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讲_保证、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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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化学教学讲义第21讲:常见的酸(学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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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讲纟见的酸大脑体操)(不用添加内容,任课老师根据学生情况自行添加)作业完成冠)(不用添加内容,也不做修改)知识梳理)一.酸、碱、盐的概念(1)酸:电离时生成的阳离子全部是氢离子的化合物。

如:HC1> HW H2SO K H2CO3等。

HCK+Cr; H2S04=2H f+S042_;(2)碱:电离时生成的阴离子全部是氢氧根离子的化合物。

如:NaOH、5(011)2等。

NaOH=Na++OH_; Ca(OH)2=Ca2++2OH_;(3)盐:电离时生成金属离子(或钱根离子)和酸根离子的化合物。

女口:l^aCK NH1NO3等。

NaCl=Na*+Cr; NHNO3二NHj+Wh ;二、常见的酸1.生活中常用的酸:胃液中含有的盐酸(HC1),蓄电池屮含有硫酸(H:$OQ,酸雨屮含有的硫酸及硝酸(HNOQ,食醋中含有的醋酸(CH£OOH或HAc);饮料中可能含有的碳酸、柠檬酸等2.浓硫酸、浓盐酸的物理性质注意:浓硫酸具有一定的特性:(1)吸水性(物理性质)用于气体干燥,但除等碱性气体除外[2NH3 + IbSO.i = (NHO2SO.1l (2)脫水性(化学性质)一一黑血包实验(浓硫酸与蔗糖反应,使之炭化。

)(3)强氧化性,腐蚀性一一与金属发生反应,不生成氢气而是水(4)浓硫酸的稀释:酸入水,沿器壁,不断搅拌浓硫酸溶于水放出大量的热,足以使水分沸腾,并且水的密度小于浓硫酸的密度。

如果把水倒入浓硫酸中,水就会浮在浓硫酸上面,溶解时放出大量的热,致使水沸腾而使硫酸液滴向四周飞溅而造成事故。

(5)安全事故的处理:首先迅速用抹布将其擦拭,然后用大量水冲洗,最后用3%~5%的NaHCO:. 涂敷。

稀硫酸溅到皮肤上后,应该马上冲洗,因为随着稀硫酸屮溶剂的蒸发,也会变成浓硫酸。

3.酸的化学性质(1)实验:稀硫酸、稀盐酸、稀硝酸化学性质的比较总结:酸所具有的共同特点酸在水溶液中都能电离出氢离子,因此酸溶液会具有许多共同的性质。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之后即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资格2.使用规定(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出票人的确定(谁打欠条)(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1.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票据无效。

2.注意纸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和到期日。

【例题1·多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答案】AB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方式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3.承兑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变成票据的主债务人)4.收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纸质票据电子化的要求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转电子)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21讲_标准成本的控制与分析、作业成本与责任成本

第21讲_标准成本的控制与分析、作业成本与责任成本

【考点三】成本差异的计算及分析(一)变动成本差异分析(包括直接材料成本差异分析、直接人工成本差异分析和变动制造费用成本差异分析)总差异=实际产量下的实际成本-实际产量下的标准成本=价差+量差价差=实际用量×(实际价格-标准价格)量差=(实际数量-标准用量)×标准价格1.直接材料成本差异分析材料成本总差异=实际产量下的实际成本-实际产量下的标准成本=材料价格差异+材料用量差异材料价格差异=实际用量×(实际价格-标准价格)材料用量差异=(实际用量-标准用量)×标准价格2.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分析直接人工成本差异=实际总成本-实际产量下标准成本=直接人工工资差异率+直接人工效率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实际工资率-标准工资率)×实际人工工时直接人工效率差异=标准工资率×(实际人工工时-实际产量下标准人工工时)【例题·单选题】某公司月成本考核例会上,各部门经理正在讨论、认定直接人工效率差异的责任部门。

根据你的判断,该责任部门应是()。

A.生产部门B.销售部门C.供应部门D.管理部门【答案】A【解析】直接人工效率差异是工时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生产部门的责任。

选项A正确。

3.变动制造费用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总差异=实际产量下的变动制造费用-实际产量下的标准变动制造费用=价差+量差(1)价差(耗费差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实际工时×(变动制造费用实际分配率–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分配率)(2)量差(效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实际工时–实际产量下标准工时)×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分配率【例题、计算题】乙公司生产M产品,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成本管理。

