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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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人民群众对进一步做好北京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

在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
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公正司法,方便当事人诉讼,针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出如下要求,请全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和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得到保护的前提,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几个关键环节,全面改进工作:要严格执行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提出立案条件。

要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情,及时决定是否调取证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说明理由。

要规范庭审行为,在庭审和询问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必要的陈述和辩论时间,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重复或与案件审理无关的,审判人员应当采取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给予提示和引导。

要落实公开宣判的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宣读判决。

要认真执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延期审理的报批程序,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的数量,将超审限案件数量纳入考核体系。

二、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

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要设立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或设专人集中办理审判事务性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案件查询、代收诉讼材料等服务。

要统一当事人常用诉讼文书格式,对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12368”司法公益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向社会提供的常用诉讼文书格式和表格,当事人下载后,经正确填写、打印,可以在全市各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各法院不得以格式不符为由拒绝接收。

要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修订完善诉讼指南和诉讼风险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发放。

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法院的地理位置、乘车路线,方便当事人来法院参加诉讼。

三、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要充分发挥审判公开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开展好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充分利用庭审直播系统,增加庭审直播案件数量,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对庭审的监督。

要继续探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扩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

要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规章制度,定期公开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办法。

要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

四、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要继续深化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重要性的认识,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裁判文书要全面、准确地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阐明裁判理由;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争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说明;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要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要建立民商事裁判文书校核制度,各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设立文书校对室或设专人,对民商事裁判文书统一进行校对。

要认真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纳入评查重点,完善裁判文书展评制度,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和依据有疑问的,承办法官要负责解答。

各级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整改,纳入审判人员业绩档案。

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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