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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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修订。

一、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在医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二、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三、医院病历室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四、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病历封存与启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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