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噪声聋 诊断职业病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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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诊断分级为:轻、中、重三级。 取消原标准中最后一档。
职业噪声接触引起的听力损失是一渐进过 程,前10年发展较快,但听力损失主要发生 在高频段,这就是临床耳鼻喉科习惯称谓 的“噪声聋”,随后进入一个缓慢的平台 期,如在没有个人防护措施下继续暴露接 触,听力损失将逐渐累及语言频率,出现 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噪声性 耳聋。但是,工业噪声暴露不同于军事噪 声暴露会出现重度聋。
修订的内容
• 关于诊断名称的修订
目前,国际上对由职业噪声接触引起的听觉障 碍,一般使用“职业性听力损失”(Occupational noise hearing loss)一词。原诊断标准名称也是职 业性听力损伤,但诊断分级却出现噪声聋。标 准名称与分级的混乱不仅使人理解为只有听力 损失达到70dB(噪声聋)以上才视为职业病的 错误概念,重要的是被诊断为职业性听力损伤 的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赔付。
ISO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危险度估计〔ISO R1999E〕(表1),等效噪声暴露85分贝(A), 工龄≤5年的听力损失危险度仅为1%。所以,有 的国家在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内容中,要求 噪声接触年限≥10年。
回顾分析全国九省市重点工业企业噪声危害调 查结果报告(1981)(表2),结合对1132例纺织 噪声暴露的听力结果分析,课题组认为:噪声 性耳聋的发病年限不应低于5年。因此,增加了 噪声作业工龄≥3年的要求。
•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
关于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2— 2006工作场所噪声接触限值的噪声作业(作业 场所噪声接触限值8小时等效接触≤85dB(A)。 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 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接触限值 增加3dB原则,确定其接触限值)。
关于噪声作业工龄≥3年,我们通过对某纺织厂 1132例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结果分析,了解到 噪声作业工龄10年以下人员的语言频率平均听 力损失≥26分贝的阳性检出率为0(未经年龄修 正),故在诊断与诊断分级中增加了“连续噪 声作业工龄不低于3年的要求”
鉴于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是噪声聋,为确保劳 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将诊断标准 名称修改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 关于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的修订
原诊断标准中的诊断原则过于笼统,如 “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概念模糊,未 体现剂量--效应关系,容易导致冒诊和误诊 (国内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一直以接触计量 为重要诊断依据)。因此,要求诊断职业 性噪声聋时,要充分考虑噪声接触时间、 强度以及噪声作业工龄,因此在正确使用 说明中进行了强调。
以上内容的增加,对标准的理解和正确使 用会有所帮助,从而提高诊断的正确率, 减少冒诊和误诊。
• 职业噪声暴露是目前我国较严重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之一,波及范围和接触人群广, 其所导致的职业性听力损伤已成为继尘肺 病之后的第二位职业病危害。目前,已列 为工伤保险目录。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 的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进行科学、合 理、规范的修订,不仅有益于维护工人健 康权益,而且为国家、社会和企业经济发 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尽快对其 标准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表1 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危险率(%)估计[ISO R1999-75(E)]
LAeq
暴露年限(年)
%
dB(A)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a
0
0
0
0
0
0
0
0
0
0
≤80
b
1
2
3
5
7
10
14
21
33
50
a
0
1
3
5
6
7
8
9
10
7
85
b
1
3
6
10
13
17
22
30
43
57
a
0
4
10
14
16
16
18
20
~10年 0~1.37 0~1.39 0~1.29 0.25~3.95 1.08~5.62
~20年 0~2.61 0.14~3.84 0.23~3.01 0.95~5.11 5.36~16.18
~30年 0.18~5.34 0.14~5.35 0.55~6.39 3.81~18.93 12.83~30.43
• 诊断标准分级
原标准名称为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而诊断分级中最后一档(5.4)却出现噪声聋。 这一级别的出现,一是从文字上易让人产 生只有听力损失达到71~90dB才是职业病的 错误理解;二是为冒诊和误诊(错误诊断) 提供了依据。由于,职业性听力损伤是一 个渐进性的听力损失过程,其听力损失的 程度不会超过中度以上(不包括急性声损 伤),否则同时还存在其他致聋因素或夸大 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91
a 110
b
0
26
55
71
78
78
77
72
62
45
1
28
58
66
85
88
91
93
95
