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3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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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23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闵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抢劫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伙同丁、魏均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以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李约至本市闵行区镇路超市门口,在对李追打后,将其强行带至镇路西侧树林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将李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劫走并在逼迫其说出密码后,从卡内提取人民币,00元。
嗣后又让李写下欠魏人民币5,000元的欠条。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545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丁、魏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出具的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记录以及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记录,欠条,手机短信,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认罪悔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杨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杨超
人民陪审员蔡全荪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