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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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桂工职院字〔2006〕94号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过错而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老师一个学期内2次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或提早下课在5分钟以内;或上课迟到、早退或监考迟到6分钟到14分钟。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请人代课、或擅自调课。
(三)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受到学生举报者;或未带任何教材资料进教室执教,耽误教学;或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四)上课无故离开课堂;或在课堂内抽烟;或在上课时间接打手机者,影响正常上课。
(五)因工作不负责,造成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者,或考试试卷数量不够,不能及时补救等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六)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而出现缺少试卷;没有按时上报成绩或上报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后果。
(七)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上课时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或教室使用出现冲突,未能及时补救影响上课。
(八)因没有按时提交教材订购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九)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耽误上课、实验或考试5分钟以内(含5分钟)。
(十)对已报修的教学设备(如灯光、门窗、桌椅、黑板等),在3工作日内没有修复且无回音,影响正常上课、实验或考试。
(十一)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二)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三)因工作疏忽造成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
(四)监考失职或擅离监考岗位,或在监考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而出现严重舞弊。
(五)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其它学院财产损失在800元~3000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已下达的教学任务,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七)由于全院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调度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八)对已报修的教学设备(如灯光、门窗、桌椅、黑板等),超过3个工作日没有修复且无回音,影响正常上课、实验或考试。
(九)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或部门故意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十一)除上述情节之外,其他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宣扬反动言论,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者。
(二)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试卷、试题。
(三)由于教师在教学工作上的失误,在教学(含实训)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者。
(四)教师及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学院财产重大损失(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
(五)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六)除上述情节之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督导办公室或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2.督导办公室或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填写《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表,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或主管部门查实,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表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督导办公室或教务处。
4.一般教学事故由督导办公室确认,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督导委员会、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5.教学事故确认后由督导办公室填写《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表, 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需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原件交人事处,复印件分别交督导办公室、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3)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文件扣发相应岗位津贴。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当年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3)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文件扣发相应岗位津贴。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学院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当年不得参加学院评优、评先。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发3个月至1年岗位津贴。
(5)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六、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表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院督导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给予仲裁及回复。
七、其他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流程图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