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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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
统筹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9]9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9〕97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7年《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随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广大群众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各设区市范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标准一致、管理规范和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2009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要求,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设区市级统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县(市、区)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既不利于规范管理,还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的发挥,与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参保人员的需求很不适应。
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有利于在各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调剂共济和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应在2009年底之前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的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管理政策。
经济条件好,经办能力强的设区市要率先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支付和网络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
三、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
(一)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各设区市要按照赣发〔2009〕9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统一城镇居民筹资和缴费标准。
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
标准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