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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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5篇模版)
第一篇: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
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
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
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
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
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
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
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
食品。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
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
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保健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需要配备保健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
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保健食品安全信息。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6、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
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7、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工作。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保健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销售场所须具备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和销售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
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健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严格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准予上岗。
5、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自检机构,设立保健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保健食品检测设备,适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
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退市和
销毁制度。
2、保健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1)、清点不合格保健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保健食品,并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可能造成保健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4、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5、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保健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
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销毁的保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七、保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
(1)、保健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2)、保健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对入库的各种保健食品
必须进行验收和登记,设立保健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保健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3)、保健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避免阳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
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
(4)、库房内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保健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防止保健食品发霉、变质、生虫。
(5)、库房中设有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内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保健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保健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
冷库贮存保健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5、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问题保健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6、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保健食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九、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发生重大保健食品质量事故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减小社会危害。
3、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篇:《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
南华县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所用的经营场所为合法的商业用房,符合南华县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证做
到:
1、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为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2、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从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并索要相应的资质文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备查。
3、严格按所经营保健食品的存储要求存储,并建立完整的进、销、存记录。
4、在经营活动中不夸大宣传和介绍保健食品的功效,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5、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质量负责。
三、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三篇: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
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维护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诚信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2、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从合法渠道购进,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查验并保留供货者和产品的资质文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
3、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不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不销售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
4、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质量负责,在经营活动中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5、服从监管部门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作出的召回或停止经营等措施。
6、本企业或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四篇: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三篇)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篇一: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为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本单位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以下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其它需要悬挂的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健康情况有档案记录。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质量常识、卫生知识以及业务技能。
四、直接从事食品销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着工作装并佩戴上岗证;工作装应整洁、卫生,上岗证应明示员工健康状况。
五、销售人员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质期,定期检查食品的保存状况,发现保质期到期和存在问题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营业场所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安全有效。
七、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保鲜食品等具有相应的存储设备;设备(设施)布局合理,生熟食品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无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
八、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单位资质,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食品进货时,必须进行质量查验。
相关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食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发票,按照法定的索证索票制度留存备查。
九、食品购进、销售情况按法定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如实记录
购销时间、对象,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凭证及保质期等情况。
十、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具备必需的存储条件和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等卫生条件。
一、质量管理部负责提出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部门经理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公司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的质量方针。
三、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四、质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对公司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一、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二、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三、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四、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五、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
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六、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七、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一、为了加强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经营包装食品的,验收员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
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验收员按照食品广告指引验收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验收员验收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入库。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
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 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45-75%之间。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篇二: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药店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药店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药店执行国家有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