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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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宗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
规程的通知
(苏民宗发[2012]13号)
各市民宗局、委(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我委(局)制定的《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处室实际,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规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
江苏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法定权限依法由本委(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准予其从事民族宗教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委(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开透明。
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委(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内公示。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期限;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规范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说明、解释的,实施机关应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四条委(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平公正,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申请人
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外,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委(局)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依照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受理并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审验、核查或作出准予、不予许可决定前,要切实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阻止申请人就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受国家法律保护,委(局)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委(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申请人、承办人签字后各自保存备查。
第七条委(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委(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勘验。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