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血性脑卒中的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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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方延误诊断后,未采取早期溶栓治疗,导致患者出现不可 逆性损害后果;
• 3、医方门急诊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 • 4、恋者入急诊后,医方一般性治疗措施严重不力; • 5、医方对患者补液过量,过多使用葡萄糖溶液,加重了患者脑
损害 • 6、医方在未行溶栓治疗的情况下,采取的其他抗血栓治疗措
施不够得力。
• 某市医院对本例患者行溶栓治疗严格意义上不算违反诊疗常 规。但其在家属要求溶栓的前提下,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 的好处和风险以及不采用溶栓治疗的后果。从这一点来看, 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可能的成功机会,存在一定过错。该 过错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 患者系后循环脑梗死,病情危重,预后差,目前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医方 的医疗过失行为对后果有一定影响。
• 患者方对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不服,申请某省医学 会再次鉴定。
• 2008年某月某日某省医学会出具某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 分析意见为:患者系基底动脉栓塞,病情凶险,梗死面广泛及其部 位导致预后极差,目前状况是疾病本身结果;
• 具体标准主要判定诊断治疗及护理过程有无明显过错行为、有无违 反诊疗常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针对点。抽象标准主要是医疗机 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通常包括告 知义务、知情同意、预见义务、回避义务、转医义务等等。而这些 往往是司法鉴定要判别的
• 本案件中龚某2007年6月29日因“神智不清,呼之不应”入院。 医院诊断为脑干梗死。
• 与此不同的是:首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一番仅 承担轻微责任。二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 由此可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争议案件 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法医司法鉴定,特别是涉及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在 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
• 医疗损害案件司法鉴定意见是案件审理的有力依据。
• 本病例中,患者龚某当时的病情并非溶栓治疗的绝对禁忌,而且患方主动 要求溶栓治疗,医方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的好处和风险,以及不采用溶栓 治疗的后果(很关键),从这一点来看医方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患 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一定的过错。
• 脑梗塞后出现脑损害,治疗过程应慎用5%葡萄糖液。 本病例中医方在监测血糖的前提下使用5%葡萄糖液, 并同时使用中性胰岛素,患者血糖维持在稳定水平,故 我们认为5%葡萄糖液的使用并无不妥,加重脑损害的 依据不足。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脑卒中的社区急救宣传深入人心。 • 时间就是大脑家喻户晓。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指南、共识指明了救治方向和规范,同时也挖了大 坑,具有风险。
• 宣传医学知识的普及,增加了及时救治的比例,同 时也是挖坑的风险
• 在现行医疗体制下还有较多老百姓因病致贫。一旦出现医疗 纠纷争议解决难度较大,往往出现医闹、上访等影响社会和 谐和稳定的情形。再加上医疗事故鉴定的局限性为医疗纠纷 争议处理带来了不便。
•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加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力度, 严格把握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标准、抽象标准, 既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 医学是高风险的职业!
案例资料
• 龚某,男性,46岁,2007年6月29日因“神志不清,呼之不应“人院。入院诊断为脑干梗死,经 对症治疗后,目前被鉴定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 患者认为某市医院在急诊抢教和住院治疗期间违反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赔 偿相关费用。
• 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由某市卫生局移交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 定。
• 患者到达某市医院后,急诊予甘露醇、胞二磷胆碱应用对症,在拟行CT检 查的过程中,患者出现抽搐,但从患者10时33分到达息诊至11时10分出现 抽搞已历时38分钟,120方行CT检查,从过程来看医方(作为一家有足够能 力的三甲医院)存在不够及时的情形,为患的尽早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医院对本病例首选CT检查符合常规。13时46分MRI提示左侧丘脑、脑桥及 右枕叶新鲜梗死。脑梗死患者的溶栓治疗有引发脑出血和其他副作用的可 能。相关临床诊疗指南载明在有条件的医院在严格选择适应症和筛选患者 的情况下可以试用。
• 18:50分被告对患者采取阿替普酶50mg静脉溶栓等治疗措施。治疗 期间患者出现右侧头痛、心悸、烦躁不安,右侧肢体肌力下降至I级, 血压升高至200/130mmHg。
• 20:45复查头颅CT提示脑干出血,患者出现意识障碍,伴抽搐,随 后转入ICU治疗,于2014年7月12日死亡。
• 该核心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方式:
• 其一,由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目前由各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组织进行。从目前医疗纠纷争议解决途径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占了很大比 例,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鉴定的比例很高。由此反映出一个问题:医疗事故 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有待提高,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针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而进行的。往往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缺少分析。不利于医疗纠纷争议的最后解决。特别涉及诉讼时,不能为办 案法官提供有效的案件审理依据。
案例1
不溶栓, 败诉!
