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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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文: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用6年时间,到2014年底,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把我市培养成建筑业优市的目标。

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37%,增加值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35%;建筑施工企业市外施工产值达到40亿元,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10%以上;建筑业企业总量达到200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5家,超过5亿元的10家,超过1亿元的20家;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10家,二级资质企业40家;完成10亿元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进一步提高;打造15万人建筑大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85%以上,关键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100%。

二、调整和优化企业结构,做强建筑业企业
1、积极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

大力发展公路、市政、房屋建筑、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拓展行业领域,促使其上等级、上规模。

不断壮大专业承包企业。

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

鼓励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
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

着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加强对建筑劳务带头人或召集人的政策指导,引导具备条件的建筑劳务队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部分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引导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2、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优秀建筑业企业。

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上缴利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命名为“葫芦岛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上缴利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命名为“葫芦岛市优秀建筑业企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其参与工程建设,在市域内投标工程时,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适当提高分值,努力提高我市施工企业的市场份额。

金融部门应当提高建筑业龙头和优秀企业的信贷等级。

税务部门对建筑业龙头和优秀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

3、大力开拓外埠市场。

支持建筑业企业出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发展地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进一步开拓全省和省外市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和加强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外出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

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筑业,支持企业增资扩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

继续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鼓励企业实行年薪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改革,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各县(市)区应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

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

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3、创建精品工程。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

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

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奖项。

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增加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科技创新等在评标中的权重,实行优质优价。

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创建国家级奖项(鲁班奖、鲁班奖提名奖)、省级奖项(世纪杯奖)、市级奖项(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相应约定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工程总造价5%、4%、3%、2%的奖励,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对获得鲁班奖(包括鲁班奖提名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可直接承接一项规模相当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对连续2年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可在本市同时承接3项建设工程。

4、推进建筑节能与安全。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安全型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131号)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建筑消防临时供水设施,不使用可燃易燃外墙保温材料,确保消防安全。

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5、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加快建筑业人才市场建设,通过市场供求和建筑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建筑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管理激励机制,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倾斜的力度。

加强执业人员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进一步完善执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拓宽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渠道,不断创新评定方式方法。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开发区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各县(市)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有形建筑市场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能,逐步对公共资源的交易进行整合,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2、强化招标投标监管。

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机制。

积极探索新的评标方式,逐步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中标后监督工作。

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考核。

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3、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杜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

认真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存入指定账户,在政府监管下按规定安排使用,逐步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4、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

凡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收费标准,严禁压价、无序竞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发包承揽业务。

凡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五险一金”、危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进入工程总造价。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结算控制办法,规范计价行为。

5、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加快建立并推行符合我市的工程担保制度,建立由市政府控股、企业参与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市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担保,解决施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鼓励县(市)区政府和有条件的企业、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6、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通过资质或资格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7、健全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制度。

严格对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支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防止变相拖欠。

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实施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

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在市域内,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日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

对没有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我市创业。

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特级建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市和县(市)区政府按企业缴纳本级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

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或在我市设立长驻机构,参与我市工程建设。

加强省外建筑业入葫施工管理,外省企业入葫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工商、税务注册,逐步实现外省企业属地化管理,提倡外省企业在葫芦岛成立子公司。

省外企业在我市施工要做到“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电话),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备联系。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应将建筑业列为支持性行业,与建筑业企业建立沟通机制,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
1、实行建筑业企业统一管理。

对房建、交通、水利、核电站等大型项目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大建筑业概念。

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加快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把建筑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建筑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本地项目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营造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实施绩效考核。

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省确定到2014年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达到300亿元指标,对于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标任务,要确保完成。

3、完善统计制度。

要加强全市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围绕大建筑业概念,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改善统计方法,全方位、科学统计建筑业有关数据。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建筑业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业指标完成情况的定期通报工作。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和市水利、交通、建委、电业等有发包项目的单位要设立专门统计人员,负责本系统的建筑业产值统计。

附件:葫芦岛市加快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葫芦岛市加快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孙兆林市长
副组长:
崔枫林常务副市长
刘宁绥副市长
郑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孙铁鹏市发改委主任
刘旭东市建委主任
杨翠杰市财政局局长
邓爱平市规划局局长
施民新市审计局局长
何心田市国税局局长
丁礼峰市地税局局长
朱荣久市监察局局长
戴小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郝建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忠信市统计局局长
张海平市交通局局长
王维仲市水利局局长
王志兴市环保局局长
刘双利市工商局局长
董金旭市人防办主任
牛晋丛市消防局局长
李积浩葫芦岛供电公司总经理
韩平兴城市市长
田树槐绥中县县长
樊大成建昌县代县长
柴文海连山区代区长
闫庆礼龙港区代区长
张飚南票区区长
盛海翔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郑子清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伟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家鹏龙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利民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行长
张德志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行长
张冀忠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市分行行长
曹立兴市商业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刘旭东兼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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