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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台椒商初字第183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台椒商初字第1832号
原告: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经中路5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24926-7。
法定代表人:朱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叶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丽敏,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郑春天,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松强,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以下简称节日灯总厂)为与被告徐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X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16日、10月15日、12月22日、201X年1月12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节日灯总厂的委托代理人蒋志虎、被告徐丽敏四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敏的委托代理人郑春天于201X年9月16日、10月15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敏的委托代理人潘松强于201X年12月22日、201X 年1月12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节日灯总厂起诉称:被告是原告关联企业的职工。
201X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投资原告关联企业的股份,约定月利率为0.6%。
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531元,利息付至201X年8月20日。
至201X 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3469元、利息1408.14元。
201X年8月,被告离开原告单位,但未归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
故诉请判令被告徐丽敏归还借款本金23469元,并支付自201X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