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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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分配角度的劳动与要素应界限分明。

有生之年的劳动成果都是按劳分配,
具有个人性;遗产、公共资产、自然资源、政府资源都是“分配要素”,具有公共性。

分配只有两个标准:所有权与劳动量。

多种分配方式的说法并不科学。

此生劳动养此生,应成为处理分配问题的基本论调,他人之财当限,非法之财当禁。

标签: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个人性公共性劳动量所有权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几乎成了经济学界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永恒问题。

近期论及二者一致性的主张并不少见,各有其价值与不足之处。

但二者作为并列的经济概念,理论上不可能没有严格界定,其差别是毋庸置疑的,但究竟差别何在呢?作此区别有何意义呢?试予分析,以作参考。

一、划分标准与角度的模糊——理解二者关系的误区
其一,生产条件和分配标准的不同。

在生产之前,作为生产条件,劳动是生产的必备因素,当然是生产要素;生产之后,作为分配标准,则必须将人的劳动和物的作用分开;分配角度的生产要素应称之为“分配要素”。

其二,广义、狭义的不同。

广义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而狭义的生产要素则仅指物的准备。

其三,公私领域劳动的差别。

这个差别实际来自于我们对传统按劳分配教条理解的结果。

我们把公有制范围内的分配称之为按劳分配,而把私有制范围内的劳动所得称为生产要素分配,其分配形式曰劳动力分配。

其实,由于现实条件(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社会而非企业作为分配主体)的不具备,不赋予传统按劳分配理论以时代内容,它就会走向末路,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任何一门学科,哪怕是最深奥的学问,如果不同丰富鲜活的社会生活发生紧密的关联,就不可能有生命力”。

事实很清楚,即使在党政事业、国企这些公有制领域,各地各部门各岗位也不是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种变化,不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否定,而是在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按劳分配的实质是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贡献多少分配所得”,不必按公私范围区分劳动分配的原则或方式,不可一种劳动两种解释。

二、个人性,还是公共性——二者差别的关键
到底什么是活劳动?个人体内储存,因而不可剥离,并且与生俱在,即作为分配标准与生产要素相对而言的劳动只能是“活劳动”,它必须是属于分配者个人的,并限定在劳动者的有生之年。

只要是在有生之年,正在进行中的劳动与已经物化的劳动都是“活劳动”。

因为一天、一月、一年的所得瞬间都可物化,生产期无法确定;自己享用自己的劳动成果,还是享用他人劳动成果,只能用“一生”来界定最恰
当,这才是“活”的真正含义,我们对此却熟视无睹。

他人的赠与或遗产则是生产要素(货款当然也是生产要素)。

有生之年的劳动成果被别人使用而不付报酬,或认为获取报酬是不正当的,则有违常理,也就无人辛苦劳作、省吃俭用去进行积累了,鼓励挥霍,社会进步也就无从谈起。

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生产要素,一个是以土地为代名词的自然资源,一个是无形资产,如政府控制的消费资源(如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正如公众储蓄转化为贷款即成为生产要素一样,前两者也同样具有公共性。

威廉·配第的“劳动”即为“活劳动”,萨伊添加的“资本”则为公众物化劳动的长期积累。

不管价值二因素、还是三因素,“财富的生产包括人和物两大要素。

前者是人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作为人的能力的技术、管理等各种智力劳动”,其余的都是非个人活劳动的范畴。

活劳动具有个人性,生产要素具有公共性。

三、劳动量与所有权——一切分配的两个标准
关于分配制度的表述,按劳分配常与多种分配方式或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列使用。

西方经济学中,劳动和资本也是并列的。

我们所谓的生产要素,其中包含诸多活劳动的因素,正如上文,技术管理指的是技术管理活劳动(专利技术的转让费也是活劳动收入,是对前期劳动投入的回报);不被人掌握运用,知识无任何用处。

多种分配中的“风险收入”也是劳动收入,因为它建立在久经沙场的、具有胆略的高智商风险判断力的基础之上。

风险收入中的劳动实际被低估了(私有制企业决策风险是企业主独自承担,而国企决策风险99%是由工人和国家承担,公私领域承担风险不同必体现在收入上)。

没有十年磨练,哪有当机立断呢?“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并列,容易被理解为,技术、管理与资本都是非劳动要素。

按生产要素分配只能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分配方式只能划分为两种:按劳动量分配和按所有权分配。

