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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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
本案中收养条件不足,政府职能缺失,
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从中明显反映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袁厉害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收养行为,更折射出中国社会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
情
法之间的关系自古就有一种让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
必须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两者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无论是“法大于情”导致的道德困境,还是“情大于法”蕴含的实践难题,都是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也必须加
以解决的现实处境。
如何在立法活动,执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法
律与情理的融合,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类似袁厉害这样的情法冲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情理的涵义,两者的辩证关系等
基础理论知识;然后呈现出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方面,分析法律与情理产生冲突的原因,
以袁厉害案贯穿始终,并结合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最终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上解决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建议。
围绕此脉络,全文共分为三章,拟采用法律逻辑分
析法、图表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具体研究内
容如下:
第一章,法律与情理的涵义及两者的辩证关系。
本章主要研究有关法律与情理的基础理论问题。
首先带出法律与情理各自的涵义,然
后将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情理是法律的基础;
第二,法律就是情理的升华;
第三,情理弥补法律的价值亏空;
第四,法律与情理之间存有冲突。
第二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本章首先将法律与情理在立法过程、稽查活动、司法课堂教学三方面的冲突整体表现
挑出来,再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现实社会中存有“合法不合理”及“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然后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包含法律与情理的属性相同,情理的不确定性
和法律的确定性,两者相同的人性观、思维方式及问题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并融合现实生活
中的具体内容案例予以阐释表明。
第三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解决。
首先,可以从立法上融情于法,将情理渗透到法律之中,实现两者的统一;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者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地
进行执法活动;最后,司法活动中要注意平衡“理”与“法”的关系,不能使两者相互替代,
法官要实现依法办案与符合情理相统一,把握好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利用利益衡量法,
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终将情理观引入到法律之中,让法律更加人性化,实现两者的
相互协调和统一。
一、法律与情理详述
1、法律的涵义
何为法,相同的学者有著相同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到统治者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非政府自己的
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与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同意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为法律的
通常表现形式。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同意的这种意志的整体表现,就是法律。
”在我国现
代法学界,大多学者将法律定义为:“由国家专门机关制订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
家强制力确保实行的调整犯罪行为关系的规范。
对法律的定义也存有广狭义之分后,广义
就是包含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本文中所用为广义上的法律。
2、情理的涵义
存有学者指出,“情理”就是为一个社会的广泛民众长期尊重,并且至今没被证明就
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德以及为该社会民众广泛尊重与严格遵守的不为标准、行
为准则。
日本学者和歌山秀三就将情理表述为“常识性的正义均衡感觉”。
这样的情理包
含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情感、人情世故、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情理就是由民众产生的,并
广泛充分反映了社会的主导意识和道德观念。
情理既包含“情”的因素,又包含理的含义,弃置哪一方面都就是不全面的。
故所以说道现代的“情理”通常说道的就是人之常情和事
物的道理。
3、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即为情理就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就是情理的升华。
一方面,法律
在制订时必须考虑到许多情理因素,将社会人情列入至法律之中。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
比较了中西法律、法学之后曾明确提出:无论旧学、新学,“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法比涅情理而别为法也。
”另一方面,在现代文明社会,保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生
活的就是法律。
法律相对于情理,能化解情理无法化解的问题,能更好地保护我们个人的
合法权益。
用法律环境治理社会,有利于同时实现法律协商社会的促进作用。
二、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1、法与情在立法中的冲突
我们都知道,我国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推崇伦理,认为情理高于
法律,显然儒家思想中的一些价值观已不能适应当代的发展。
古代立法时所体现出的部分“情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已经需要做出与当今社会相对应的改变,那些不符
合当代社会精神的“情理”终将被抛弃。
当然,另一方面,立法者个人的“情理”左右所
立之法。
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说:“历史已经证明立法者并非万能,他们不过是推到立法者
位置的常人,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他们同样可能预料不到。
我们的认识有什么局限,他
们可能有同样的局限。
”立法者的价值观等直接影响法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伦理价值,立
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2、法与情在稽查中的冲突
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法律是稳定的,怎样把稳定的法律运用到不断变化的社会中,
是执法这的一大难题,要求执法者要充分理解法律,理解立法者的意图。
但是,由于每个
人的思维、价值、经历等的不同,每个人对同一件事物的认知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很难要
求执法者正确理解立法者的原意。
所以,在社会中执行的法律,一般都是执法者综合各方
面之后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的结论,可以说,执法过程也是一个情理理解法律的过程。
3、法与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法律和情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是体现和反映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者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遵守法律,以法律为依据审判案件,做出的结论更要符合情理。
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人员如果不考虑情理因素,那么做出的结果便很有可能不被民众接受,也会破坏司法
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可能由于经验法则运用不当,造成法
与情之间的冲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审判绝不是法官对法律简单、机械地运用,而
是社会生活各种关系和矛盾在审判中的集中体现。
如果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不注重情
理因素的考虑,违背良知、理性、常识、常情,不加以限制,不符合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就很可能使判决不被民众所接受,引发社会矛盾。
三、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原因
法律与情理属性、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了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第一,法律是伴随着国
家的产生,在私有制和阶级的背景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的,是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
成文法的过程,其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目的,而情理是人
们自发形成的,是社会成员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平等互助体系,更多地是人们对社会现象
的价值判断,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
第二,由于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民众与法
学家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普通民众总是从情理方面来思考问题,而法学家的法律思维也
许并不符合民众平时的认知,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有一些法官按照法律做出的判决,民众却
无法理解的原因。
四、法律与情理的协同
埃利希指出:“大多数人自愿地遵守法律秩序,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法律秩序是他们的
秩序,是他们作为其中一员的社会共同体的秩序。
”法律与情理的协调,可以从两个方面
来入手:
1、立法中,融情与法
正如苏力所说:“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
的传统和实际。
”如果想要民众自觉的遵守法律,就必须将情理融入其中,符合情理的法
律才可能是一部“良法”,才会得到人民群众自觉的支持与遵守。
所以,在立法过程中,
立法者应做民族精神的代表,融情入法;当然,立法者还要重视法律的地方性,将风俗习
惯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民情的法规规范。
2、司法中,著重法律与情理的均衡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会经常碰到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上文也提到法官审理的案件有
时会引起民众激烈的讨论。
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将情理融入到法律之中,以使案
件的判决更能被民众所接受。
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会牵动着许多当事人的利益,要想
法律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法
律与情理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方面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价值是
必须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事务、社会存在的复杂性、多变性,要从案件所涉及的利益
出发进行价值判断,使得最终做出的裁判符合认识逻辑、社会情理和法律价值。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就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彰显更为轻易或紧密,甚至可以说道,情理往往代表叫品的价值价值观念,比如说,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就是道德伦理的轻易法律化的产物;
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情理做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就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就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
迁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道,情理形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律
适用于中情理必然沦为必须考量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至对事实的判定和处置。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律的价
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
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具体内容阐释:
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
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
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
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拓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
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
次民法典编撰工作,并做出了先制订民法总则、再系统资源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
民法典编撰工作部署。
经过两年多的论证、草案、修正,民法总则按原订进程成功制订出,民法典编撰工作由此迈进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鉴于之前民法
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
这次民法
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
的结果。
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奠定,这为民法典的编撰打下了经济体制
基础。
民法典被称作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订。
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
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
学体系。
此外,从司法课堂教学来看,法官已具有比较不好的法学素养,构成了较为恰当的适
用法律的思维。
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存有了非常大提升,更加期望自己的权
利能获得法律维护,这就是制订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
典立法能力的怀疑。
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
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这须要有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撰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善、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稳步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