【案例2基本案情】
• 患者马某,于2014年7月9日15:30左右出现“右侧肢体无力及言语不 清症状”,一小时后就诊于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急诊科。
• 入院时查体血压220/140mmHg左右,神志清,语言不清,右侧肢 体肌力IV级。头颅CT未见出血,给予降压治疗血压降至170/ 100mmHg左右,
• 患者起病急骤,伴有抽搐,溶栓风险难以预料;但医方存在对溶栓 与不溶栓之可能风险、结果与患方沟通不充分。输液剂量掌握不产 谨,以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
• 某省医学会鉴定发出后,患者方仍不服鉴定,申请中华医学会再次 鉴定。中华医学会以不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争 议为由未受理本案。
• 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某市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 2年4月2日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一级乙等医 疗事,,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 分析意见为:根据急诊病历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作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开设了 “绿色通道”的条件下,对患者行CT检查不够及时;患者有昏迷抽搐,存在溶栓治的相 对禁忌,不行溶栓未违反医疗原则,但医方没有能是否行溶栓治疗履行告知义务; 在未行溶栓治疗的情况下,医方其他抗血栓治疗措施不够得力。医方在医疗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
• ➤2015年4月我国发表了《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4》
• ➤ 紧接着5月份又发表了《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 诊疗指南》
• ➤ 2016年AHA/ASA发表《2015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早期血管内治疗 (更新版)》
• ➤ 2017年5月国家卫计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发布《中国缺血性 脑卒中急性期诊疗指导规范》
苏三起解 及与 窦娥冤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2018年美国心脏学会(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AHA) /美国卒中学会(American Stroke Association,ASA)主持 编写的最新急性缺血性卒中诊疗。
• ➤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卒中学会第四届学术年会 (CSA)暨天坛国际脑血管病会议(TISC)召开期间,《急 性缺血性卒中(AIS)血管内治疗中国指南2018》重磅发 布。
• 该过错与日前批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目前损害害 后果被鉴定人脑梗塞疾病本身是其根本(主要)原因,被鉴定人 龚某目前呈植物状态,一级护理依賴,需长期护理,目前靠 鼻饲流质营养,建议长期营养支持
2.2质证采信情况:
• 本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值了我所的鉴定意 见,支持了营养、护理费用,并按照鉴定意见中的 间接因果关系判定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
• 本病例中未采取溶栓治疗进而使用抗血小板凝集治 疗,治疗措施无明显不妥之处。
• 被鉴定人龚某因后循环脑梗,,日前呈深昏迷状态, 大小便失禁,鼻饲流质养,植物状态诊断明确。根 据被鉴定人目前状况,,我们认为其存在一级护理依 赖,需长期护理。被鉴定人目前不能正常进食,完 全靠鼻饲流质营养,建议长期营养支持。
• ➤ 2018年1月AHA/ASA发布《2018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管理指南》
• ➤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卒中学会第四届学术年会(CSA)暨天坛 国际脑血管病会议(TISC)召开期间,《急性缺血性卒中(AIS)血管 内治疗中国指南2018》重磅发布。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茂名市卒中地图发布。
• 委托事项为:某市医对患者粪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某日 前的损害后果如何?该过错与患者日前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以 及护理期限,音养期限进行法次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 我所接收收某市人民法该案委托后,按属《法鉴定 序通则要求组织案件受塞评,鉴定专家对造检制解及 相关争点进行了分析讨论,最后决定受理该寨,并指派 定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具体承办此案,制定评的鉴定计 划。
3.讨论
• 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一直是司法鉴定领域的复、杂疑难问题。其原因是专业 性强。
•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方法多种多样。除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外。各地相继 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承担医疗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但核心的问题在于明确 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综上所述,某市医院对患者龚某所做的头颅CT检查存在不够 及时的情形,为患者的尽早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某市医 院对本例患者首选CT检查符合常规。某市医院对本例患者未 行溶栓治疗严格意义上不算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但其在家 属要求溶栓的前提下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的好处和风险, 以及不采用溶栓治疗的后果,从这一点来看,医方未尽到高 度注意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患者丧失了 溶栓治疗可能的成功机会,存在一定的过错。
