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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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主义法学

1、自由主义法学简介 2、代表人物:约翰· 密尔 1、分析法学简介 2、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
(四)分析法学

(五)目的法学

1、目的法学简介 2、代表人物:耶林 1、实用主义法学简介 2、代表人物:霍姆斯
(六)实用主义法学

在上个世纪(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 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萨维尼创 立的历史法学派的兴衰虽不构成整个19世纪 的法学思想史,但它却是这个历史的核心和 最主要的内容。 ——(美)庞德
“正如孟德斯就并不因拿破仑 的立法而被遗忘,同样梅因亦不因为现 代学者的勤勉与才智而丧失其光芒。”
——(英)波洛克
(一)生平与著作

1、生平 2、著作—《古代法》
(二)对历史法学的承袭与创 新


1、英国第一位运用“历史方法” 研究法律的法学家 2、进化论时代的法学家 3、历史法学的集大成者
(二)法的发生、发展、演变
1、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 其表现形式是习惯法。是在一个民族的历史中自然 发生的,以口头或文字世代相传而沿袭的各种规范 的总和。 2、学术法阶段 法体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法律科学化,产生 了学术法,法律既有政治性成分,也有技术性成分。 3、编纂法典阶段:应使习惯法和学术法统一 (1)法典的产生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不 是人为可奏效的。 (2)当时制定全德统一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 熟
(一)历史法学派释义
历史法学派是在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用历史 的方法和历史的观点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 一个法学流派。
(二)历史法学派产生的背景
1、法学思想背景 古典自然法学的缺陷,导致法国大革命未能全 部实现古典自然法所追求的目标,而这些目标看起 来是不切实际的,从而导致整个欧洲的反理性主义 倾向。
历史法学派划分 从时间上:早期历史法学派和晚期历史法学派 从研究的连贯性上:德国的历史法学和英美的历 史法学
(一)德国的历史法学
1、德国历史法学的奠基人——古斯塔夫· 胡果 2、德国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普赫塔、 爱希霍伦等 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都主张用“历史”的方 法研究法律,都认为法律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 成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要表现形式是习 惯。


4、萨维尼关于法的起源和发展的理论的评价
尽管存在不足和缺陷,但与自然法理论对法的起 源的历史基础的假设与虚构相比,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基本符合历史发展的大致顺序。同时,这种历史实证 的探讨,为法律史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
(三)法的基础—习惯法



1、习惯法是最合理的法:习惯的规则是从人的自觉 意识中产生而为人民默认的,法的最好来源是习惯。 2、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法:习惯法是从民族精神 中生长出来的,人定法是习惯法派生而来,法律的 生命源于“民族自觉意识和民族意志”。 3、习惯法是基础性的法
(一)工业革命的两个阶 段

1、第一次工业革命 2、第二次工业革命 1、对英、法、意等国的影 响 2、对德国的影响
史 蒂 芬 孙
(二)工业革命的影响


瓦 特
(一)历史法学派

1、历史法学派简介 2、代表人物 (1)德国:萨维尼 (2)英国:梅因
(二)功利主义法学

1、功利主义法学简介 2、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 (1)杰里米· 边沁 (2)詹姆士· 密尔 (3)约翰· 密尔
(一)萨维尼的生平与著 作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 尼(Friedrich Karlvon Savigny,1779—1861 年)。 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 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著 作有:《占有权论》、《中 世纪罗马法史》、《论立法 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和《当 代罗马法制度》等。
(二)萨维尼与蒂保的争论及对法典的态度

(一)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1、从理论特色来讲: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 学领域造成的反历史倾向,强调非理性的、植根 于民族精神的法。 2、从方法论来讲:历史学的方法,第一次系统 提出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阐述历史法学派的 法律观点和主张。后期梅因不仅注重对历史材料 的实证研究,还对不同法律史进行了横向比较, 法律研究的视野更为广阔。 3、从学术倾向来讲:历史兴趣复兴


第一方面是对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学进行比较。梅因研 究的目的之一是揭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观念的联系。这 就有必要追溯法学概念、原则、规范和制度的发展。在 《古代法》中,梅因研究了财产、遗嘱继承、犯罪和刑罚 等概念和制度的发展,通过研究,充分证明在同一个法学 体系内,尽管有些概念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都运用着, 但在不同的时期却有不同的含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 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需要,而法学是随着社会需 要的变化而变化的。 第二方面是对不同体系的法学的历史进行比较。德国历史 法学派只看到了历史比较方法的第一方面,即只看到了一 国法学的发展,而梅因还看到了历史比较方法的第二方面。 梅因在占有大量的文字记载的历史材料的基础上,不仅研 究了英国法、罗马法、印度法、爱尔兰法、日耳曼法、希 腊法等的历史,而且还对它们进行了比较。




1、1814年 蒂保:《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 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 2、1815年 萨维尼创办《法学史杂志》 1818年 蒂保创办《实践民法学汇编》 3、1815年 哥内尔:《论当代的立法和法理学》 4、随论战的深入,黑格尔登场,1821年《法哲学原理》, 由此整个黑格尔阵线加入论战 5、1838年 蒂保:《所谓法的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 6、1840年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 7、此后,论战由法学层面转向哲学层面
(三)萨维尼与罗马法研究
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以系统地、历史 地研究罗马法而著称。 历史法学在德国兴起的原因 (1)从历史上看 在整个欧洲,德国是受罗马法传统影响最深的国 度;并且罗马法对德意志而言不是外国法。 (2)从现实来看 19世纪初德国的法源中,除固有的日耳曼习惯法 外,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是主要的法源。
(三)法学研究的起点: 反对纯理性的推理,主张应从法的起源和 历史来证明法律精神的存在。 (四)萨维尼法的本质理论的特色



