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成殴打他人案(温公(泽)行罚决字[2021]0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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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国成殴打他人案(温公(泽)行罚决字[2021]0259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公(泽)行罚决字[2021]02595号
【处罚日期】2021.05.3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武国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3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13时许,武国成和荆某永在某医院门口因争抢客人问题发生争吵,后相某芳过来劝架,武国成用拳头殴打相某芳的头部一拳,致相某芳的左边眉毛处受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武国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岭市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5日,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1日在泽国派出所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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