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之我见--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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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之我见——受益原则的利与弊通过近段时间对税收原则的相关知识的学习,个人对有关税收原则的基本知识也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和认识。

所谓税收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税收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税收政策的准绳,同时也对一个国家税收政策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国情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确定恰当的税收原则对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税收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税收的效率原则三个大的方面。

衡量税收的公平原则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普遍性原则,二是受益原则,三是支付能力原则(按能力负担原则)。

而本文就是以围绕受益原则的利弊展开探讨的。

税收公平原则指政府征税要是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威廉·配第认为,所谓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

税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相同条件的纳税人征收相同的税收,对不同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缴纳相应的税收,即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所谓受益原则,是指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税负,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受益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受益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

马斯格雷夫把受益原则分为:一般受益原则、特定受益原则和间接替代征收原则。

一般受益原则指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应当与他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一致;特定受益原则指对政府服务的特定使用者课征税收或收取费用;间接替代征收原则指直接衡量纳税人从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多少利益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以在许多场合下,以间接替代的方式来实现受益原则。

如,征收汽油税、汽车税作为对公路使用的间接替代征收。

受益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交换说,它认为税收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遵循市场分配原则和规则公平,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款与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都是一种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过程。

受益原则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并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认为纳税人因付出税款而减少的价值与纳税人所获得的社会福利相一致,而这无疑对每一个纳税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因为他
们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们所获得的公平品和政府提供的服务是等量的。

受益原则的突出特点在于,首先,既让人们明确了为何纳税,也让人们体会到了税收的公平和平等性,因而当政府要提供向人们某种特定的公共品和服务,就要依据社会成员的受益情况收取税收或费用。

其次它很好地实现了受益与代价的对等,不仅可以有效确定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理规模,还可以改进个人的福利水平,时间有效的资源配置。

受益原则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受益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四项原则的第一条就提到“每个国家的国民,都应尽量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的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有的国家收取社会保障税的做法也体现了受益原则的特点。

虽然受益原则在理论上对公平有较强的说服能力,但是受益原则在实际在操作当中却有很大的缺陷。

首先,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不可避免地,经常地会会出现“免费搭车”的现象,许多人并没有根据自己的受益状况和水平而缴纳相应的税收和费用。

其次,政府提供的所有公共品和服务当中,有很多是无法准确衡量每个社会成员受益大小的,很难确认各自的受益程度,例如国防、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等。

再者,受益原则也无法解释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如社会福利支出的受益人主要是穷人和残疾人,他们的纳税能力很低,而根据受益原则,受益多者多纳税,显然这是与政府的对他们的资助初衷是相违背的。

另外,受益原则中的特定受益原则对少数的公共品存在扭曲效益。

如对桥梁和高速公路收费,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使人们不得不减少了对此类公共品的使用,导致资源的低效率利用。

最后,受益原则调节的是纳税人的公共福利水平,没有涉及私人福利水平,因此它更接近于机会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其调节是不完整的。

对于纳税能力低或者根本没有纳税能力的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可见,受益原则只能解决税收公平原则的部分问题,它的应用是存在局限性的。

受益原则的适用范畴仅限于准公共品,即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品之间,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品。

包括价格排他的公共产品、拥挤性的公共产品和外部性公共产品三种。

例如收费的公共场所,俱乐部产品,收费的桥梁、高速公路等。

在我国,税收的实现是否真正地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呢?我们不得而知,受益原则无疑于为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添入了理想的元素,即人们根
据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的税收,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在税收领域具有平等关系,纳税人纳税是为了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平产品,而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相应地国家征收了税款,就应当履行政府的职能,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秉着为人民利益着想的态度,合理使用税款。

税收公平固然重要,但倘若税收没有加以正确合法的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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