):主要用于测定农兽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等;
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 :
):主要用于测定化工原料中的醇、醛、酮类,食品中的糖、氨基酸、脂肪酸类、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以及农兽药残留量,药品中的维生素、抗菌素等;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质谱联用仪((GC—MS :
):主要用于有机物分析检测。

(五)生物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应用于对进出口商品卫生条件的检验,应用最多的是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其他的还有组织分析法、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法等。

微生物学检验,主要是测定商品内所存在的微生物类别,以及测定有关致病微生物是否存在。

常用的微生物检验方法有下列几种:
显微镜观察法显微镜观察法:获得微生物形态特征的概念。

显微镜观察的两种方法:直接涂片法,染色观察法
培养法培养法:人为地创造适宜于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的条件,
以观察由一个单独的细胞繁殖成为一个群体的菌落特征,用于测定生成菌数和观察该菌的菌落形态。

纯种分析法纯种分析法:是把混杂的微生物分离开来,得到只由一种微生物的一个单细胞繁殖起来的菌落,并观察其特征,再鉴定其属于哪一种微生物。

形态观察法
形态观察法:观察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营养细胞和生殖细胞形态、颜色和大小;有无芽孢及芽孢颜色;菌苔大小、颜色和组型等。

第七节 技术法规与进出口商品检验
一、 欧盟技术法规简介
通常玩具安全检验的主要项目包括哪几类?
(一)新方法指令中与CE 有关的欧洲指令和协调标准
1.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产品范围 (2)强制的基本安全
要求(3)适用协调标准(4)符合性评估方式(5)通报机构(6)CE标志(7)保障合格产品的自由流通(8)成员国市场监督责任
玩具产品合格评定模式:一是自我证明Self-verification,二是通过欧盟指令中指定的通报机构的型式试验。

2.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2004/108/EC)
3.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1999/5/EC)
(二)新方法指令中不要求加贴CE标志的欧盟指令和协调标准
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1994/62/EC)
(三)根据新方法指令原则制定的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
1.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
2.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
3.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2002/96/EC)
(四)其他涉及玩具的技术法规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2002/95/RC)、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令[REACH REGULA TION (EC) No 1907/2006]
二、美国技术法规简介
《消费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联邦危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
《可燃纺织品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 FFA)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一)美国玩具技术法规的概况
一类,以强制性法规出现的标准: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制定的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16 CFR),通常称为FHSA
另一类,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自愿执行的标准:
(二)美国联邦法规第16部分(16 CFR)
(三)ASTM F963 《玩具安全》
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玩具标准ASTM F963技术要求包括:机械物理安全、燃烧性能、化学毒性、电安全和微生物安全等。

(四)FDA的要求
FDA (Federal and Drug Administration)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缩写。

它由美国国会授权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五)艺术材料LHAMA / ASTM D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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