月标准总工时为23400小时,月标准变动制造费用总额为84240元。

工时标准为2.2小时/件。

假定乙公司本月实际生产M产品7500件,实际耗用总工时15000小时,实际发生变动制造费用57000元。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保证债务的范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在保证责任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保证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国民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担保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司法经验,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主债权。

主债权是保证担保范围中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内容都是从属于主债权,是由主债权派生而来的,主债权应当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主债权的具体数量作出约定的,应当认定所担保的是全部主债权。

(二)利息。

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法律规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当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其中约定利息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所以,对保证人来说,一般只对保证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同时成立的约定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利息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约定利息,对于有失公正的高利贷利息,即使当事人已作出约定,法律也不予保护。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

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

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在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订金、定金、预付款、保证金、违约金这些概念,上述各种“金”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实际中怎样运用才是最合适的?首先,上述的五种“金”可以划分成两类。

第一类,常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包括:订金、预付款、定金和保证金;第二类,在合同违约后支付,即违约金。

一、预付款(订金)订金只是交易中常用的术语,在法律上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属于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合同成立以后,需履行付款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买方)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卖方)。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帮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性质。

预付款是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可以在合同履行时冲抵价款。

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收受预付款方应当将对应预付款项退还给对方。

二、定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预先给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钱。

在我国,预付的款项要具有定金性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定金”二字的,否则是不能成为定金。

根据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接受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则需要向交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是不具有定金性质的。

三、保证金保证金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质量保证金,一种是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买受人在所需支付货款中扣留一定数额,当质量保证期间届满而标的物无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应将该笔金钱退还出卖人或支付剩余货款给出卖人。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顺利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保证金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它的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约定保证金条款时,必须约定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合同中,对于定金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 第21讲_商业汇票的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 第21讲_商业汇票的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7单元商业汇票考点4:商业汇票的贴现(★★★)(P89)1.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提示1】银行汇票等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提示2】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条件(1)票据未到期;(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货款,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1月10日,到期日为同年4月10日。

4月5日,乙公司以该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

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解析】(1)贴现日(4月5日)至到期日的前1日(4月9日),共计5天(5日、6日、7日、8日、9日);(2)如果贴现银行和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银行实付乙公司贴现金额=200000-200000×3.6%×(5÷360)=199900(元);(3)如果承兑银行在异地,银行实付乙公司贴现金额=200000-200000×3.6%×(5+3)÷360=199840(元)。

4.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可以办理贴现的是()。

(2018年)A.银行本票B.银行承兑汇票C.转账支票D.银行汇票【答案】B【解析】承兑、贴现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选项ACD均为即期票据,不存在承兑、贴现的问题。

“定金”“订金”有区别PPT课件

“定金”“订金”有区别PPT课件
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2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 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13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 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
14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 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
一致的;
15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 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16
二.从合同法角度看定金与订金 的区别
“定金”“订金”有区别
1
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2
核心内容:定金与订金之间到 底有什么差别呢?下面苏义飞律 师从三个不同的法律角度来为 您诉说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让 您了解担保法、合同法等领域
内不同的定金含义与作用。
17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 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 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 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 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 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 18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 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 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 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 19
23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

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
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
成立或不生效。
24
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 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 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 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 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 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 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 25

小学四年级奥数竞赛班作业第21讲:简单抽屉原理与最不利原则(一)

小学四年级奥数竞赛班作业第21讲:简单抽屉原理与最不利原则(一)
18. 构造公差为 5 的数列,如图,有五条链,看成 5 个抽屉,每条链上取 1 个数,最多取 5 个数. 1-6-11-16-21-26-31-36 2-7-12-17-22-27-32 3-8-13-18-23-28-33 4-9-14-19-24-29-34 5-10-15-20-25-30-35
方、黑桃、黑梅.每种牌都有1 点,2 点,…,13 点牌各一张).洗好后背面向上放好,
⑴一次至少抽取
张牌,才能保证其中必定有 2 张牌的点数和颜色都相同.(2)
如果要求一次抽出的牌中必定有 3 张牌的点数是相邻的(不计颜色),那么至少要取
张牌。
四.杯赛演练:
15. (第八届《小数报》数学竞赛决赛)将全体自然数按照它们个位数字可分为 10 类:个 位数字是 1 的为第 1 类,个位数字是 2 的为第 2 类,…,个位数字是 9 的为第 9 类,个 位数字是 0 的为第 10 类.(1)任意取出 6 个互不同类的自然数,其中一定有 2 个数的 和是 10 的倍数吗?(2)任意取出 7 个互不同类的自然数,其中一定有 2 个数的和是 10 的倍数吗?如果一定,请煎药说明理由;如果不一定,请举出一个反例.
4. 把 50 名小朋友当作 50 个“抽屉”,书作为物品.把书放在 50 个抽屉中,要想保证至少 有一个抽屉中有两本书,根据抽屉原理,书的数目必须大于 50 ,而大于 50 的最小整数 是 50 1 51,所以至少要拿 51本书.
5. 问题问的是要有一双相同颜色的筷子.把黑、白、黄三种颜色的筷子当作 3 个抽屉,根 据抽屉原理,至少有 4 根筷子,才能使其中一个抽屉里至少有两根筷子.所以,至少拿 4 根筷子,才能保证有一双是相同颜色的筷子.最“倒霉”原则:它们每样各取一根, 都凑不成双.

