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执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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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执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保执勤行为,提高安保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单位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保人员在履行执勤职责、保障单位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环境中的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所有安保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依法执勤,文明执勤,规范执勤,做到遵章守纪、忠诚履职。
第四条安保单位应建立健全安保执勤值班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体系,保证执勤工作有序、高效。
第五条安保单位应当对执勤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技能、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勤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保执勤管理档案,对执勤人员的执勤记录、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定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七条安保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武装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第八条安保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安保执勤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安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执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增强执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执勤职责
第十条安保执勤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保障单位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行安保、防范、巡逻、宣传等执勤任务。
第十一条安保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维稳工作,加强巡逻防控和信息收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治安隐患。
第十二条安保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初步处置和现场保护,稳定情绪,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安保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安保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重大活动、重要场所进行安保工作和情报收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五条安保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安保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协助现场管理,维护公共秩序,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并及时制止和处置。
第三章执勤管理
第十七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执勤巡逻、备勤值班、值守观察、协助周边单位等工作制度,统一安排、分工明确,确保全面覆盖、精准定位。
第十八条安保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执勤路线和执勤时间,合理分配执勤人员,确保执勤工作有序、高效。
第十九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勤管理制度,对执勤人员的执勤装备、工作状态、执勤记录等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勤考勤制度,对执勤人员的出勤情况、工作状态进行记录和考核,对工作表现好的执勤人员进行及时表扬奖励,对工作表现差的执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执勤人员进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执勤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勤工作严格、规范。
第四章执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安保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执勤装备,包括警棍、手铐、防护装备、通讯设备、车辆等,确保执勤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安保单位应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设置休息场所、饮食场所、洗漱场所等,保障执勤人员的休息和生活需求。
第二十四条安保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执勤人员进行业务及技能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意外情况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勤纪律,落实上级执法指挥,确保执勤工作的协调有序和高效执行。
第五章执勤监督
第二十六条安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勤监督机制,对执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执勤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执勤中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
第二十八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安保单位的执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确保执勤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执勤人员,安保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安保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同时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安保执勤制度和工作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安保执勤管理制度是规范安保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制度,各级安保单位和执勤人员应当切实遵守执行,确保安保工作得到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