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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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管理及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县(区)是指城乡道路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已开通两条(含)以上城乡公交线路,当地政府在规划编制、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在辖区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县(区)。
试点县(区)由各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定后公开发布。
第四条试点县(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实际确定试点项目,包括以下两类:
(一)城乡公交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城乡公交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停靠站牌及候车亭等。
(二)城乡公交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城乡公交智能调度中心、城乡公交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城乡公交营运车辆视频监控系统、城乡公交营运车辆语音播报系统和IC卡刷卡装置等。
第五条试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补助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试点项目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引导示范、有效监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报试点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二)试点县(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
(三)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城乡公交线路的行政许可文件和线路经营公司自有车辆的购置合同及发票;
(五)试点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六)场站类项目的国有土地批准文件、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七)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含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功能用途、实施计划和进展情况、投资预算、经济与社会效益等);
第八条试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试点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选择确定有条件、较成熟、可示范的试点项目,并按第七条规定准备好申报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县(区)上报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和厅运管局对各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厅专题会审议确定试点项目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和发布。
第三章项目资金补助与拨付
第九条试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项目的场地和站房建设(不含征地或土地租赁费用)、站牌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与设备配置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城乡公交基础设施项目(站牌除外)和信息化项目实行按比例补助的方式。
综合考虑项目类别、投资规模、功能用途、设计标准等因素,专项补助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投资预算的30%-50%。
城乡公交停靠站牌及候车亭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补助的方式。
双杠式停靠站牌按照3000—5000元/个的标准予以补助;雨棚式和港湾式候车亭按照15000—25000元/个的标准予以补助。
每个试点县(区)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以上补助标准,结合上报试点项目的具体情况,于11月底之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城乡公交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等场站类试点项目分两批拨付。
第一批于资金补助方案确定后拨付30%;第二批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70%。
城乡公交停靠站牌及候车亭项目和城乡公交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试点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补助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试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试点县(区)交通运输局在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功能用途、实施计划、建设质量等内容及要求,对试点项目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将验收结果随同资金申请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试点县(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试点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支持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抓紧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的
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申报资料的核实审查,强化对试点县(区)和试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组织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如发现开展试点过程中存在违规
行为的,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和厅运管局将对各市试点工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如发现试点项目申报和验收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酌情核减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并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将取消所在市下一年度的试点县申报资格,同时停拨剩余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每两年开展一次的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对试点县(区)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和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水平较高的县(区)将在其所在市申报试点县时给予优先考虑,同时在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分类表
2.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分类表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注:项目类别请填写城乡公交基础设施项目或城乡公交信息化项目。
项目名称:例如××城乡公交停车场、××城乡公交停靠站牌及候车亭、××城乡公交智能调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