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厂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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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造船厂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税收筹划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
(三)权责分明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财务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四)效益优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

厂财务部门负责全厂资金管理工作,各部门、车间、班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资金收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销售、采购等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三)收取的现金、支票、汇票等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第六条资金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按预算执行资金支出;
(二)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严禁公款私用、违规报销。

第三章成本核算
第七条成本核算以成本核算制度为依据,实行全过程成本控制。

第八条成本核算范围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

第九条成本核算方法采用制造成本法,按产品成本核算。

第十条成本核算周期为一个月,每月底进行成本核算。

第四章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编制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厂领导审批。

第五章税收筹划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税种、税率,降低企业税负。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厂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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