• 其二,医疗纠纷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往往案件已经医疗事故鉴定, 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 行法医学司法鉴定。目前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医疗纠纷绝大部 分已经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且大多数不构成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依据的标准和方法手段相对差异, 医疗纠纷过错鉴定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 医疗纠纷争议司法鉴定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 目前进入诉讼阶段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的 需要司法鉴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司法建议意见的 采信率远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在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组织的对司 法鉴定机构联合调研检查工作中就曾有部分专家领导提出这 个观点:希望进一步发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争议 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 09年某月某日组织安排两名鉴定人前往某市对被鉴 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法医学检查按照《法医学人体 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 验规范)(SBC-2-200)进行;并按照《可法鉴定覆序则) 的要求组织医患双方鉴定前进行意见陈述。
患方观点:
• 1、医方未及时行CT及MR检查,且未优先采用MRI检查,致使未 能及时确诊病情丧失了最佳治疗的时机
医方观点
• 1、患者因脑梗死,继发性病入住神经科,诊断明确, 给子脱水、抗血小板、脑保护等对症治疗,抢救 及时正确。但因、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各项诊行行为均符合行 常,对患者的抢救积极负责,患者日前状况与诊疗 行为无因果关系
2鉴定结果
• 经查阅送鉴材料,结合现场检查所见及对医双方观点分析后认为:被鉴定 人龚某因突然“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入院就诊。“120‘环节迅速及时,无不当 之处。
• 3、医方门急诊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 • 4、恋者入急诊后,医方一般性治疗措施严重不力; • 5、医方对患者补液过量,过多使用葡萄糖溶液,加重了患者脑
损害 • 6、医方在未行溶栓治疗的情况下,采取的其他抗血栓治疗措
施不够得力。
• 某市医院对本例患者行溶栓治疗严格意义上不算违反诊疗常 规。但其在家属要求溶栓的前提下,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 的好处和风险以及不采用溶栓治疗的后果。从这一点来看, 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可能的成功机会,存在一定过错。该 过错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 患者系后循环脑梗死,病情危重,预后差,目前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医方 的医疗过失行为对后果有一定影响。
• 患者方对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不服,申请某省医学 会再次鉴定。
• 2008年某月某日某省医学会出具某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 分析意见为:患者系基底动脉栓塞,病情凶险,梗死面广泛及其部 位导致预后极差,目前状况是疾病本身结果;
• 具体标准主要判定诊断治疗及护理过程有无明显过错行为、有无违 反诊疗常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针对点。抽象标准主要是医疗机 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通常包括告 知义务、知情同意、预见义务、回避义务、转医义务等等。而这些 往往是司法鉴定要判别的
• 本案件中龚某2007年6月29日因“神智不清,呼之不应”入院。 医院诊断为脑干梗死。
• 与此不同的是:首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一番仅 承担轻微责任。二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 由此可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争议案件 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法医司法鉴定,特别是涉及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在 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
• 医疗损害案件司法鉴定意见是案件审理的有力依据。
• 本病例中,患者龚某当时的病情并非溶栓治疗的绝对禁忌,而且患方主动 要求溶栓治疗,医方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的好处和风险,以及不采用溶栓 治疗的后果(很关键),从这一点来看医方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患 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一定的过错。
• 脑梗塞后出现脑损害,治疗过程应慎用5%葡萄糖液。 本病例中医方在监测血糖的前提下使用5%葡萄糖液, 并同时使用中性胰岛素,患者血糖维持在稳定水平,故 我们认为5%葡萄糖液的使用并无不妥,加重脑损害的 依据不足。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脑卒中的社区急救宣传深入人心。 • 时间就是大脑家喻户晓。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指南、共识指明了救治方向和规范,同时也挖了大 坑,具有风险。
• 宣传医学知识的普及,增加了及时救治的比例,同 时也是挖坑的风险
• 在现行医疗体制下还有较多老百姓因病致贫。一旦出现医疗 纠纷争议解决难度较大,往往出现医闹、上访等影响社会和 谐和稳定的情形。再加上医疗事故鉴定的局限性为医疗纠纷 争议处理带来了不便。
•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加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力度, 严格把握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标准、抽象标准, 既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 医学是高风险的职业!
