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服务_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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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服务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全体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便民高效原则;
(五)服务至上原则。
第二章执法服务内容
第四条执法服务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裁决;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行政服务。
第五条执法服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提供以下具体服务:
(一)法律法规咨询;
(二)业务流程指引;
(三)办理进度查询;
(四)投诉举报受理;
(五)现场勘查;
(六)调解纠纷;
(七)执行监督;
(八)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章执法服务程序
第六条执法服务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材料;
(三)决定办理;
(四)送达结果;
(五)反馈意见。
第七条受理申请:
(一)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不得拒绝;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因,并指导其补正材料。
第八条审查材料:
(一)执法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九条决定办理:
(一)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对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当及时安排;
(三)对需要调解的,应当依法进行调解。
第十条送达结果:
(一)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决定书、许可证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反馈意见:
(一)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改进。
第四章执法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执法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二)热情服务,耐心解答;
(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
(五)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不得擅自改变执法程序和规定;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本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服务监督机制,对执法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对执法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法服务质量;
(二)执法效率;
(三)廉洁自律;
(四)群众满意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执法服务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