第21讲第六章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21讲第六章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21讲第六章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的全过程,对项目造价进行综合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本文将对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组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包括:1.施工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直接与施工有关的费用。

2.设备费用:包括购置设备和租赁设备的成本。

3.专用设备费用:包括购置专用设备和租赁专用设备的成本。

5.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招投标费用、办公费用等管理相关的费用。

6.其他费用:包括项目保险费、验收费、审计费等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1.预备费:为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和变动而设立的费用,通常为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

2.管理储备金:为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问题所需的费用。

3.暂列金额:为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确定的费用进行暂时预留的金额。

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步骤1.工程造价管理的流程(1)前期阶段:包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等。

(2)设计阶段:包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等。

(3)施工阶段:包括工程的招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等。

(4)竣工阶段:包括工程的结算、结算审核等。

2.工程造价管理的要点(1)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阶段的目标是根据工程的要求和经济条件制定工程的总体规划,并对工程的施工进行设计。

(2)工程的招投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单位的价格合理,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程。

(3)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三、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义1.预防工程造价超支:通过全过程的管理,能够及时发现造价超支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控制。

2.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通过全过程的管理,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按照要求完成。

小学五年级上学期数学培优奥数讲义(全国通用)-第21讲 抽屉原理(含答案)

小学五年级上学期数学培优奥数讲义(全国通用)-第21讲 抽屉原理(含答案)

第21讲抽屉原理2知识与方法桌上有十个苹果,要把这十个苹果放到九个抽屉里,无论怎样放,有的抽屉可以放一个,有的可以放两个,有的可以放五个,但最终我们会发现,至少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抽屉里面至少放两个苹果。

这一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抽屉原理。

抽屉原理1:把多于n个的物体放到n个抽屉里,则至少有一个抽屉里有2个或2个以上的物体。

抽屉原理2:把多于mn个物体放到n个抽屉里,则至少有一个抽屉里有m +1个或多于m+1个物体。

初级挑战1某校六年级有学生367人,请问有没有两个学生的生日是同一天?为什么?思路引领:一年最多有()天(闰年),假设每个学生分别在不同的日期出生,则有()人,最后剩下的()名学生的出生日期必与其中一人相同。

答案:有两个学生的生日是同一天。

因为一年最多有366天,假设每个学生分别在不同的日期出生,则有366人,最后剩下的1名学生的出生日期必与其中一人相同。

能力探索11、15个小朋友中,至少有()个小朋友在同一个月出生。

2、学前班有40名小朋友,老师最少拿()本书随意分给小朋友,才能保证至少有一个小朋友能得到两本或两本以上的书。

答案:1、一年有12个月,至少有2个小朋友在同一个月出生。

2、41。

初级挑战2在一个口袋里有10个黑球,6个白球,4个红球,至少取出()个球才能保证其中有白球?思路引领:考虑最不利的情况是之前取出的全是()球和()球,共有()个,那么只有第()个才能取到白球。

答案:10+4+1=15(个)能力探索21、有红色、白色、黑色的筷子各8根混放在一起,让你闭上眼睛去摸,至少要摸出()根才敢保证一定能摸到白色筷子。

答案:8×2+1=17(根)2、有黑色、白色、蓝色手套各5只(不分左右手),至少要拿出()只(拿的时候不许看颜色),才能使拿出的手套中一定有两双是同颜色的。

答案:3×3+1=10(只)中级挑战1把98个苹果放到10个抽屉里,无论怎么放,我们一定能找到一个含苹果最多的抽屉,它里面至少有( )个苹果。

2020一建法规考点精讲第21讲: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五)

