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施工浙江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在从事公路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它他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有关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检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安全会议记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安全事故情况记录、安全事故处理结果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安全事故报表记录、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等8种台帐(附后)应当需统一格式(见附件);对安全管理网络(包括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主任名册等)、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防”工作等4种台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格式,但应当保持历史延续性不作统一规定。

(二)建立公路建设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建设业主、指挥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直报省厅、省公路建设安全办公室,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了解事故详情,并在1小时内分别向省厅和省公路建设安全办公室补报或续报;最终由浙江省公路建设安全办公室对事故予以全省通报。

(三)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一年内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项目,取消其年度考核奖。

(四)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每年组织省在建公路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建立公路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信用考核制度,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第十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协助、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报告和投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建设项目有关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器材。

第四章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单位并对勘察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或注明,并对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其设计负责。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设计并注明,同时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或注明,并对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审核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做出详细说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布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管好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

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或者减少施工作业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