95
a 115
b
0
36
71
83
87
84
81
75
64
47
1
38
74
88
94
94
95
96
97
97
a听力损伤危险率%,b听力损伤总百分率%
表2 不同工龄不同声级噪声性耳聋检出率%
声级dB(A) 80 85 90 95 100
关于正确使用说明的修订
• 标准的正确使用说明,属技术规范性文件。 本次修订不仅在鉴别诊断和诊断步骤方面 增加了内容,还对评判分级进行了修订。
• 参考目前国外噪声聋诊断标准,本次修订 后的耳聋评定分级是以“较好耳”语言频 率平均听力损失为准,因此,只需计算单 耳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值即可,故取消 了双耳“校准平均”计算公式。其根据:
标准研制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前题下, 根据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认为:
观察对象一项可以继续保留,其评定标准 调整为双耳3000、4000、6000KHz平均听阈 ≥40dB(HL)。因为观察对象分级既繁杂也没 有实际意义,所以,取消观察对象的分级, 由此也更容易操作。此修订不仅考虑了工 人的就业和相关权益,也考虑了企业利益。 更符合国情。
21
15
90
b
1
6
13
19
23
26
32
41
54
65
a
0
7
17
24
28
29
31
32
29
2395b1 Nhomakorabe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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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5
39
45
53
62
73
a 100
b
0
12
29
37
42
43
44
44
41
33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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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5
b
0
18
4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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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1
54
41
1
20
45
58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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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82
87
职业性噪声聋 诊断标准的修订
王建新
2008.01
立题背景
• 1996年我国颁布了《职业性听力损伤及耳 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002年根据《职 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相关职业病诊断 标准均重新颁布,有关职业性听力损伤及 耳聋的诊断标准只是标准题目更改为《职 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但内容方面未 做任何改动。
职业性噪声聋或听力损失特点为双耳对称性
参考国外的评定分级
标准简洁更利于操作
• 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下列内容:
若双耳为混合性聋,其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 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计算评定,但 骨导听阈同样要进行性别和年龄校正。此要求 亦在正确使用说明中进行了强调。
若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高频听力损失时,应 考虑有其他致聋原因。
若纯音听力测定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 应考虑功能性聋。
听力损失虽以高频为主,但语言频率听力损失 超过中度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 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根据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 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多次纯音结果偏差应≤5 分贝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多次纯音结果偏 差应≤10分贝的要求,其目的是保证纯音测听结 果的可靠性。
• 该标准颁布实施,不仅对职业暴露噪声群 体的听力保护以及职业性听力损伤病人的 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为职业病防治机 构提供了诊断和评定依据。但根据临床实 践体会及有关信息,使用执行机构均认为 并反映:其标准编制的部分内容和有关文 字表述欠明确、详尽、个别内容还存在明 显错误,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诊断机构之 间标准执行不统一,规范及诊断混乱现象。 如有的诊断机构是按经验执行,有的则变 通执行,还有的因标准理解不同而导致冒 诊、误诊和漏诊现象的发生。
• 观察对象问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观察对象应为疑似职业
病。但当今社会环境噪声、交通噪声、以及电信 业和随身听的普及应用,非职业接触人群的平均 听阈水平明显下降。据北京对部分办公室工作人 员的听力调查结果显示:高频段听力损失≥30dB的 阳性检出率为30%左右。而原诊断标准中高频段 (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25 dB即为观察对象Ⅰ级,而且不是双耳平均计算的 结果。虽然观察对象没有任何赔偿,但无形之中 给企业和工人之间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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