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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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农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
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场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
第三条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农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农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农场各部门、车间、班组及个人,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农场法定代表人是农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农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农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农场所有设施、设备、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六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
第十七条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农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农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农场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稳定的农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