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药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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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情简介:2003年3月26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武汉某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正在使用的进口STORZ牌腹腔镜系统有问题,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注册登记表,也未见该腹腔镜系统其他配套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
经查,某内窥镜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该公司负责某进口内窥镜系统在中国的销售事宜,腹镜系统销售金额83,000美元。
该套腹腔镜系统在进口过程中只取得其中部分设备(产品货号:26006AA,26003AA,26003BA,价值21,750美元)的进口产品注册证书。
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在湖北地区21家医疗机构共销售26套内窥镜系统,销售金额约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700万元),其中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设备金额约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00万元)。
6. 案情简介: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
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答:案例分析
本案件涉及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无记录应如何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
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
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处理结论:
该医疗机构没有购进记录,应进行处罚。
可以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