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分析/h1 --
--
本站首页
免费课件
免费试题
整册教案
教育资讯
计划总结
英语角
幼儿教育
文书写作
海量教案
免费论文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
教学论文
经济论文
理工论文
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论文
艺术论文
医学论文
文史论文
农科论文
英语论文
课程改革
教育法规
教育管理
家长频道
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免费论文经济论文经济理论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分析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从确定被保险人、确定承保人、实行再保险和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等方面来完善“食强险”的运行。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

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

其意义在于: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

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

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

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

”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

但“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即作为食品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

该定义表明:(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3)产品仅限于动产。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应纳入“食强险”的适用范围? 对于如何处理农产品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各国立法主张不一,美国等少数国家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多数国家则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业产品及猎获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们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相附着,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④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农产品,但其对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已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立法机关也另行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在我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对象。

但笔者认为,“食强险”不应一概排除对食用农产品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既要通过“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为“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也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既然都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便都有适用责任保险及“食强险”之余地,至于“食强险”应适用于哪些农产品,则与其应适用于哪些产品一样属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畴。

(二)“食品侵权责任”作为“食强险”的保险标的,“食品侵权责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1)食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是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安全标准”双重标准。

概言之,所谓产品缺陷,即“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6条)。

在此意义上,产品缺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瑕疵”,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

(2)食品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

因产品缺陷之人损害,发生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若因初级农产品之缺陷之人损害,则须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食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形式多样,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旨在填补被保险人“责任财产”之损失,故“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食强险”的立法重点(一)承保范围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

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⑤同时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除外责任:不应将故意、重大过失全部排除。

就故意而言,可以区分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

行为故意但结果过失,构成不真正故意。

行为的故意,如生产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为本身是故意。

但对于大范围消费者伤残死亡等结果,生产者是不希望其发生的,此即结果的过失。

对于不真正故意引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行为故意且结果故意,构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应由刑事法律调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公司对于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就故意而言,保险人可以免赔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

(二)道德风险之遏制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

同时,将部分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
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将保险作为逃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

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对于因不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偿。

这样一则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逃避责任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通商业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制,发挥保费的引导作用。

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另外,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受害人的救济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产、逃逸等原因致索赔无门,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所谓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

所谓无条件,是指受害人无须在致害人无力赔偿后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赔偿的对象。

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险人请求补偿给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请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⑥。

它绝对地归属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险人之违背保单条款而受影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为由,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

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强险的运行1.确定被保险人。

食强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起步阶段不宜
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

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

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

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

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

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食品企业未投保又无法追究其责任的(应投未投,企业由于有限责任无力赔偿,或无法找到对应的赔偿责任人)。

从社会基金中给予受害人赔偿后,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虽然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司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号召式立法、应付式普法、运动式执法、选择式司法”现象,立法为部门争利,普法走过场,执法有弹性、司法看对象,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运动式执法已是多年难治的顽疾,老百姓对“集中整治、赶鸭子”等运动式执法反映强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h1 --
--
本站首页免费课件免费试题整册教案教育资讯计划总结英语角幼儿教育文书写作海量教案免费论文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
教学论文经济论文理工论文管理论文法律论文
行政论文
艺术论文
医学论文
文史论文
农科论文
英语论文
课程改革
教育法规
教育管理
家长频道
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免费论文经济论文经济理论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分析
说,运动过后就反弹,法律法规就像一块橡皮,刚性不足,弹性有余。

城管执法即是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拆除违法建筑、非法营运、乱摆卖等领域,在某个特定的敏感时期,经常要“加大执法力度”。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一些执法部门却一直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凡不投诉的即不处理,或仅仅在“整治周”、“整顿月”开展突击执法。


于缺乏日常的监管,所以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使违法者产生了不应有的侥幸心理、学会了打游击。

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隐性执法指标而选择了执法难度低、不易引发矛盾的案子进行办理或处罚。

