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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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5
•【字号】黔南府函〔2020〕144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
取标准的通知
黔南府函〔2020〕14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以下简称《提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黔南州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81号)停止执行。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辖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畴。
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附件: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