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预算结算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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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预算结算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承担医保基金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第三条医保基金预算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单位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合理预测基金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医保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收入;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给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费用、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六条医保基金预算应当按年度编制,报经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医保基金预算审批通过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医保基金预算批准后,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支出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与决算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预算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基金决算,报经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基金决算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批、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医保基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调整预算、编制决算的;
(四)其他违反医保基金预算结算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挪用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侵占、挪用资金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医保基金预算结算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