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改建为青岛工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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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改建为
青岛工学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3
•【字号】鲁政字[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改建为青岛工
学院的通知
(鲁政字〔2011〕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工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1〕7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工学院在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基础上建立,同时撤销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的建制。

二、青岛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青岛工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内部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按民办机制运行。

四、青岛工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五、青岛工学院现有专业结构调整和增设新专业,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六、青岛工学院所需经费由学校董事会负责。

学校董事会应提供充足的经费,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七、青岛市要加强对青岛工学院的领导,及时协调和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青岛工学院应认真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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