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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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二)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二)

⼆、多项选择题: (2002年) 55.甲国是⼀个君主⽴宪制的国家,其下列⾏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宪制,改⽤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法决定建⽴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组织 答案及解析:ACD 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涉内政原则是调整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表现为国家独⽴⾃主地处理⾃⼰的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从属于任何外来意志的性质。

平等原则是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国际交往中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国际⼈格,任何国家都有权⾃由选择并发展政治、经济、⽂化在内的制度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体制,制订对外政策,申请参加国际组织,⾃由地决定同他国的建议缔约、互派使节、往来等。

本题中,A项是⼀国⾃主选择确定国家政体形式的,C、D项是⼀国⾃主决定对外交往的,因⽽都是⾏使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均正确。

所谓不⼲涉内政原则含义是,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或任何⽅式直接或间接地⼲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内政事务,不得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涉国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是对于⼀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为,各国有权采⽤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动,条件是这些⾏动必须具有公认的合法根据并且严格地在国际法律框架下进⾏。

对于⼈权的问题,我国的基本⽴场是⼈权可以成为国际保护的对象,但本质上⼈权是⼀国内政的事项,⼈权从属于主权,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按照⾃⼰的价值判断以所谓“⼈道主义”为借⼝,为其⾃⾝的私利⽽⼲涉他国内政事务。

同时,我们强调⼈权从属于主权并不等于说国际社会对发⽣于⼀国境内的⼤规模侵犯⼈权的事件可以置若罔闻。

⼀国境内发⽣的种族隔离、种族灭绝、以不⼈道的⼿段迫害、驱赶难民等活动本⾝就是国际法所禁⽌的国际罪⾏,国际社会应根据《禁⽌并惩治种族隔离罪⾏的国际公约》等⼀系列国际⼈权公约规定,在国际法律框架中给予关注。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特权——驻在国为保证他国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特权,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辖、司法裁判,免除关税、海关检查,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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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卷一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卷一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单选: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

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及其例外。

选项A正确。

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选项B错误。

领事官员管辖豁免也有例外,其表述过于绝对。

选项C错误。

领事官员仅就职务行为免除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

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领事官员免税的范围之内。

33.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

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选项A错误。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据此可知,航空器登记国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甲国是航空器登记国,因此甲国拥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

381.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交往法——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

381.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交往法——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

第四部分国际交往法——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一、★★★★★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范围特权与豁免数量外交关系接受国中央机构主管全局接受国全境宽彼此只能派遣一个使馆领事关系接受国相关地方机构侧重保护商务、侨民利益协议的辖区窄可协议派遣若干个领馆(二)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等级职务、义务使馆的等级大使级、公使级、代办级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使馆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2.★★★使馆的人员馆长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同一般外交人员亦称外交官员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官武官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外交秘书分一、二、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与外交官同一户口的家属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官同样的特权与豁免其他人员(并非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使馆人员的派遣馆长、武官、派遣非派遣国国籍者担任外交官,须经接受国同意,此外的其他人员之派遣无须接受国同意何时可开始执行职务使馆馆长,自“递交国书”开始执行职务;馆长以外的其他使馆人员以“到达接收国时”开始执行职务3.★★★领馆的等级、职务、义务等领事馆的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领事馆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4.领事馆的人员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领事官员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行政技术人员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何时可开始执行职务馆馆长,自获颁“领事证书”开始,其他人员以“到达接收国时”开始【例题】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

司法考试三国法讲义(内部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讲义(内部版)

三国法讲义杨帆国际公法讲义3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九天考资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有担保立即释放;C、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豁免权利外交特权与豁免赋予外交人员在国外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利。

首先是免于逮捕和拘留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会因为违反国外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除非涉及严重犯罪。

这一特权的目的是确保外交人员的安全和自由,使其能够顺利履行外交职责。

其次是豁免审判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国外不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不会受到当地司法程序的审判和处罚。

