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园林城市考核结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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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园林城市考核
结果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14
•【字号】浙政办函〔2015〕107号
•【施行日期】2015.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园林城市考核结果的
复函
浙政办函〔2015〕107号
乐清市、天台县、仙居县、缙云县人民政府:
乐清市《关于要求对乐清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进行考评的请示》(乐政〔2015〕45号)、天台县《关于要求对天台创建浙江省园林城市进行考核验收的请示》(天政〔2015〕43号)、仙居县《关于申请省级园林城市考评验收的请示》(仙政〔2015〕47号)和缙云县《关于申请省级园林城市考评验收的请示》(缙政〔2015〕31号)悉。

根据《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经综合考评和公示,乐清市、天台县、仙居县、缙云县达到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你县(市)要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人居环境,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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