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植奖惩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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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植奖惩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植工作的管理,提高林木种植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林木种植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与惩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林木种植者的
积极性,确保林业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对在林木种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给予物质奖励;
(四)晋升职务、职称;
(五)其他奖励。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
(一)完成年度林木种植任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林木种植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
(三)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为林业可持续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效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
(五)积极举报、查处林业违法行为,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应当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惩罚
第六条对违反林木种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惩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
(六)其他惩罚。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惩罚:
(一)未完成年度林木种植任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林木种植技术规范,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三)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
(四)侵占、买卖、转让、租借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林木种植许可证,擅自进行林木种植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惩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奖励与惩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与惩罚的申报、审核、公示、实施等制度,确保奖励与惩罚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受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受到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整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