这一特权确保了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自由和独立,避免了因司法程序而干扰外交事务的发展。

外交人员还享有豁免财产和住宅搜索的特权。

外交人员的住宅和办公场所不受国外执法部门的搜索和搜查,保障了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工作安全。

二、特权和义务平衡外交特权和豁免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待遇,而是与一系列的义务相对应的。

外交人员在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同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尊重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和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干涉国内事务,不得从事与外交身份无关的活动。

外交人员还有义务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外交事务的发展。

三、特权和豁免的限制外交特权和豁免并非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特权和豁免的适用主要是在外交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而在私人生活和非外交活动中并不适用。

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不得利用其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或逃避法律责任。

四、特权和豁免的保障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主要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各个国家在国内法中也会对外交特权和豁免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障和执行。

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也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尊重。

当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问题时,需要接受国和派遣国之间进行协商和解决,以确保特权和豁免得到有效保障。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作者:杨荟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5年第09期【摘要】本文重点阐述外交豁免的理论依据,横向分析各种学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理论依据的讨论,进一步规范该权利的使用,防止滥用。

【关键词】外交特权;豁免;理论依据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述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方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具体来分主要有:1.使馆馆舍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2.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3.使馆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特权与豁免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且是一个矛盾统一体。

它包括着相互对立、互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犯特权与豁免,严重损害了派遣国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滥用特权与豁免,违背了有关人员对东道国应负的义务,严重侵害了接受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两者均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国际交往。

因此,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涉及到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此项制度运用的合理将会加速两国关系的进步,反之,如果这项权利被滥用,则不仅损害接受国的利益,而且不利于世界各国之间的外交交往。

2013年司法考试考前押题三国法

2013年司法考试考前押题三国法

2013年司法考试考前押题(三国法)杨帆一、单项选择题1、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

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

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

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3、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4、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5、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

专题四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专题四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专题四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一、高频考点讲解
1、人身保护与外交人员类似,但领事人员若犯重罪或司法机关裁判执
行的,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2、领事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

但有如下
例外:(1)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
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
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3)领事官员主动起
领事特权诉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
与豁免权3、领事人员作证规则:(1)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2)其他方
面不得拒绝作证,但拒绝作证的,也不得对之施以强制或处罚;(3)
要求领事作证不得妨碍其公务;(4)尽量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不能免除下列赋税:计入商品价格的间接税、
当地私有不动产税、遗产税、继承税、来源于当地的投资所得税、
服务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和印花税等。

二、真题示范
例1、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

关于阮某的
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一32 题)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为了方便使馆和涉外人员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应该让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所谓特权,就是给予外交官的一些特殊权利。

如人身不受侵害、使馆档案文件不得搜查。

所谓豁免,则是指免除外交官的一些应尽义务。

外交官驻在国外,免除或不履行那个国家要求它本国公民应尽的如纳税等义务。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或者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给予交往对象优遇优待。

实际上它是本着对等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的。

什么样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长以及外交职员(或具有外交身份的职级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官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最高级别是大使,接下来便是公使、参赞、秘书、随员。

大使馆下设很多职能机构,如武官处、科技处、教育处、商务处等不同的办事机构,各个不同机构的一把手就称为参赞。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出于国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以下部分人员也享有完全或部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其一,外交代表,使馆馆长,外交职员的家属和子女;其二,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出访工作之时;其三,在使馆工作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四,在使馆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不可以滥用的,要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不能乱来。

一些有用的相关英文表达:大使馆 embassy领事馆 consulate大使 ambassador公使 minister参赞 counselor随员 attache领事 consul另外想补充一点,领事官员一般在外交圈外的人看来,和外交官没有什么区别。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领事官员不同于外交官员。

所以不能享有外交人员那样广泛的特权和豁免。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

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答案】A【考点】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解析】A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款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B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3条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

惟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一)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

所以领事并非完全不受司法和行政管辖,存在例外情况。

C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4条规定,(一)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除本条第三项所称之情形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

