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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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交易数量日益增加,随之而来是不断增加的经济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便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这种条款是卖方事先在合同中拟定好的,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不必再针对此条款商谈而直接加以使用,方便快捷,节约交易成本与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对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然而格式条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本文从对格式条款的认识出发,剖析格式条款产生的原因,然后举例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最后提出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格式合同,是全部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由于格式条款的不予协商性与事先拟定性从而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一特点使得格式条款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更好地适应现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其次,格式条款相对方是不特定人群,而订立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是不同的。

这一特点使得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制定有着严格要求,因为要保护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群体。

第三,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针对不同的相对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而格式条款针对所有相对方统一适用,而且一旦确定不轻易改变,所以这一特点就要求卖方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应当提示说明的条款必须加以提示说明。

一旦制定不能轻易修改变更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优缺点
格式条款很好地适应了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

传统合同订立过程繁琐,交易费用高昂,耗时耗力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顺应经济发展需求逐渐出现了格式条款甚至是格式合同。

其内容是固定并且完整的,它首先存在不需要交易双方当事人亲自协商,因此大大节省了交易时间,提高了效率,最重要的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大大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负累。

格式条款由于内容固定对不同的相对方适用相同的条款。

因此不会造成交易中的不公平。

不论面对什么样的消费者,卖方都必须履行相同的合同责任与义务,增进了合同的履行力,减少了因交易相同而规定不同引发的公平方面的经济纠纷。

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我们在看到优点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它的缺陷。

格式条款也不例外,在给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首先,格式条款制定者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这种单方决定性的特点就意味着经营者一方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几乎很少或根本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这也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其次,格式条款使得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的,而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订立好的,未予对方协商,消费者并未参与到格式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形成了挑战。

表面上看,消费者接受了格式条款,背后或许是消费者被迫接受的结果。

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是否同意,而不能更改条款的内容,其合同订立自由受到很大损害。

再次,实践中还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更有甚者制定所谓“霸王条款”,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利益失衡,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双方当
事人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

因为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此时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势必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更大伤害。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具体说明该如何理解《合同法》41的规定。

2011年7月17日一位姓朱的消费者在团宝网上看到一次摄影团购活动,活动是这样规定的,只需9.9元,就能拍摄原价299元的全家福写真,这套写真包含精拍30多张照片、提供服装等服务,但是这个活动有一个限制,就是拍摄只限两代人,人数在3到5人,超过规定人数就得多付钱。

小朱觉得很划算,于是就团了,他自己加上弟弟,妈妈,和外婆,他们家一共三代4口人,符合拍摄全家福的条件,于是预定了全家福照还预交了费用。

第二天,小朱一家到摄影店拍摄时,被告知,在他们影楼的定义中“全家福”一定要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小朱这种情况不符合影楼的规定,不在团购服务范围之内,所以不能享受团购的优惠。

案例中,婚纱影楼的定义全家福的条款,应视为婚纱影楼的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中“全家福”的定义双方发生争议,此时应该作出不利于影楼的解释。

小朱在团购时,“全家福”并没有作出一定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的规定,即使有,影楼也应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在小朱团购后即使婚纱影楼重新定义了“全家福”消费者也可以不按新的定义履行合同义务。

当对格式条款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所以在本案例中,婚纱影楼应该为小朱一家拍摄全家福照。

四、格式条款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条款得到越来越普遍的应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势必造成阻碍。

比如合同中有的格式条款对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设定不对等。

如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消费者未按期支付房款,逾期30日之内的,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从这一格式条款中明显看出,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重于开发商。

这种对违约责任规定不对等的格式条款在现实商品经济中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还有些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故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一种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体是说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控制的事件,因而导致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有效或如期履行合同。

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现实商品经济中,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从而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大量存在。

比如有些快递公司在合同中通常这样规定:“因天气恶劣、车辆故障、航班延误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或丢失本公司不负责任。

”这便是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的典型案例,因为车辆故障,航班延误等原因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

格式条款出现大量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公共事业。

它们在经济或其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与消费者处于不平等的经济地位。

它们把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它们明知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这些服务,往往利用这一点订立一些对己方完全有利的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消费者往往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

其次,格式条款本身特点决定了这些问题的存在,格式条款具有事先拟定性和非协商性的特点,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背一方当事人意愿的条款。

再次,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并不完善,消费者权益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海商法,保险法也有所涉及,但与国外相比,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简陋。

五、我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与完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格式条款在我国已有十分广泛的应用,涉及公共事业、出版业、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出现的经济纠纷。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情况如下:
1.立法方面:其一,立法匮乏、抽象。

到目前为止,对格式合同有所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4条规定。

此外我国的《保险法》、《海
商法》也对格式合同的某些免责条款作了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还经常运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等)和民事法律行为基本理论来作为认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依据。

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法条依据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规定过于简陋,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一些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或不易操作。

其二,部门立法权滥用,导致格式合同的特别立法不公平,严重危害了社会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调整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由行业部门自己
制定的,或由行业部门提出草案到通过。

由于这些行业主管部门有的本身是集行政管理和经营于一体(如铁路局和邮政局),有的与行政部门具有“血缘”关系,因此这些部门在制定调整格式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时,实难站在维护社会公正的立场上。

然而全国人大又以法律对这种立法形式加以认可,这样的结果是,大量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不仅得不到有效规制,反而通过这些部门制定的法规合法化。

2.司法方面:如上所述,我国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立法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对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引发经济纠纷司法控制具有一定困难。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格式条款及格式合同通常采取较宽容的态度,有时甚至直接将其当作法规来对待。

《行政诉讼法》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所以当消费者在面对具有行政性经营者的侵害时,往往诉之无门,合法权
益得不到保障。

3.行政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尚无管理和监督格式条款及格式合同的专门行政机关,缺少统一严格的监督体制,加上滥用部门立法权,许多行政机构经常通过行业法规及行政规章直接规定格式条款内容,而这些行政机构多不能站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其从本行业部门的利益出发,致使许多脱离公正、合理轨道的条款被纳入格式合同。

这样的行政管理监督不仅不能有效地预防或矫正格式合同关系中的不平等,反而进一步将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通过合法化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强加给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1.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尽快制定专门规制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此外对格式合同的缔约过程作出特别规定。

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将条款对相对人予以明示,明示的方法应以个人明示为原则,公告明示为例外。

公告明示必须采取显著的方式,明示程度应足以使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明示的时间最迟应于签订合同之时为止。

2.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严格区分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与立法形成有效配合。

同时应该加强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

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一定要提高对格式条款及格式合同的审查水平。

3.行政管制方面要尽快建立管理和监督格式条款及格式合同的专门行政机关,形成统一严格的监督体制,严格控制部门滥用立法
权。

格式条款是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能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作用,然而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在对格式条款有了充分认识之后,我们看到我国目前对其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想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对格式条款规制地不断完善,我们一定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优势,克服它的不足,让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同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地维护和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陈静竺 .从格式条款的订入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3] 何曦.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格式条款[j]. 学术前沿,2009.
[4] 彭芳. 论格式合同[j].社会,2010.
[5] 王志峰. 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 法学视野.
[6] 袁哲. 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j]. 理论新探,2009.
注释:
①李琳萍《以案例解读格式条款》广西法院网 2011年7月22日
②管伟周建《对合同格式条款使用状况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2011年6月30日
③百度百科
④刘雪峰《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规制》找法网 2012年7月8日
⑤凤翔法院韩涛《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格式合同》凤翔县人民法院网法学园地-业务研讨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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