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国行政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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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2)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2)
(二)行政监督的对象 (2)
(三)行政监督的特征 (2)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2)
(一)行政监察机关 (2)
(二)审计机关 (3)
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意义 (4)
(一)加强公务员的素质建设 (4)
(二)预防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4)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4)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4)
四、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4)
(一)我国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的现状 (5)
(二)加强行政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5)
五、小结 (6)
参考文献 (6)
内容提要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有利于预防腐败,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
但是,当前我国进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却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低下、领导体制需改革、经费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完善。
做到以上几点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一定会有质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一定会落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浅谈对中国行政监督的思考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可以尽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究,去思考。
本文就我国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的现状及改进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在对行政监督进行讨论时,必须先搞清行政监督的概念,理论界对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监督。
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对象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的、享有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机关。
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由于行政机关行使大部分且最重要的行政权力,因而行政机关理应成为行政监督的重点对象。
2、政府公务员。
政府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国家通过法律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由公务员组成,所以归根结底行政权力是由公务员行使的,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
3、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这些人员成为行政监督对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这些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二是这些人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并向行政机关负责;三是这些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他们的职务行为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特殊方式。
(三)行政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更确切的说是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性。
行政监督不仅包括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理活动的监督,不仅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监督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监督程序的法定性。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
监督程序法定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基本前提,没有相应法律程序的保障,行政监督的目的不可能实现。
行政监督法律程序在保障监督机关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对监督机关滥用监督权形成制约,保护被监督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一)行政监察机关
1、行政监察机关的组成
(1)国家监察部。
国家监察部是国务院行政监察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2)地方行政监察机关。
我国地方行政监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置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
(3)行政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负责驻在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除国家监察部外,我国其他行政监察机关实施双重领导体制,即国家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地方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
我国《行政监察法》的多处规定都反映了这种领导体制。
例如《行政监察法》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
(1)廉政监察制度
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2)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从国家机关的分工看,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即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常常会出现有法不执、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趋利、执法野蛮、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问题,以致严重损害法的权威性和公共性。
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目标,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执法监察是完全有必要的。
(3)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行政效能监察由“行政效能”和“监察”两个词构成。
行政效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显示的能力和获得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率、效果、效益三者统一于行政效能之中,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基本目标。
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权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所实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二)审计机关
1、我国的审计机关的构成
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
除国家审计署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我国《审计法》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9行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
3、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1)对本级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其监督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6)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组织管理的社保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意义
行政监督的组织基础是行政组织以及金字塔式的行政组织结构。
我国的行政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数量众多。
行政组织与和其他组织相比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为重要。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政府职能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因此,加强行政监督意义重大。
(一)加强公务员的素质建设
在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是人民的公仆。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公仆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促进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预防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而在国家权力网络中最容易产生腐败的就是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力。
在2010年12月3日至4日的全国行政监察理论研讨会上,监察部部长马駇指出要加快推进政府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为核心,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行政监督机关只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才能建设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由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
党的十七大也作出了关于“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报告按。
因此,我们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发展民主政治就是使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参政权和议政权,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行政监督,能够加强国家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从而使依法行政的原则在现实行政行为中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四、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的现状
1、行政腐败现象严重
腐败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着力解决的世界性难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腐败问题愈加严重。
近来来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行政腐败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2、双重领导的弊端逐渐显现
我国现行的监察、审计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这种领导体制在建立之初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领导体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1)监督机关的活动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尤其是当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时,地方保护主义会更加猖獗,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会大打折扣。
(2)当本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监督机关往往会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听本级政府的还是上级领导机关的,处境十分尴尬。
(3)监督机关与本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之间存在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而且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有损行政效率。
因此,行政监督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很有必要。
(二)加强行政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1、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加强立法,实现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大会宣布,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各种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完备的地方。
在政监督方面虽然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法律规定,但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因此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对行政监督机关的地位、监督程序等进行保障显得十分迫切。
(2)提高法律质量,实现立法正义与人性化
法的制定应严格按照立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民主、程序、科学的要求,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
只有使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想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行政监督机关的执法活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2、执法者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1)树立法律观念至上的理念
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实际上是将法律置于其他社会规范之上,法律在各种行为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权威。
建立法治国家的首要问题便是对法律至上地位的确立,权力依法而运行,权利依法而行使。
(2)执法者必须熟悉法律、遵守法律
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更好的执法。
行政执法活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而熟练的掌握法律常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就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者的专业素质,就是对于能力,乃至领导建设方面的发展投资,这样就可以提高业务能力以及人力能力,解决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执法难,权力不对等等问题。
作为行政监督人员,懂法并掌握法律是培养良好业务素质,搞好行政监督工作的前提。
(3)增强执法者程序意识
程序意识的确立冲击了中国几千年的行政传统习惯,是现代行政执法领域的一大亮点,任何
行政活动都必然遵循一定的程序,没有程序的行政活动是不存在的。
正确的、合理的、有效的,并用法律固定下来的程序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止主观随意性,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武器,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
(4)增强执法者服务意识
现实生活中,某些行政执法者做事情不是基于自身所负的职能责任,也不是出于公民的利益要求,而是出于取悦上级的投机心态,没有服务意识。
作为一名行政监察人员,理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理想,知道自己听谁指挥,为谁服务,以此来提高其服务积极性与服务水平。
倡导政治理念不光要靠口号的传播,同时还需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
行政执法者要多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服务理念才能从心底里确立,服务意识才能真正成为行政执法者的信仰要素。
3、改革现有的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
(1)改变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
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改双重领导体制为单一领导体制,像海关、安全等部门一样实行上级部门的垂直领导。
地方监察、审计机关脱离地方政府领导后现行的许多弊端也许都会迎刃而解。
(2)党政分开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其实是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而已。
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存在。
党政不分导致什么事都是“一把手”说了算,监督机关位卑言轻,很多事情不敢管也管不了。
因此,有必要将党政分开,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
(3)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
可以考虑将现有的监察、审计机关合二为一,在中央政府设立审计监察部,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并赋予像香港“廉政公署”一样超脱的权力。
这样既适应大部制改革的需要,也符合行政组织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监督机关的地位。
4、提高经费保障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行政监督机关普遍存在着人员和费用不足、技术落后的问题,对监督工作的开展形成较大制约,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对行政监督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职业能力培训,从费用方面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的保障水平。
五、小结
英国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克顿勋爵说过“绝对的权力绝对的导致腐败”。
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必须受到监督,而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审计机关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应该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改革领导体制、提高经费保障等几个方面入手。
做到了以上几点,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一定会有质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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