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

(二)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职务有所妨碍。

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受其书面陈述。

(三)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

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

故领馆官员具有作证的义务,仅就职权范围内才免于作证。

D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9条的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间接税;接受国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服务费等不在此列。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2)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2)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2)司法国际法考点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知识点讲解1.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可侵犯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侮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人员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为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人员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正当防卫的实施。

另一方面,外交人员不可侵犯的意义是,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接受国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障外交人员的安全,防止任何侵犯外交人员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发生,并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自由和尊严的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并应得到保护,接受国的官员、司法人员等未经外交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

接受国亦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外交人员的寓所安全,防止和制止对其寓所的侵犯。

外交人员的寓所指外交人员的住所,包括临时住所,如旅馆的房间。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一般不得命令外交人员交出文书和信件,不得对外交人员的文书和信件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或查封等措施。

对外交人员的财产,包括交通工具,不得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征用或强制执行。

但在外交人员不得主张豁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不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和寓所的情况下,不排除执行处分。

3.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

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

[收稿日期]2005-10-18 [作者简介]龙友香(1977-),女,广西临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第27卷 第5期2006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AR BI N UNI VERSITY V ol.27 N o.5May 2006 [文章编号]1004—5856(2006)05—0100—05论外交特权与豁免龙友香(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摘 要]文章阐述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概念及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适用范围,同时透过数起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初探。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概念;理论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图分类号]DF937 [文献标识码]A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及其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的内容之一,早期的外交关系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那时起,外交便成为实现国家之间友好便利关系的有效手段。

英国外交家萨道义在其《外交实践指南》中指出:“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1](P4)因此,各国外交的目的就是通过外交达到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交往,这一目的使得承担该使命的外交人员的身份特殊。

历经几个世纪的实践和国际习惯,各国政府逐渐赋予了外交代表特权及优待,从而保障他们能顺利有效地执行其职务、完成派遣国赋予他们的使命:“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助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友好,通过允许各国派遣的外交代表在执行他们的职责时,不会暴露国家行为的危险,这些危险可能有时是侵扰或报仇的形式”。

[2](P223)众所周知,国与国之间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时相互给予对方外交特权与豁免,其目的在于使各自的外交官在对方国家执行职务时,能够自由代表本国进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进行联系,在不受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作证义务方面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自愿。
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也无此规定。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
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1、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2、如为国防或公用目的确有征用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在给予规定的赔偿条件下,这种征用还是允许的。
通讯自由方面
无此项例外
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
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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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外交特权和豁免
领事特权和豁免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无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馆舍不可侵犯方面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1. 引言外交豁免权是指外国外交官及其家属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的一种法律特权。

这种特权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程度上的豁免权,使他们在国家驻外办事机构内执行职务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外交人员执行使命的权益,维护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关系。

本文将探讨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以及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挑战和争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2.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2.1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执行外交使命时,享有的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包括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权利。

2.2 外交豁免权的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法的早期发展阶段。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应当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因此,外交豁免权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3.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3.1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外交豁免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豁免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不受接收国刑事管辖; - 豁免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民事管辖; - 豁免行政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行政管辖。

3.2 外交豁免权的限制外交豁免权并非绝对的,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其不会被滥用。

一般来说,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外交人员在非执行使命的情况下; - 外交人员涉及重大刑事犯罪;- 外交人员涉及恐怖主义活动;- 外交人员涉及严重人权侵犯。

4. 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外交人员:外交豁免权可以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的限制和打扰,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 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外交豁免权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树立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形象; - 促进外交交流:外交豁免权为外交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外交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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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不可侵犯
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触犯了接受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外交代表加以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1)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2)对民事和行政管辖也享有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辖的例外情况有: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3)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免除作证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员为某一案件的目击者,此事又不涉及到使馆,经派遣国同意,外交官也可出庭作证。

(5)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个人无放弃的权利。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私人用品入境时免征关税,而且其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

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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