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保处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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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处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开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我处的工作,需要请示汇报或报送相关工作情况,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对要求传达贯彻的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处分管领导。
对紧急文件和紧急会议精神,必须于当日报告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对工作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处班子成员需每周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分管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每周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全面工作,每半年向处书面报送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报送;上级会议精神的汇报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根据需要,经处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召开汇报会,以便了解情况,安排工作。
对需向处务会议、处长办公会议汇报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办理。
第五条汇报内容主要是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对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和解决办法等;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外出参加会议的情况;单位目标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的看法及建议;其它需要汇报的内容。
第六条工作汇报坚持“逐级汇报”制。
即各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各科室负责人向处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的工作向主要领导汇报。
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汇报。
第七条建设环保处班子成员外出学习、工作、参加会议后,
应及时向处主要领导汇报。
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学习、工作或参加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情况报告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和相关统计报表。
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进行,原则问题和重要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请示或报告。
报告要据实反映情况,各项报告内容及数据务求真实、准确,并就有关事项提出积极的解决方案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安排工作的各类文件、电话、电传等要根据不同情况送单位负责人传阅或及时报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第十条党工委、管委会或处领导安排的工作,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按照安排的要求汇报落实情况。
各单位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事务,承办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