2020一建法规考点精讲第21讲: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五)

2020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精讲【考点】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条例》新增)(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提示】此知识点需准确记忆,考试易混淆考查,串通投标分为属于和视为,两种情况易混淆考查。

属于是主观上的意思共谋,视为是客观上的行为一致。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可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应当如实入帐(2)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帐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6.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例题·单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是()。

第21讲:肾的生理功能(二)肾的生理特性

第21讲:肾的生理功能(二)肾的生理特性

第21讲:肾的生理功能(二)肾的生理特性同学们上课。

我们上一节讲了肾精的主要生理功能。

讲了肾藏精,肾精的生理功能,一、促进身体发育,二、促进生殖繁衍,三、有化生血液的作用。

第四个功能,抵御外邪,具有抵御外邪的作用。

中医学在论述肾精具有抵御外邪这个作用,是从肾精是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之一这个角度来论述的。

那么,人体的生命基本物质充盛,意味着人处于阴平阳秘,阴阳合和的正常的健康状态,它表现为人体的抵抗能力强,把这个作用归于人体正气的范畴之内。

就是人体所有的生命机能,将来讲什么叫正气,再讲发病机理时再进一步定义。

在这里理解,正气就是人体生命机能的总称,它表现出的生命机能,各种各样的能力,维持人体健康,中医学把这种作用用正气来概括。

那么,人的正常生命机能,其中能够抵御外邪,有防止外邪侵袭就是正气之一,正气作用之一。

就这个意义讲,肾的精是基本物质,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机能的重要物质之一。

也就是说,它在维持人体正气当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这个意义讲,肾精具有抵御外邪的作用,我们今天的理解,这样来理解它的本义,《内经》有一句话,在温病学里面也讲到,叫“冬不藏精,春必病温”。

我们现代中医基础理论讲,肾精具有抵御外邪的作用,最早的理论源头就源于“冬不藏精,春必病温”,这样一个原理。

说冬与肾相应,肾精,我们刚才讲到肾精藏五脏六腑之精和生殖之精,那要闭藏起来,储藏起来,供人体生长的需要。

人在冬季的时候,肾精不能够闭藏,不能够储藏到维持人体的生命活动这样一种状态,使它不能充分发挥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的作用,也就是说,维持人体正气的作用,是“春必病温”,到了春天常常出现各种温热性疾病。

最早的肾精能够抵御外邪的理论源头就在于此。

那么,这个理论源头它是讲肾脏在冬季的时候如何和冬气相适应,怎样能够保障肾精的功能正常,维持机体正常的生命机能而不发生各种疾患。

按照温病学温热病将来进一步讲为什么“冬不藏精,春必病温”?我们这里取肾精和病温这个关系,最后都去掉,取肾精和病的关系,理解为肾精与疾病发生有关系。

定金法则

定金法则

定金法则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一旦缴纳定金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收受定金一方是可以依法没收该笔定金的。

“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该笔“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与作用应当结合《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理解。

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承租方出现一定的违约行为,则贵方作为出租方是可以不予返还该笔履约保证金的。

对于该方面的作用“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是一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回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当事人如果要约定定金,则必须明确说明定金性质,否则不得主张定金关系。

你所问的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不是预付款,而是一种押金。

与定金相同,都是金钱担保。

所谓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金钱担保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定金;另一种是押金。

两者有很多区别,最主要区别是后者不存在定金罚则的适用。

《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二、操作要点
(三)定金与保证金 保证金是现实当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名称,在我国法律上对保证金并无特别 规定,用途主要依赖于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用途,可以视为定金。
二、操作要点
(四)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合法的合同担保方式,但两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适 用。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 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操作要点
(二)押金 押金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 也不禁止,押金用途主要依赖于合同双方约定。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押金用 途,则不能直接将其等同于定金。 例如,在(2018)粤20民终8272 号案中写明,一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实为 “押金”的“保证金”直接定性为“定金”,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一、新法变化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遭遇意外事件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目前存疑。 法律上所称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同,它是指某件在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 的客观事实,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二 操作要点
二、操作要点
(一)定金与订金 网上有不少“普法文章”说,现实当中太多人不懂法律,把法律规定的“定 金”错写成“订金”,甚至有标题党取名,把这个观点叫作:“定金”与 “订金”,一 字之差,价值千金! 真的都是这样吗?
但是,《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在第586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 额。” 前后两个规定虽然都不会给合同双方造成风险,但就立法技术而言,后者更 加突出保护合同效力,更好地稳定交易秩序,是立法技术进步的表现。

