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该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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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该视同销售吗
张雪
【摘要】问:2012年9月11日,蚌埠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我电机修理厂201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厂2011年1月与本市一造纸厂签订的一份合同有疑点.合同主要内容有:1.2011年2月1日~4月30日,造纸厂需要进行修理的电机一律由我厂免费修理,以此作为两家业务关系建立的标志。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2(000)012
【总页数】2页(P44-45)
【关键词】修理厂;视同销售;劳务;国税稽查局;纳税情况;业务关系;造纸厂;增值税【作者】张雪
【作者单位】金狼电机修理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问:2012年9月11日,蚌埠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我电机修理厂201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厂2011年1月与本市一造纸厂签订的一份合同有疑点。
合同主要内容有:1.2011年2月1日~4月30日,造纸厂需要进行修理的电机一律由我厂免费修理,以此作为两家业务关系建立的标志;2.从2011年5月1日起,造纸厂所需修理的电机原则上不再交其他厂家修理,一律交给我厂修理;3.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厂对造纸厂修理电机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上通行
的标准收取。
随后,稽查人员通过对修理车间的电机修理台账的检查,发现我厂在2011年2月1日~4月30日期间,共无偿为造纸厂修理电机214台。
若按
2011年5月1日以后的收费标准计算,共计无偿为造纸厂提供的修理劳务收入达300400元(不含税)。
于是,市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9月19日以我厂为造纸
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属“视同销售”为由,向我厂下达了补缴51068元增值税
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问,无偿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么?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那么,你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算不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因此,你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不能作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那么,你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能否像市国税稽查局所说的那样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显然,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均是对货物的转移、自用、投资、赠送、分配等方面作出的“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具体规定,但却没有一项涉及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
也就是说,在增值税的“劳务”方面,无论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的具体规定。
依据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民事主体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则合法”的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无偿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可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对你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违法的。
所以,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市国税稽查局的要求,缴纳51068元的增值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市国税局作出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补缴增值税的复议决定。
在这里,笔者认为:对你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在不能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能够准确划分无偿提供修理电机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将该部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若无法准确划分无偿提供修理电机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当月无偿提供修理劳务营业额(按当月收费标准计算)与当月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应当转出的无偿提供劳务所
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当月无偿提供修理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确定的无偿提供修理劳务的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合计。
一言以蔽之,无偿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