1、拓宽了人类认识法的视野 2、启发了后世的法学研究,从方法论上丰富了 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3、对于解释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富有启发意 义 4、包含着某种不可捉摸的神秘色彩,给人以玄 学的感觉。

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 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 是法律拟制,其二是衡平, 其三是立法。 第三,梅因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 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第四,梅因在《古代法》中,还具体运用历史方法论的 研究方法,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 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进行了专门研究。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其实法律并不存在,法律就是我们的生活。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 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对法律史和对私法学的贡献是不可 估量的,是应予肯定的。萨维尼将法作为 一个历史过程考察,重视法中包含的历史 必然性因素,其“历史的方法”影响深远。 后来,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家梅因,恰是扬 弃了萨维尼的历史法学,继承发展了其合 理内核,从而取得了中外法学界公认的学 术成果,发展了历史法学。
萨维尼反对制定法典的理由: 关于实在法起源的概念。在萨维尼看来,法律科学是一门 历史科学。法律只有作为历史事实、作为实在法看待才是 真实的。与历史无关的、永恒有效的理性法不是法律科学 研究的对象。法律起源于民族的生活,最早的形式比较简 单,但后来却变成了一种双重生活:一方面它仍是社会生 活的表现,另一方面变成了法学家手中的一种科学。这就 形成了一种危险:本来是从风俗和习惯中形成的一种不知 不觉的力量,现在极可能为统治者或法学家意志所左右。 制定法典的困难。德国目前对现有法律资料的研究尚不足 以有能力制定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如果现在就制定法典, 那么其内部的缺陷就会固定下来,从而为以后科学的完善 制造障碍。 对德国民法的现状极为赞赏。德国目前“在个体上存在着 巨大的差异和独特性,但普通法仍然是普遍的基础,它能让 所有德意志人民都不忘记他们不可分散的统一性。”他认 为,那种试图一劳改变现状”的努力是一种不幸的倾向,它 “试图控制一切,并想继续进行更多的控制”。

“甚至在他(萨维尼)去世后半个世纪的 今天,指明他的著作在法律发展史上,他在世界上的 伟大法学家中间的地位仍然非常困难,”他是“人类 法律活动成果的收藏者”,是“对各种前人的法律研 究成就作出详细阐述的先驱者”,他把“文艺复兴的 阳光带进了法学”,是“法学上的牛顿或达尔文”。 —《世界上最伟大的法学家》

2、政治历史背景 拿破仑入侵导致德意志民族运动,加强了人民 的民族认同感,促进了德国封建制度的瓦解和资本 主义的发展。 3、文化思想背景 文化领域民族化思潮兴起,形成了对自己的民 族、人民和种族感兴趣的倾向。

(三)历史法学派的出现——萨维尼和蒂保的 论战
《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VS《论立法与法学 的当代使命》

(一)历史法学理论的起点: 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即民族精神,体 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诸种民族制度中。 (二)法的本质: 法是由各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或者说是 民族共同信念的反映,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法律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 上的内在本质,即所谓民族精神。法律就是“民族精神”的 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其固有的民族精神之长期的、 不易觉察的作用的结果。每个民族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了一些传统和习惯,通过不断的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使它们 逐渐变成了法律规则,只要对这些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研究, 就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因此,法律是发现的而非制定的。

4、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影响 在理论方面为德意志的法律统一、立法的统一 铺平了道路,其理论当中尽管有过激的倾向,但向 世界法学提供了大批观念与概念以及整套理论,为 1900年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二)英美历史法学派
1、英国的历史法学 代表人物:梅因、保罗· 维诺格勒道夫、波洛 克、梅特兰、霍兹沃思 2、美国的历史法学 (1)代表人物:詹姆斯· 库利奇· 卡特《法及其 起源、发展和作用》 (2)卡特与戴维· 达德利· 费尔德的论战 (3)总的说来,历史法学在美国的发展略逊一 筹,其影响比在德、英等欧洲国家要小得多。


(二)历史法学派的影响
1、合理之处: (1)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具有合理性; (2)法是一种民族精神,一种文化现象,强调法 律与其他文化现象的相同之处。 (3)强调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重视法律起源 的研究。 2、局限之处: (1)过分夸大法律的民族特殊性 (2)过分夸大习惯的作用,并将研究局限于法律 的起源问题。

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两个支派 (1)罗马法学派 ①何谓罗马法学派? 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来源 ②罗马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 ③研究重点:恢复罗马法的真面貌,主要研究 《罗马法大全》所记载的罗马法 ④潘德克顿法学——温德海得《潘德克顿教科 书》

(2)日耳曼法学派 ①何谓日耳曼法学派? 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日耳曼习惯法(德 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 ②日耳曼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艾希霍恩、米特麦尔、阿尔普莱希、雅各 博·格里姆、祁克 ③日耳曼法学派的特点 研究内容上:日耳曼习惯法 研究方法上:同罗马法学派,采用概念的、 逻辑的、体系的研究方法 研究倾向上:比潘德克顿学派更忠实于历史 法学派的最终宗旨,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④日耳曼法学派的影响(社会团体主义、商法、 有价证券法学)
(一)法的起源
“一切法律均缘起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 中……习惯法渐次形成;也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 习俗和人们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 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不倦的伟 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
此段话强调法律是自发的、不知不觉地逐渐产 生的,而非人类理性的创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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