工程爆破第21讲

工程爆破第21讲
利用炸药爆炸释放的能量,拆除各种构(建)筑
物的一种控制爆破方法。
• 它根据拆除对象的结构特征,采用合理的爆破方 法和爆破参数,使爆破对象破碎 (fragmentation)、解体或坍塌(collapse), 达到清理要求;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 爆破飞石、冲击波和爆破震动等消极作用,保证 爆点周围建(构)筑物、设备和人员安全。
h (1.5 ~ 2.0)
(3)爆破切口长度
(4)定向窗
3sL 1s
4
2
定向窗的高度一般为(0.8~1.0)h,长度
为0.5m~0.7m。
第八章
2. 爆破参数设计 (1)炮眼布置
炮眼布置在爆破切口范围内,指向烟囱或水塔的 中心。炮眼一般采用梅花状布置。
对于圆筒形烟囱和水塔,爆破切口的横截面 类似一个拱形结构物。为取得较好的爆破效果, 装药应布置在拱形结构物内侧。
第八章
2.炮眼布置及间距、排距 炮眼分为垂直眼、水平眼和倾斜眼。
一般a和b以及分层装药时药包之间的距离不 宜小于20cm, 对不同建筑材料和结构物,炮眼的 间距可按下式选取。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圬工 a=(1.0~1.3)W;
浆砌片石或料石基础 a=(1.0~1.5)W;
多排炮眼一次起爆时,根据材质情况和对爆
第八章
在较深的炮眼中,采用分层装药,能避免能 量集中,防止出现飞石或大块,降低爆破震动。
当炮眼深度l 1.5W 时应分层装药。各层药包间距
应满足20cm a1 W(或a 、b )。
装药层数和药量的分配可根据炮眼深度与最 小抵抗线的关系,按表8-3确定。
第八章
二、基础拆除爆破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2020年12月24日星期 四4时24分13秒 04:24:13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ecember 2020