案例资料
• 龚某,男性,46岁,2007年6月29日因“神志不清,呼之不应“人院。入院诊断为脑干梗死,经 对症治疗后,目前被鉴定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 患者认为某市医院在急诊抢教和住院治疗期间违反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赔 偿相关费用。
• 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由某市卫生局移交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 定。
• 患者到达某市医院后,急诊予甘露醇、胞二磷胆碱应用对症,在拟行CT检 查的过程中,患者出现抽搐,但从患者10时33分到达息诊至11时10分出现 抽搞已历时38分钟,120方行CT检查,从过程来看医方(作为一家有足够能 力的三甲医院)存在不够及时的情形,为患的尽早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医院对本病例首选CT检查符合常规。13时46分MRI提示左侧丘脑、脑桥及 右枕叶新鲜梗死。脑梗死患者的溶栓治疗有引发脑出血和其他副作用的可 能。相关临床诊疗指南载明在有条件的医院在严格选择适应症和筛选患者 的情况下可以试用。
• 18:50分被告对患者采取阿替普酶50mg静脉溶栓等治疗措施。治疗 期间患者出现右侧头痛、心悸、烦躁不安,右侧肢体肌力下降至I级, 血压升高至200/130mmHg。
• 20:45复查头颅CT提示脑干出血,患者出现意识障碍,伴抽搐,随 后转入ICU治疗,于2014年7月12日死亡。
• 该核心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方式:
• 其一,由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目前由各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组织进行。从目前医疗纠纷争议解决途径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占了很大比 例,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鉴定的比例很高。由此反映出一个问题:医疗事故 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有待提高,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针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而进行的。往往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缺少分析。不利于医疗纠纷争议的最后解决。特别涉及诉讼时,不能为办 案法官提供有效的案件审理依据。
案例1
不溶栓, 败诉!
【案例2基本案情】
• 患者马某,于2014年7月9日15:30左右出现“右侧肢体无力及言语不 清症状”,一小时后就诊于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急诊科。
• 入院时查体血压220/140mmHg左右,神志清,语言不清,右侧肢 体肌力IV级。头颅CT未见出血,给予降压治疗血压降至170/ 100mmHg左右,
• 患者起病急骤,伴有抽搐,溶栓风险难以预料;但医方存在对溶栓 与不溶栓之可能风险、结果与患方沟通不充分。输液剂量掌握不产 谨,以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
• 某省医学会鉴定发出后,患者方仍不服鉴定,申请中华医学会再次 鉴定。中华医学会以不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争 议为由未受理本案。
• 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某市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 2年4月2日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一级乙等医 疗事,,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 分析意见为:根据急诊病历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作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开设了 “绿色通道”的条件下,对患者行CT检查不够及时;患者有昏迷抽搐,存在溶栓治的相 对禁忌,不行溶栓未违反医疗原则,但医方没有能是否行溶栓治疗履行告知义务; 在未行溶栓治疗的情况下,医方其他抗血栓治疗措施不够得力。医方在医疗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
• ➤2015年4月我国发表了《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4》
• ➤ 紧接着5月份又发表了《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 诊疗指南》
• ➤ 2016年AHA/ASA发表《2015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早期血管内治疗 (更新版)》
• ➤ 2017年5月国家卫计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发布《中国缺血性 脑卒中急性期诊疗指导规范》
苏三起解 及与 窦娥冤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2018年美国心脏学会(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AHA) /美国卒中学会(American Stroke Association,ASA)主持 编写的最新急性缺血性卒中诊疗。
• ➤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卒中学会第四届学术年会 (CSA)暨天坛国际脑血管病会议(TISC)召开期间,《急 性缺血性卒中(AIS)血管内治疗中国指南2018》重磅发 布。
• 该过错与日前批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目前损害害 后果被鉴定人脑梗塞疾病本身是其根本(主要)原因,被鉴定人 龚某目前呈植物状态,一级护理依賴,需长期护理,目前靠 鼻饲流质营养,建议长期营养支持