对于各种禁令,民众有选择地失明或者失聪,这和选择性执法有关。

法律既然颁布,任何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不在严而在必行。

当法律白纸黑字必然发生实际效力时,人们才会尊重法律,并且养成守法习惯,法治的社会基础才能因此形成。

以打运动战的方式来实施法律,意味着法律不能常态地发挥作用,这种偶尔发作一下的法律,会导致法律逐渐失去社会规范的作用。

当法律经常被闲置,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或者处罚,人们就不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尽管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愿与侵权人对簿公堂,惧怕与司法机构发生联系。

他们所顾虑的是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往往被这种事情弄得精疲力尽、劳民伤财。

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并不少见,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往往遥遥无期,以至于“官了民未了、案结事不结”成了常态。

这种消极放任行为也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逐渐流失。

( 三) 社会关系紧张化社会诚信资源匮乏,人与人之间“信任感”缺失,以邻为壑,这是当前社会关系紧张的突出表现。

互不信任是最具传染性的社会心态,患者置疑医生的仁心,消费者怀疑经营者的商德,群众不把干部的承诺当真,官员往往疑虑百姓的理智,穷人只信为富不仁,富人担忧穷必生乱,施援者时刻提防讹诈,受助者也怕误入陷阱。

互不信任,使得社会可以共同分享的价值屈指可数。

互信不存,必生冷漠。

如果说工业化过程破坏了自然的植被,那么,市场化的过程则破坏了社会的植被。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

其实,这种代价不一定是市场化过程必然要经历的,倘若我们在市场化过程中能够完善制度,建立规则,则情况不会象现在这么糟糕。

由于罔顾规则、藐视制度,不仅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妨碍社会进步。

社会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等现象屡禁不止,人们对“假鞋”、“假药”、“假唱”、“假文物”等现象深恶痛绝。

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关系紧张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 劣币驱逐
良币,使诚实的人放弃诚实; 今天是受害者,明天是加害者; 为了少承受风险,自己就要成为第一个出手的人; 道德逸出到社会现实之外,社会关系沦为丛林法则弱肉强食。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尤以干群关系、警民关系、医患关系的互信破裂为甚。

三公( 公权力、公益性、公众关注度高) 领域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就是对社会信任的摧残。

以干群关系为例,基层群众对干部的形式主义作风深恶痛绝,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越来越低,干群关系出现裂痕,干部不是真心维护群众利益,群众不认可干部的工作作风。

“农民对基层干部特别是组织的不信任,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的社会控制和动员能力下降。

”长此下去,会伤及社会认同的基础,进一步损害干群关系,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安全。

今天的群众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群众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权利诉求不断增加。

能否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取决于干部是否能调整自己的立场,真心实意地“对人民负责”。

城市化的窄空间、信息化的快节奏为社会关系的紧张化提供了外部环境。

当今,世界所有地区都正在一步步地走向城市化,中国不也例外。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列茨认为,新世纪对中国来讲有三大挑战,居于首位的是中国的城市化。

21 世纪,中国城市化不仅仅决定着6. 6 亿城市居民的安居乐业,更是一个决定着中国几亿农民最终命运的重大问题。

因为城市化是减少农民的过程,也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据预测,到2050 年,中国城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0 - 11 亿,也就是说,从现在起,中国每年将有1200 万农民转化为城市人口。

城市化的过程就是新移入城市居民和原城市居民共享城市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社会关系紧张的问题。

工作压力加大致使家庭关系紧张,融入过程的生存竞争致使就业关系紧张,强资本弱劳动致使劳资关系紧张,富裕阶层的社会责任感缺失致使贫富关系紧张,市场规则不彰、特权阶层嚣张则共同促成人际关系的全面紧张化,当前的“仇富”、“仇官”、“仇垄断”现象即是社会关系紧张化的直接反映。

社会关系紧张,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使简单社会问题复杂化,会提高社会交易成本,最终将人人受损。

( 四) 社会焦虑普遍化我国社会正在步入焦虑状态: 富人焦虑,穷人也焦虑;
城镇居民焦虑,农民工也焦虑; 失业的焦虑,已经就业的也焦虑; 民众焦虑,大学生焦虑,官员更焦虑。

焦虑迅速蔓延到各个社会阶层,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每个人的抗压能力和情绪自我控制能力不同,任何社会都会有焦虑的个体。

焦虑作为一个个体状态,本来并不值得恐慌,但是如果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的焦虑,则不可忽视。

