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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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1.11
•【字号】青劳社厅发[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关于青海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2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 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二、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及标准
(一)基本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按缴费年限和年龄增加标准:
1、按基本调整标准增加后,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对退休(职)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
三、特殊调整对象及增加标准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标准为:
(一)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
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尚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组织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此次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地务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表》报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8年元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