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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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被查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一)在检查中或审核案件时,不执行回避制度,给当事人出谋划策变相支持和说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检查中,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故意隐匿、销毁或删改当事人违法证据,办人情案的;或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确,导致领导对案件审批失误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私自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检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或擅自更改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五)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以权谋私,借办案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某种形式的利益;接受当事人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第三条对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当月工资;
(四)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延期晋级;
(六)调离烟草专卖检查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责任过错由承办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
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