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例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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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例文
为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此制定并公布以下规定:
一、婚假政策
1. 在职职工享有____天的婚假。

2. 对于符合《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年龄标准(女性____周岁,男性____周岁),并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的初婚夫妇,其婚假将延长至____天。

此福利的享受条件为双方或任意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均按此规定执行。

在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及奖金将正常发放,不受影响。

二、产假安排
1. 在职女职工享有____天的产假。

若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与寒假或暑假重叠,其假期不会因此顺延。

其中,产前假为____天。

对于难产的情况,将额外增加____天的产假;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将再增加____天的产假。

三、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规定
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休假,且此假期视为公假,期间工资及奖金照常发放:人工流产手术后,女职工可休息____天;
若人工流产手术与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同时进行,女职工可休息____天。

所有育龄妇女均应按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参与定期检查,此期间同样视为公假。

四、假期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及校领导批准,擅自取环并怀孕的女职工,将不享受任何相关假期。

五、违纪处理措施
对于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定期妇科检查、不接受节育手术、擅自取环怀孕等行为的女职工,将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对于故意隐瞒生育、节育情况,且存在违规超生行为的教职工,将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例文(二)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婚假制度
1. 本园在职职工婚假为____天。

2. 符合《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年龄(女性____周岁,男性____周岁)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延长至____天。

此假期适用于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情况,若仅有一方达到,则仅该方享受。

婚假期间,职工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二、产假安排
1. 本园在职女职工产假共计____天。

若产假期间恰逢寒暑假,则不额外延长假期。

其中,产前假为____天。

2. 难产的女职工,额外增加产假____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____天。

三、计划生育与节育手术休假
1.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按以下规定享受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公假,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人工流产:休假____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____天。

2. 所有育龄妇女需按照计划生育要求参加定期检查,此期间亦视为公假。

四、违规处理
未经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及校领导同意,擅自取环怀孕的女职工,不享受相关假期待遇。

五、纪律处分
对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定期妇检、不接受节育手术、擅自取环怀孕等行为的女职工,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对于故意隐瞒生育、节育情况,且违规超生的教职工,将依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例文(三)
为了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婚假
1. 在职职工的婚假统一规定为____天。

2. 符合《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年龄标准(即女性____周岁,男性____周岁),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其婚假将增加至____天。

此福利适用于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或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情况。

在享受上述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及奖金将正常发放。

二、关于产假
1. 在职女职工享有____天的产假。

若女职工产假恰逢寒假或暑假,其产假假期不与寒暑假期重叠计算。

其中,产前假为____天。

对于难产情况,将额外增加产假____天;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将再增加产假____天。

三、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并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休假规定如下,且休假期间均视为公假,工资及奖金照常发放:
* 人工流产手术:休假____天;
* 人工流产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____天。

所有育龄妇女均需按照计划生育的相关要求参与定期检查,此期间亦视为公假。

四、对于未经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及校领导批准,擅自取环并怀孕的女职工,将不享受任何相关假期待遇。

五、对于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定期妇科检查、不接受节育手术、擅自取环并怀孕等行为的女职工,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对于故意隐瞒生育、节育情况,且违规超生的教职工,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的严肃处理。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例文(四)
一、本单位所有干部、职工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育活动,坚决杜绝政策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政委为直接责任人。

具体工作由妇委会安排专人负责,涵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及相关服务,并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优待奖励等日常具体工作。

三、党组会议将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详细汇报,并向所在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需严格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遵循“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原则。

同时,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确保双方职责清晰。

当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本单位将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干部、职工采取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本单位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间隔半年)已婚育龄妇女前往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

同时,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并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以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为确保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得到有效监控,计生兼职人员将每年至少两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一定范围内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要求提供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等。

九、本单位将严格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政策。

十、按照相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确保干部、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得到妥善解决。

十一、对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干部、职工,本单位将凭有效的手术证明给予相应的假期安排。

具体假期标准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三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休息三天;人工流
产手术的根据怀孕时间不同给予不同天数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等。

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结扎手术或引产手术的,可享受相应的看护假。

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鼓励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政策。

对于实行晚婚的干部、职工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给予额外的产假和看护假安排。

同时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及每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若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则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五、对于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在退休时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在退休时将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六、对于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将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严肃处理。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例文(五)
一、坚决执行国家、省、市、县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
系,确保本单位及系统内干部、职工遵循法律法规进行生育,有效防止政策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副局长直接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服务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优待奖励等具体工作。

同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需积极协助党政部门,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局长办公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需严格审核其计划生育证明,遵循“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原则。

建立劳动关系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界定双方责任。

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动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及系统内干部、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确保措施的安全、有效与适宜。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间隔半年)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前往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

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及时引导政策外孕者采取补救措施,对避孕节育方法引发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并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加强对本单位及系统内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监控与反馈。

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两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一定范围内)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收集由
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等。

九、依据《_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

十、按照相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确保干部、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必需费用得到妥善落实。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手术证明享受相应假期。

具体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三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休息三天;人工流产的,根据怀孕时间分别休息十五日至四十五日不等;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上述假期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结扎手术或引产手术的,分别享受一日至五日的看护假。

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三十五日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五、对于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及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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