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税务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税务问题
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税务问题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但在最近的一个税收政策文件中,又重申了84号文,可谓再度来了个逆转,即《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五款规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处理问题,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有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那么会计是如何处理的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借款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资本化,即: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那么企业以长期借款作为对外投资的利息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呢?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对外投资借款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的定义,会计处理上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但税收上要求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发生借款费用时
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则作相反方向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