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龙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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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龙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
[2022]0001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0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200
【处罚日期】2022.02.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聚贤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汪龙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10
处罚名称汪龙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行政处罚
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
决定书文
号
被处罚对
汪龙强
象
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汪龙强在宁波市***某超市
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02月17日,违法行为人汪龙强来我局投案自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汪龙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汪龙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
银行科技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
日期
2022-02-17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聚
贤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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