2019中考数学一轮复习第21讲直角三角形与勾股定理教案

2019中考数学一轮复习第21讲直角三角形与勾股定理教案

第20讲:直角三角形与勾股定理一、复习目标(1)掌握判定直角三角形全等的条件和直角三角形的性质。

(2)掌握角平分线性质的逆定理。

(3)掌握勾股定理及其逆定理。

二、课时安排1课时三、复习重难点直角三角形的性质和判定,勾股定理及其逆定理,直角三角形全等的判定及其应用。

四、教学过程(一)知识梳理直角三角形的概念、性质与判定b,外接圆半径勾股定理及逆定理互逆命题如果两个命题的题设和结论正好相反,我们把这样的两命题、定义、定理、公理述,作出________(二)题型、技巧归纳考点一:利用勾股定理求线段的长度技巧归纳:勾股定理的作用:(1)已知直角三角形的两边求第三边;(2)已知直角三角形的一边求另两边的关系;(3)用于证明平方关系的问题.考点2实际问题中勾股定理的应用技巧归纳:利用勾股定理求最短线路问题的方法:将起点和终点所在的面展开成为一个平面,进而利用勾股定理求最短长度.考点3勾股定理逆定理的应用技巧归纳:判断是否能构成直角三角形的三边,判断的方法是:判断两个较小的数的平方和是否等于最大数的平方即可判断.考点4定义、命题、定理、反证法技巧归纳:只有对一件事情做出判定的语句才是命题,其中正确的命题是真命题,错误的命题是假命题.对于命题的真假(正误)判断问题,一般只需根据熟记的定义、公式、性质、判定定理等相关内容直接作出判断即可,有的则需要经过必要的推理与计算才能进一步确定真与假.(三)典例精讲例1 将一个有45度角的三角板的直角顶点放在一张宽为3 cm的纸带边沿上,另一个顶点在纸带的另一边沿上,测得三角板的一边与纸带的一边所在的直线成30度角,如图21-1,则三角板的最大边的长为( )A、3CMB、6CMC、、[解析] 如图所示,过点A作AD⊥BD,垂足为D,所以AB=2AD=2×3=6 (cm),△ABC是等腰直角三角形,AC=2AB=62(cm).例2 一个长方体形的木柜放在墙角处(与墙面和地面均没有缝隙),有一只蚂蚁从柜角A处沿着木柜表面爬到柜角C1处.(1)请你画出蚂蚁能够最快到达目的地的可能路径;(2)当AB=4,BC=4,CC1=5时,求蚂蚁爬过的最短路径的长;(3)求点B1到最短路径的距离.解:(1)如图,木柜的表面展开图是两个矩形和.蚂蚁能够最快到达目的地的可能路径有如图的AC′1和AC1.(2)蚂蚁沿着木柜表面经线段A1B1到C′1,爬过的路径的长是l1=42+(4+5)2=97. 蚂蚁沿着木柜表面经线段BB1到C1,爬过的路径的长是l2=(4+4)2+52=89.l1>l2,最短路径的长是l2=89.(3)作B1E⊥AC1于E,则B1E=B1C1AC1·AA1=489·5=208989例3 已知三组数据:①2,3,4;②3,4,5;③1,,2.分别以每组数据中的三个数为三角形的三边长,构成直角三角形的有( )A.② B.①② C.①③ D.②③[解析] 根据勾股定理的逆定理,只要两边的平方和等于第三边的平方即可构成直角三角形.只要判断两个较小的数的平方和是否等于最大数的平方即可判断.①∵22+32=13≠42,∴以这三个数为长度的线段不能构成直角三角形,故不符合题意;②∵32+42=52,∴以这三个数为长度的线段能构成直角三角形,故符合题意;③∵12+(√3)2=22,∴以这三个数为长度的线段能构成直角三角形,故符合题意.故构成直角三角形的有②③.故选D.例4 下列命题为假命题的是( )A .三角形三个内角的和等于180°B .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C .三角形两边的平方和等于第三边的平方D .三角形的面积等于一条边的长与该边上的高的乘积的一半[解析] 选项A 和B 中的命题分别为三角形的内角和定理与三角形三边关系定理,均为真命题;对于选项C ,只有直角三角形中两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而其他三角形的三边都不具有这一关系,因此是假命题;选项D 中的命题是三角形的面积计算公式,也是真命题,故应选C.(四)归纳小结本部分内容要求熟练掌握判定直角三角形全等的条件和直角三角形的性质、掌握角平分线性质的逆定理、掌握勾股定理及其逆定理。

综合素质二级简答题

综合素质二级简答题

综合素质二级简答题1、23.________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单选题] *A.道德B.法律(正确答案)C.法治D.法制2、70 .人民军队始终和人民________,完全彻底为人民奋斗,哪里有敌人,哪里有危难,哪里就有人民子弟兵。

*A.同呼吸(正确答案)B.共命运(正确答案)C.手牵手D.心连心(正确答案)3、31 .现代生物技术,也称生物工程,是在分子生物学基础上建立的创建新的生物类型或新生物机能的实用技术,是现代生物科学和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现代生物技术是在传统生物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________为基础。

[单选题] *A.人工DNA 重组B.现代生物学研究成果(正确答案)C.基因或基因组D.现代工程技术手段4、22 .________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先导性、决定性、根本性作用。

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要求我们把其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单选题] *A.制度引领B.政治引领(正确答案)C.文化引领D.科技引领5、65.下列关于太阳活动的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太阳活动与地球上的气候变化有一定的相关性B.太阳活动能为地球生物的生存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地能量C.太阳活动可能会造成地球长波无线电通信衰减或中断(正确答案)D.太阳活动会对地球磁场产生影响,导致“磁暴”6、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B、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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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二、保证2.单独保证vs共同保证(按保证人的数量划分)(1)概念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提示】共同保证,既可以数个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成立,也可以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保证同一债权而成立。

按照保证人是否按照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2)按份共同保证vs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提示1】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提示2】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内不束外)(3)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提示1】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提示2】约定→平分(五)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提示】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 主合同变更(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合同与主债务合同的从属关系,体现效力上的从属性和转让时的从属性。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7AQ7)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特殊情况下的保证责任(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

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不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六)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示1】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提示2】“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3】保证期间的概念是用来“锁定”保证债务的,将其从或然债务变成了实际的债务。

2.保证期间(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七)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1)连带责任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先诉抗辩权)2.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总结】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保证方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中止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止不中断【例题·2012年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

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

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1)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选项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选项D: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

(八)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了对债务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提示】保证人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九)共同担保(混合担保)共同担保,是指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17AQ6,2015Q3)【总结】情形对外对内债务人物保+人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顺序)——第三人物保+人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顺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得追其他担保人)人保+人保(连带共同保证)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十)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提示】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例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节选】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定金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提示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提示2】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则超过部分无效。

(2017BQ2)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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