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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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整改制度
一、制度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和环节。

三、定义
矿井安全隐患:指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生产和工作场所事故的
存在或潜在存在的异常状态。

分级管理:根据矿井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不同安全
隐患等级的划分和管理。

整改:指对发现的矿井安全隐患进行消除、改善或预防等措施,
使其达到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规定。

四、安全隐患分级
1. 一般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矿井中存在的,与职业病和安全生产有关的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对矿山生产的影响较小,可以在正常生产操作
中处理。

2. 重要隐患
重要隐患是指矿井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矿山生产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3. 严重隐患
严重隐患是指矿井中存在的,可能造成人员死亡、重大爆炸、大面积火灾等灾难事故,对矿山生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五、整改要求
1. 一般隐患整改
一般隐患的整改,可以设定统一整改期限,但必须在生产正常操作中完成整改,责任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2. 重要隐患整改
重要隐患的整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责任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3. 严重隐患整改
严重隐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要采取停产整改等严厉措施,确保整改过程中人员安全,整改完毕后,需要做出整改报告。

六、监管与考核
上级矿山监管机构对矿山进行检查时,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七、责任和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矿井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惩罚。

单位责任人员要承担直接责任。

八、制度的解释权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单位有关人员联系。

九、总则
本制度要求经营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班组、职工等各级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

对于制度做出调整或修改,应作出相应的通知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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