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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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档案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一、档案分类
(一)凭证类主要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包括内部收据、结算单、兑现表、发票、分运单、各类票证及合同等);
(二)账簿类主要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类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报告类主要有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分析、预算执行分析及应收款项清欠报告等;
(四)银行对账单、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
(五)其他主要有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各类证照及其他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二、档案装订和保管
(一)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会计报表原则上也是按月打印装订成册或附每月最后一本凭证装订;会计账簿按年分类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会计凭证装订注意事项:
1.每本凭证封面上填写好凭证时间、月份编号、起止号码、装订人、会计主管等。
2.在凭证封面上编好卷号,装订成册后,装入会计凭证档案盒以便妥善保护。
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室应干燥防水,远离易燃品,应配备有消防器材。
2.会计档案应放在专用的铁皮档案柜或置物架,按核算单位、时间类别、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3.会计档案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要防防潮防漏、防虫蛀、防鼠
咬。
4.会计档案室应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便于查阅。
5.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严防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6.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
7.各县市分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含物流网点及法人单位),只能保管上年1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次年必须移交该分公司本部财务科保管(必须明确到人,要有文字交接清单),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8.财务档案要按年办理财务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室工作。
各单位财务科只负责2年内财务档案保管工作。
三、档案移交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单位有关负责人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档案借阅
(一)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所利用,本单位职工需要查阅财务档案的,应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或复印。
(二)公司财务档案不对外部单位和人员开放查阅,特殊情况下需要查阅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批准。
查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查阅人姓名、日期、数量、内容等情况登记清楚。
(三)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档案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财务负责人
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销毁(含各类结算票证等)。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三)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七、档案检查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所在单位财务档案管理进行一次自查,并行成自查报告上报财务部。
(二)财务部每年至少对各单位档案管理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八、对违反公司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进行追责问责,并责令赔偿损失。
九、本规范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