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县域保险统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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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县域保
险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1.11
【实施日期】2008.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县域保险统计办法》(试行)的通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区县域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推动县域保险健康发展,使县域保险进一步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作用,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县域保险统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采集、报送流程,做好此项保险统计工作。

附件:宁夏县域保险统计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宁夏县域保险统计办法(试行)
保险统计是通过对保险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把握风险规律,分析损失原因,核算经营结果,为制定保险政策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支持的一项重要制度。

县域保险统计是指保险机构按照县级行政区划,统计各县级分支机构的主要保险业务数据的统计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区县域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推动县域保险健康发展,使县域保险进一步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作用,现指定本办法。

一、县域保险统计基本口径
(一)我区的县级行政区划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区现有5个地级市,22县(区),分别是:
1、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3、吴忠市:利通区、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红寺堡开发区
4、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5、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
(二)县域口径
各保险机构的内部统计口径和行政区划有冲突的,必须以行政区划为准。

二、主要指标及口径
各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必须在其所属行政县(区)的统计报表中反映。

地级市的各项统计数据由中心支公司和该地级市所辖县(区)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统计数据汇总
而成。

例如:某保险公司在中卫市无论是否设有中心支公司,其中卫市的各项统计数据均由中卫市所辖县(区)的各项统计数据汇总而成。

设施农业保险中,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法人投保的单纯农业设施保险纳入[企财险―设施农业保险]统计口径;个人为其所有、占有的单纯农业设施保险纳入[家财险―设施农业保险]统计口径;将农业设施及其作物做为投保对象的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统计口径。

如无特殊说明,宁夏县域保险统计办法中的统计口径与统计标准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执行。

(一)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
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指财产险原保险保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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