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必要性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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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必要性和影响
第一篇:营改增必要性和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
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首先,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
第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
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这一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
细分,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增进百姓
实惠,并助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有利影响
国家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已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
据税总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带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同时还可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
若改革在全国推开,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1000亿元。
1.降低企业税负。
我国在原有的基础上新设了两档更低的税率11%、6%,这是精心测算之后选择的结果。
有关测算表明,现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11%一15%之间,无疑,在这个区间内选择的税率,改征后的税负水平就大致保持稳定,改革选定的税率最终选择与最低税负相对应的11%。
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总体上是一种减税。
2.避免重复征税,提高企业利润,打破第三产业发展瓶颈。
增值税之所以取代营业税是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进行课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营业税则和增值税不同,它是对营业额全额课税,只要有经营有收入,就按5%的比例征收。
这样如果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那么税收负担就会越重。
3.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就相应地降低了他们的税负。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增值税和营业税处于并存状态,这一定程度上就使增值税不能形成有效的抵扣链条,从而影响整个税收制度完整性。
4.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以后,增值税的交叉稽核功能将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助于公平税收环境的形成。
在税收监管方面,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实行全国联网稽核比对信息,监管将更加严格,税收环境将更加公平。
5.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统一征增值税之后能解决这个难题。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与其不停地去划分新产品和服务中两税的征收范围,不如统一改征增值税,免去了许多划分中产生的麻烦。
6.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1.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增值税征管主体的问题,国税地税如何分账,这些都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
2.所谓减轻税负只是总体而言,落实到不同的行业以及具体的企业,其影响完全不同。
例如对于咨询服务业而言,没有进项税额,本来就不存在抵扣一说,反而会增加了税负。
3.从2006年起,我国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
4.进项往往容易遇上发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
5.这个政策对物流企业不利,由于路桥费部分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没法进行抵扣,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为11%,税负反而增加。
6.导致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和复杂化。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但目前采用单一税率与两档或者三档税率的国家占了绝大多数。
这次上海试点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6%和11%这两档税率,这样就导致税率设置越来越复杂,并且与非试点地区不统一。
7.上海试点产生洼地效应。
本次试点仅限于上海地区,某种程度上可看作是实行了区域性优惠政策。
上海因为税改试点这一政策原因,具有了比较优势,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级差地租,导致周边地区的资金流向上海转移。
这样一来,上海周边、进而全国部分资金向上海转移,而其他省份的相关税收就会受到影响。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中可实施的策略与改进方法
1.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
上海国地税不分家的情况有效避免了许多问题,但若税改在全国铺开,则需要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合理界定和划分分税的原则与标准。
这完全可以通过国地税资源分享,加强国地税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
2.加快营改增在全国的改革实施。
虽然试点文件已经考虑到如何处理好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但是试点势必导致税负不公,所以应该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实施的进程。
3.减少物价影响。
一旦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就会增加购买方支出。
在增值税增加的情况下,会将相应税负负担转嫁给购买方或提供方。
要想更好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解决。
4.借鉴外国经验。
增值税产生半个多世纪以来,已经经历了探索、发展到完善的过程,许多国家都具有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
对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围过程、税率高低、税率档次、优惠项目等等,都可以参考和比较其他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我国的后起优势。
第二篇:营改增将对建筑业影响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
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
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
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
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
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
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
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
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
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作者:张杰
第三篇:营改增对保险行业影响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及建议
营改增,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国策,尤其是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因为金融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货币资本增值,缺少传统的流转增值概念,因此其难度之大、过程之复杂、影响涉及之广,应该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开先例的。
一营改增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发生变化
保险行业在现行税制下,一般按企业营业收入的3%来交税。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保险行业的税收将会增加很多。
一个保险企业税负具体增加还是减少,就要看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从计税基数看,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应交增值税的多少取决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发生变化
依据新会计准则,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是包含营业税额的,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则不包括该项税额,虽然可能实际税收的变化较小,但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了变化,进而会对企业的利润率产生影响;另外,企业的增值税没有包含在损益表内,这样在起草企业财务报表时,相关的信息就无法表现出来,这样最终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精确性。
(三)影响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会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制和管理,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进而会对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产生影响。
具体的在营改增之后,保险企业在进行结算时,需要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需要对方认证才能发挥作用。