2.2质证采信情况:
• 本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值了我所的鉴定意 见,支持了营养、护理费用,并按照鉴定意见中的 间接因果关系判定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
• 本病例中未采取溶栓治疗进而使用抗血小板凝集治 疗,治疗措施无明显不妥之处。
• 被鉴定人龚某因后循环脑梗,,日前呈深昏迷状态, 大小便失禁,鼻饲流质养,植物状态诊断明确。根 据被鉴定人目前状况,,我们认为其存在一级护理依 赖,需长期护理。被鉴定人目前不能正常进食,完 全靠鼻饲流质营养,建议长期营养支持。
• ➤ 2018年1月AHA/ASA发布《2018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管理指南》
• ➤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卒中学会第四届学术年会(CSA)暨天坛 国际脑血管病会议(TISC)召开期间,《急性缺血性卒中(AIS)血管 内治疗中国指南2018》重磅发布。
急性脑梗死的风险估判和处置
• 茂名市卒中地图发布。
• 委托事项为:某市医对患者粪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某日 前的损害后果如何?该过错与患者日前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以 及护理期限,音养期限进行法次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 我所接收收某市人民法该案委托后,按属《法鉴定 序通则要求组织案件受塞评,鉴定专家对造检制解及 相关争点进行了分析讨论,最后决定受理该寨,并指派 定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具体承办此案,制定评的鉴定计 划。
3.讨论
• 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一直是司法鉴定领域的复、杂疑难问题。其原因是专业 性强。
•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方法多种多样。除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外。各地相继 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承担医疗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但核心的问题在于明确 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综上所述,某市医院对患者龚某所做的头颅CT检查存在不够 及时的情形,为患者的尽早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某市医 院对本例患者首选CT检查符合常规。某市医院对本例患者未 行溶栓治疗严格意义上不算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但其在家 属要求溶栓的前提下没有详细告知溶栓治疗的好处和风险, 以及不采用溶栓治疗的后果,从这一点来看,医方未尽到高 度注意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患者丧失了 溶栓治疗可能的成功机会,存在一定的过错。
• 其二,医疗纠纷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往往案件已经医疗事故鉴定, 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 行法医学司法鉴定。目前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医疗纠纷绝大部 分已经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且大多数不构成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依据的标准和方法手段相对差异, 医疗纠纷过错鉴定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 医疗纠纷争议司法鉴定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 目前进入诉讼阶段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的 需要司法鉴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司法建议意见的 采信率远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在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组织的对司 法鉴定机构联合调研检查工作中就曾有部分专家领导提出这 个观点:希望进一步发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争议 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 09年某月某日组织安排两名鉴定人前往某市对被鉴 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法医学检查按照《法医学人体 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 验规范)(SBC-2-200)进行;并按照《可法鉴定覆序则) 的要求组织医患双方鉴定前进行意见陈述。
患方观点:
• 1、医方未及时行CT及MR检查,且未优先采用MRI检查,致使未 能及时确诊病情丧失了最佳治疗的时机
医方观点
• 1、患者因脑梗死,继发性病入住神经科,诊断明确, 给子脱水、抗血小板、脑保护等对症治疗,抢救 及时正确。但因、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各项诊行行为均符合行 常,对患者的抢救积极负责,患者日前状况与诊疗 行为无因果关系
2鉴定结果
• 经查阅送鉴材料,结合现场检查所见及对医双方观点分析后认为:被鉴定 人龚某因突然“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入院就诊。“120‘环节迅速及时,无不当 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