繁杂的多种分配方式说法并不科学。

在此,我们对“食利者”或“按资分配”做一详细分析。

食利者可分两种情形:本人储蓄利息是按劳分配,接受遗产利息则是按所有权分配,即按资分配。

参与经营的企业家,如果是白手起家,则其全部收入都是按劳分配。

因为他在生产中使用的生产资料,或购买,或租赁,都不是无偿的,更何况经营风险难以预料,破产倒闭,谁解其忧!马克思曾说:“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

“剩余价值或利润都是工人创造”,是我们十分肤浅教条的理解。

如果经营作为遗产的家族企业,则其收入含有按所有权分配。

“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具有科学管理劳动和实现资本增殖两重性,其收入也相应划分为管理劳动收入和资本所有权收入两部分”。

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资本家,其收入中也不应全是按所有权分配,因为他也要为自己的投资付出一些劳动,如选择经营者,监督收取投资的定期回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并且,一旦出现投资纠纷,他要投入心力去诉诸法律等。

有同志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而是按配置生产要素的劳动进行分配”,这种说法看到了按资分配包含劳动的投入,是可贵的,但认为不是按所有权分配则是不当的,主要部分还是按所有权分配。

那么,有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按所有权分配呢?这大概只能存在于社会保障领域。

对于没有任何劳动能力者或失业者的社会救济,即属于此类。

“我们现阶段就业矛盾十分突出,形成了大量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获得劳动岗位的潜在劳动者,这些人自然无法纳入按劳分配的客体范围之内”。

他们实际是按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自然资源并不从属于任何一个人,是天然的全民所有,有能
力、有机会使用自然资源者所交的资源税当然应用于社保。

在原始时代,可以实行谁占谁有,“当经济发展了,生产规模扩大了,经济上稀缺性约束越来越强,绝不允许用谁占谁有的方法得到自然资源的产权或所有权”;稀缺与否并不妨碍所有权,不过稀缺使所有权更凸现而已,大自然永远属于全人类。

那么,完全意义上的,也就是说,对他人的物化劳动没有任何借助的按劳分配又如何表述呢?在人类社会早期,原始人凭自己的身手去捕捉鱼类,或仅利用自己发明的鱼叉,都是完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其他任何人使用他的鱼叉都包含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

捕鱼技术发展到今天,其中包含了多少代人在造船、织网,以及总结鱼类洄游繁殖规律上的辛勤努力成果,今天的财富并不完全是现代人活劳动的成果。

只要有前人工具或知识的借助,就不是完全意义的按劳分配。

正如下文所表述的一般情形:“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中的劳动者不仅应获得劳动力价值的报酬,还应获得作为生产资料主人所有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除了第一代开拓者,每一代人除了拥有自己的劳动所得,都应该大致平均地拥有了比上一代膨胀了的全部财富的一个份额;随时代演进,知识在积累,财富在膨胀,在这个加速度发展过程中,有能力、有机会者使用了越来越多的间的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也是劳动能力所有权分配,这种说法并不严谨。

因为这就完全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是否来自于个人活劳动应是二者真正的理论界限。

当然,在这里,活劳动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种限定就排除了一切多余的和有害的劳动,可以促使人类智慧和道德的进步。

对于劳动和要素二者在市场经济中贡献的计量,毋庸赘言,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解决一切。

当某种劳动能力稀缺,自然工资就高;资本稀缺,自然利息就高;当自然资源开始稀缺,可持续发展的呼声就会响起。

总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类似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不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的争论应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从所有者的角度看是按所有权分配,从所有物的角度看是按贡献分配,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此生辛苦养此生——处理二者关系的基本论调
这是竞争法则。

只有付出辛苦,千方百计提高自己的劳动能力,不辞辛苦,才会挣得一世温饱。

这是激励法则。

活劳动的所得是不可剥夺的,一份辛苦,一份收获;有了收获,才会促使付出更多。

节俭之收入应是活劳动收入。

这是约束法则。

占有他人的劳动不光彩,掠夺他人的劳动可耻。

只有自食其力,才会完善自己;取之有道,才会用之有方。

这是社会进步法则。

遗产会增加寄生虫,越严重,人类就越堕落,世界就越不人道。

“即便是当代国外主流经济学家,也没有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在伦理上是合理的,不需要调节的;他们在论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时比较的还是人的劳动贡献。