在收取发票上,不同的保险企业,发票的获取也存在差异,企业一方面要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还要最大限度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企业的现金流量发生变化
“营改增”对于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部分可以一次性抵扣,进而减少了企业
当期应缴增值税额,这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
2.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保险税和教育附加税以应交增值税为基数,随着应交增值税的减少,以上两税也随之降低,即降低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而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
3.企业外购设备的入账价值直接降低,企业所购设备折旧期内每期的折旧额也减少,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地就要向国家多缴纳所得税,这就会等量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
此外,“营改增”对企业资产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原值、后续计量,存货以及资产内部结构的变化。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付价款中所含进项税额不在作为固定资产成本,而是可以抵扣。
在总体投资额不变以及固定资产价值也没有随着增值税转型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原值、折旧以及净值均发生减少,固定资产周转率明显提高。
企业的进项税额越多,固定资产项目的价值变化越明显。
(五)经营方式的改革及代理渠道的管理
(1)视同销售的影响因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与他人的,均视同销售;而众所周知,各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竞赛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金额如果作为应税销项,会立刻加重企业的税负,如果计算税收在内,各公司的可用销售费用会因此减少20%左右,除非全部都改为现金奖励或者转化为其他服务。
因此,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一方面各公司会缩减业务奖励费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奖励实物的方案也会大范围缩减,而旅游方案是否继续有待于政策明确。
(2)代理渠道手续费的影响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若继续执行,则需确认以含税保费还是不含税保费;若变更执行,则需要重新议价。
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也要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其销项金额的确认也有待政策明确。
二保险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税务负担加重
以企业税负平衡为目标,保险工程企业成本支出可以扣除进项税
的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进项比重”至少达到50%以上。
如果低于此比例,“营改增”则有可能将加重企业的税负负担。
从保险行业这个角度来看,由于保险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税所占比例较低,所以大部分的保险工程企业的税负可能在“营改增”中有所增加;从上市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企业成本支出中,除了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外,剩余的企业费用一般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于是就有相对高的进项额,这有助于保险企业的税负。
在保险行业所有成本中,原材料成本超过50%,人工费用和水电费等企业成本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这里要注意,有的企业采用了劳务分包,他们在支付相关劳务费用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所以这时人工成本变可以抵扣销项税。
(二)进项税发票的获取较为困难
保单的销售一般是通过雇佣代理人来进行的,而代理人作为自然人,一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行业地区分布区域广,所以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薄弱,很难收集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具体的表现如下:专用发票信息不全,相关的税号不符,而发票的获得人没有及时发现,使得发票不能通过认证;由于对增值税抵扣信息不熟悉,使得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而只是取得了普通发票;为了降低成本,只开收据,而没有正式的发票。
发票抬头与具体企业的名称不符,使得增值税无法抵扣。
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采购合同是由总公司与供应商来签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企业为总公司,这就使得成员企业在信息上出现不符,就不能进行抵扣。
(三)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一般情况下,保险企业在缴税时,只在缴纳和计提上进行会计核算。
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对支付佣金等方面做相应的会计核算,使得缴税的金额更加的清晰具体。
在会计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了“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科目,使得会计核算变得复杂。
其中在收入核算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税所依据的是保单的销售价格,当然它不包括增值税;在成本核算上,在营改增之前,成本是价税合计额具体包括进项税额和实际
成本,改革之后,需要专用的进项税额发票与销项税做抵扣。
(四)供应商与采购管理
(1)因政策明确了新增资产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因此凡能开具专票的新增资产管理将成为重要事项。
(2)必须对现有供应商全部梳理,确认其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考虑是否作为长期供应商以及重新议价,在议价过程中会因前述的问题产生一轮复杂的博弈。
(3)职场租赁、会议、培训支出一直是保险公司的大额消耗,将出现较大的变化。
如果出租人或者场地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票,可能会发生一轮保险公司职场的搬迁大潮。
(4)所有采购合同中,需对各项产品合同协议中的税费承担、涉税条款、发票开具,包括发票类型、发票开具时间、发票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重新或补充约定。
(五)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不一致可能带来双重缴税
保险产品的销售有一个见费出单的过程,投保过程中,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点上,此外,多数寿险产品还会有犹豫期。
在营改增之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也是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在交易切换过程中,险企如果没有进行精细化管理,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
因此,营改增过程中,险企进行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同,未来可能就会带来产品成本上的差异,一样的产品,不同公司,不同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可能定价就会产生差别,因此险企的竞争力也会不同。
营改增给险企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务系统的调整,更是产品定价系统、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再造的整体梳理布局,也对险企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险企流程有差异,缴税可能就不同,保险公司一味跟随其他公司进行产品定价会有风险。
因此险企应从产品定价、业务流程再造、财务管理层面等,对整个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好准备。
三保险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一)放宽增值税税基,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比较窄,增值税的税基要放宽,将劳务等都纳入进来,使得增值税纳税慢慢规范化,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过渡性扶持。
企业也应该更加深入的关注和理解这些营改增相关政策的详细规定,实施能充分利用此项政策的经营战略,比如改进产品设计,使其成为增值税纳税征收体系的产品,在合法的情况下,选择一些避税或是退税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利润增加。
(二)提高进项税发票的管理水平
(1)全面考虑发票获取成本,科学获取专用发票在面对一些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不能抵扣的企业业务时,保险企业可以考虑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以节约成本,减少税负。
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要冷静思考,从降低企业支出成本的角度,尽量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草率地获得一些不可抵扣的发票。
(2)确保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相符
此外要确保发票的抬头与本企业的名称相符,在材料采购上,总公司可以与供应商谈判,而具体合同的签订则有成员企业来进行,并付款,以确保发票信息与具体合同企业相符;为了使有些保险业可以顺利抵扣,可以与供应商洽谈,由甲方选择供货商和具体的价格,而付款由保险企业来操作,这样,就保证了发票抬头与保险企业名称一致,有助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水平
“营改增”对于财务工作来说,是新的财务手段上的改变。
因此,会计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化能力,要加强对于此项政策的学习,了解各种抵扣税的类型和抵扣方式等,促进财务成本的控制。
企业定期举行营改增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员工掌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应用,此外,要加强增值税知识的宣传,使得会计核算人员及时了解营改增的国家政策的变化。
会计核算人员必须规范会计上的核查内容和核查标准,使其符合政策要求。
在发票的管理方面,企业财务部门更要做到谨慎和严格。
我国目前是“以票控税”制,所以发票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