因为,焦虑的背后,其实是不安。

社会的不安全感和生存压力持续地考验着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焦虑情绪不断积累加深,最终酿成为全社会性的问题,导致社会冷漠无情,抑郁症频发。

国人的经济生活在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人们工作和生存压力加大,生活消费水平无止境上升,许多家庭的最基本需求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随着腰包的鼓起而相应地提升。

引发全民焦虑的,不仅仅在于收入赶不上GDP,更在于收入不均、分配不公、腐败盛行、道德滑坡、社会无序。

按规矩出牌的人赶不上不按规矩出牌的人,好人赶不上坏人,循规蹈矩的人赶不上投机倒把的人,遵纪守法的人赶不上违法犯罪的人。

于是,一些人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进行投机倒把、坑蒙拐骗的违法行为。

社会进入了一种可怕的怪圈: 即大家都在埋怨社会无规则,而一有机会自己则又去破坏规则; 大家都在埋怨道德滑坡,而一有机会自己则成为道德滑坡的推手; 这些人既是焦虑的受害者,又是焦虑的制造者。

叔本华曾经说过: 生命是一团欲望,欲望不满足便痛苦,满足便无聊。

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自我调节,社会个体的欲望在各种道德、宗教与制度的调节下,人们只能压抑。

进入工业化过程后,经济迅速增长,物质极大丰富,人们的各种欲望也比较容易满足。

殊不知,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欲望最容易膨胀,而经济发展则不可能永远是直线上升的,当经济进入下降趋势或者遇到金融危机、经济萧条时,原本很容易满足的欲望就可能无法满足了。

这时候,人的心理就会产生巨大的挫折感,出现焦虑情绪。

焦虑与内心欲望得不到满足和心理挫折是密切相关的。

马尔库塞所描述的工业文明社会“单向度的人”在中国主要表现为焦虑的个体,焦虑伴随着不安,成为工业化过程中的主色调。

在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下,多少人梦想着一夜成名或者一夜暴富,希望用极少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回报,这种急功近
利的社会心态下面,其实掩藏了人们对自身处境的不安以及对现实的不满。

以四个城市数千户居民为样本,有学者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城市人群心理压力情况进行了心理测试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社会转型的变化与竞争、不确定性等压力源是形成焦虑的主要原因。

此外,民生保障不健全及社会不公现象,加剧了中低层民众的焦虑感。

“入园难”、“看病难”、“就业难”、“买房难”等问题,大多数人必须面对。

人们面临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例如,是持有股票、还是持有现金、抑或持有黄金,哪个更能保值,谁也说不清楚。

这种不确定性尤其体现在国家经济政策上的变化。

宏观调控政策多变,预期方向不明确,造成人们对未来经济走势的预期难以研判,这无谓地增加了很多社会焦虑情绪。

我国需要建立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依法进行宏观调控。

如果我们都能按照法律法规来做,知道政府会如何出牌,那么政府就是可预期的政府。

由于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人们在心理上最容易产生紧张和不适。

现在很多富人移民国外,不是对自己没有把握,而是对社会走势没有把握,不知道哪一天政府会出什么对他们不利的政策,焦虑由此产生。

一些年纪大的人为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而焦虑,身体有病的人为看病焦虑,物价上涨让所有老百姓焦虑。

就是做了大官,也有焦虑。

官员怕说错了话,或者得罪了哪个领导,为个人前途而焦虑。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明确的制度来调整,而是通过政策进行调整。

由于政策缺乏连贯性,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明天再制定另一个政策,这样就增加了社会运转的不确定性,人们就容易对未来形成焦虑。

( 五) 社会冲突群体化伴随着社会生活的细微变化,极易促使敏感的人们产生相应的社会态度和信念,这些态度支撑着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

例如,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符合这样的逻辑模式: 即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先把问题搞大; 一个人的问题没人管,一千个人的问题就有人管; 把问题摆到大街上去,威胁到社会“稳定”了,问题就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社会冲突的群体化发展,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内在张力。

每个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都将面临不同的社会冲突并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当前我国群体性冲突事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点: 1. 矛盾主体的两端是私对公。

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公众与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