由于每一代财富的获得都是建立在前一代辛苦劳动的基础之上,使得一代比一代获得财富的程度在加速度地提高,资源的稀缺性在增加,还由于现代社会在起点、规则、机会的可避免和不可避免的不均等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他人劳动权利的排挤和对自然资源的贪占,近代以来,这种情况发展已逐渐达到这样的程度:一些幸运儿的财富拥有量已大大超过他的消费能力,畸形消费突出,资源耗竭,环境污染,弱势者更弱势。

所以,所得税、遗产税、利息税就成为必然,以保障部分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这种调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这只能是微调,竞争法则、能力主义也是社会基本法则,收入差别大致以劳动能力差别为比例是比较恰当的。

马克思对这种调节的差别曾大致设想,以不产生社会上“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为限度”。

“遗产税的设置并不影响所有者生前的享用,税率可以制定较高”,还是适度。

为什么要素分配常会蒙受一些不白之冤呢?
接受遗赠,使社会形成寄生的食利阶层,加剧了社会起点、机会、规则的不平等,阻滞了社会健康活力的发展。

这种不加任何调节的遗赠形成了大私有制,根源即经济权力世袭制。

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可以叫做“按血缘分配”。

马克思曾探讨过废除继承权的问题。

其实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并不反对一般的私有制,相反,他主张在对过度财富拥有而形成对他人奴役的大私有制进行改造之后,还要重建个人所有制。

在现代社会,尤其在转型期的中国,具有公共性的生产要素,如土地、矿产、水资源、公共储蓄的使用,以及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绝大部分都掌握在国家官员手中,要想进行生产,首先要想方设法从政府官员手中获得种种生产要素,即“寻租”行为。

“按特权分配”即凭借源自计划经济的管制、垄断特权进行的寻租活动大量存在。

由于监督体系规则设计的不完善,形成腐败的温床,如只要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就可牟取暴利等。

这是现代中国最紧要解决的问题。

这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要素分配,腐败收入是超经济的,最损害社会正义。

生产要素本身是无罪的。

只要我们制度公平合理,不管是活劳动还是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活劳动的收入肯定会超过要素收入。

在这里,我们还须明确:所有权并不必然带来收益。

它的收益的有无、大小要受供求支配。

如果你的所有物供大于求,无人使用,它往往还会贬值折旧。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往往会尽早结束对所有物的责任,贱价处理或撂荒。

“第一个雇工的‘边际产品’最大,没有非劳动要素的收入的空间,劳动要素收入越是递减,非劳动要素收入便越高”,就是指的供求变化。

随着遗产税等各税种的开征,生产要素越来越社会化,收入均等化会成为一种趋势。

最后,我们还要提到一些关于很多理论都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的根源性的原因。

传统劳动价值一元论已遭到很多质疑,“劳动价值论在主流经济方面遭受的冷遇和实践中的困惑则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我们的理论、我们的思想认识却总是难以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
来。

只从活劳动角度出发的价值理论已经步入象牙塔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它,但绝不可将之视为唯一的真理标准。

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尽管资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做出了贡献,是生产过程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它却不能参与分配”,照此推理,从国有银行贷款不能付利息,开采国有矿山不必交税,国资也不必保值增值,这显然是不对的;不过不是个人或某团体而是全民分配。

总之,我们需要客观的理论,过分夸大阶级、劳资对立而忽视统一性的理论使我们失去了很多理智的思考,阻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进程。

其实,我们并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

马克思在对英国经济学家吉尔巴特关于贷款取息是否符合“自然正义”原则进行评论时指出:一种交易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

只要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按照愿望去削足适履不可能成功。

所以,劳动与要素的分配理论应有一个客观的理解,不应做过分意识形态的解释,少一些“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绝对化的思维,否则,有违邓小平同志的良苦用心: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说来说去还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对于国家关系,我们从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异同来定亲疏,而是根据国家利益。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分配的内容已经从生产的角度,在政策的层面上说得很清楚;理论阐释有必要,但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理智出发,而不是一切向现成的理论靠拢。

我们过去常批评萨伊的理论是阶级调和论,难道我们今天还要再造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理论来吗?过去我们因对西方资产阶级学者马尔萨斯的某些观点的偏见而引发对马寅初的批判而产生的惨痛代价不能忘记。

党的历史方位理论告诉我们: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

不真正理解时代的变化和党角色的转换,与时俱进就是一句空话,吸收和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化遗产就不可能做到,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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